46岁徐州男子小区遭烈性犬扑咬后,又被车撞骨折,遛狗人竟然......

2018-04-07 都市晨报 都市晨报


不久前一则关于外地狗咬人的新闻

《1岁半男童小区里半张脸被狗咬烂》

被各大媒体竞相转载……


对于这件事,

很多网友纷纷表示:

养狗没错,

但是狗出门你得牵着!



其实早在这起事件之前

家住新沂的男子赵东也有过相似的经历,

而且还更复杂,看看他都经历了些什么?


导读

46岁的新沂男子赵东在小区散步时,突然遭到一条高加索犬追逐撕咬。为躲避大狗,他又被车撞伤。然而,车主、狗的主人、遛狗人都认为自己不应该担责任。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宣判,结果是:狗的主人和遛狗人承担80%的责任。

  

横祸

在小区散步 先被狗咬后被车撞伤


2016年7月30日下午,新沂男子赵东吃过晚饭,在自己所住的阳光凯旋城小区里悠然散步,没想到一只大型烈性犬突然扑向他撕咬。赵东慌忙躲避间,又被三轮摩托车撞骨折。


经新沂市中医院诊断,赵东伤情为:“胫骨平台骨折,膝关节损伤,多发性动物咬伤等”。赵东为此支出医疗费5万多元。



但三轮摩托车车主李明和遛狗人张永以及狗的主人王强却都认为,自己不应该担责任。


听听他们各自怎么说:


三轮车主:我刹车了,他却退到车上


三轮摩托车车主李明认为,他开车到阳光凯旋城小区送货,正常在道路上行驶,突然有只狗跑出来。“我看狗要去扑咬赵东,我就把车刹住了。”李明说,赵东是被狗追的退到他车上,他的伤是狗咬造成的,所以他不承担责任。


狗的主人:已支付1000元,不愿再赔偿


狗的主人王强称,事发时他不在场,他养的狗是否咬到赵东,他根本不清楚。而且他已支付了1000元,并给赵东打了狂犬疫苗,他不愿意其他赔偿。


遛狗人:狗咬人不可能造成骨折


当天遛狗是张永,他说,狗听到车响就把手里的链子挣开,奔着赵东跑去,他跟着狗在后面追,赵东往后退,然后李明开车就撞到了赵东。“狗没有咬到人,狗咬人不可能造成骨折。”张永说,赵东的伤是被三轮摩托给撞得,而不是狗咬的,所以他不承担责任。



无奈,赵东只好将这三人告上法庭。

赵东回忆,当时他走到小区内草坪附近时,看到西侧草坪上有一条大狗,而狗当时是散养,没有系绳,大狗突然就朝他跑来并撕咬他的左小腿,他退了一小步,狗听到主人喊就往回跑,这个时候驶来一辆三轮摩托车,前轮撞到他的左腿。
一审法院

车主和遛狗人责任六四开


2017年5月,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驾驶机动车路经行人较多区域,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未确保安全,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应承担60%比例的赔偿责任,张永承担40%比例的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李明赔偿医疗费25661.21元,张永赔偿医疗费17107.47元。

二审法院

狗的主人和遛狗人承担80%赔偿责任


李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中致人损害的犬只根据王强的自认系高加索犬,为大型、烈性犬种,且未依照相关规定为犬只办理登记手续。


(网络图片)


事情的经过基本理清楚了↓↓↓


根据各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张永作为动物饲养人,受雇于王强在小区饲养未经登记的大型犬只,同时,未能对其所饲养的犬只进行有效管束以防范意外发生,导致其突然蹿出咬伤赵东,赵东为躲避狗的追咬进而慌乱中后退与李明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并受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事实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下来划归责任吧↓↓↓


本案实际系多因一果造成赵东损害后果的发生。


张永未能尽到动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未对大型犬只采取有效防范管束措施,系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永对赵东的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王强作为犬只所有人,未依照相关规定为犬只办理登记手续,雇佣张永饲养和管理犬只,客观上存在管理不到位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张永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应当由雇主王强承担。同时,张永对赵东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王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李明正常行驶过程中难以预料会与因躲避犬只追咬而突然后退的赵东相撞,但其在行人众多的小区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本身就应降低车速并尽到更为谨慎的注意和观察义务,其对赵东造成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张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明承担20%的赔偿责任。鉴于王强已支付医疗费1000元,张永与王强连带负担3.3万多元;李明已支付医疗费800元,其还应赔偿赵东医疗费7千多元。

法官

养狗人不要给他人或者社会带来烦恼和危险


本案是基于养犬人外出遛狗时未能尽到拴养义务,导致犬只追逐撕咬他人,并被他人行使的机动车所碰撞到所引发的多因一果的人身损害案件。本案中,涉案犬只是高加索犬,为大型、烈性犬种,未依照《徐州市养犬条例》的规定为犬只办理登记手续,且在遛狗过程中未能对犬只进行束缚,导致散养的犬只追逐撕咬他人,是引发本案的最基本原因。


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提醒,养狗人士在养狗过程中,应当文明养狗,在自己得到快乐的同时,不给他人或者社会带来烦恼和危险,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


关于小区遛狗,你有话说吗?欢迎留言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全媒体记者 李梦琪 通讯员 汤孙宁

编辑:文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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