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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的一则公告,让徐州这个小区的业主感到“不舒服”

都市晨报 2023-04-13


11月30日,
鼓楼区黄楼街道万通社区
慧谷阳光花园小区的
每个单元门口都贴出一张《公告》,
上面的内容在业主群中引发争议。
究竟是咋回事?
小编来跟大家讲一讲



一则公告让业主不舒服


业主王先生告诉记者,
11月30日,
业委会在小区每个单元贴了一个公告,
公告内容如下:
↓↓↓


王先生说,他对这家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太满意,因为小区的一些问题处理不及时;一位女业主告诉记者,小区地面有破损,到物业处反映后没有下文。眼看物业合同马上到期,王先生等业主萌生出不再和这家公司续签合同的想法。但是这个公告,却让他们觉得“不舒服”。


记者从多位业主口中了解到,他们之所以认为这个公告不合适,原因有三:

  • 一是让不同意续约合同的业主去签字。为什么是不同意的去签字?之前每次大事小事都是同意的去签,唯独到了物业合同续签,却让不同意的去签字。

  • 二是持房产证到物业办公室去签字。反对续签合同的业主要去物业露个脸,还要提供具体门牌号,这样对业主确实好吗?

  • 三是没有签字的人不能说明对物业服务满意。有些业主房子出租了,本人并不住在小区,或者业主没有及时看到公告,或者在外地的,没法前来签字,难道就能算是同意续签的业主吗?




业主认为应该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这几位业主认为,业委会这是在做文字游戏,故意给业主设置心理和空间上的障碍,事实上出于自我保护考虑,这种表达反对续签合同的方式太片面了。


随着质疑声增多,业委会负责人刘主任在群里给出了他的解释,他认为同意去签字或不同意去签字并没有区别,这次要求不同意续签合同的业主带房产证去物业办公室签字也没有什么不妥。


有业主提出,经查询得知,正常的流程要召开业主大会并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才可以续签合同。对此刘主任表示,他没有能力召开业主大会。他说,小区里的事情,业委会成员5个人就可以决定,并无违规。


据几位业主透露,该小区业委会成立至今,小区里不管大事小事,业主大会从没有开会讨论过,都是业委会直接贴通知,“业委会应该站在业主的角度考虑问题,在是否留用这个物业公司的事情上,应该充分征集意见,而不是让业主们有所顾虑不来参与或不敢参与对这个事的表态。”




业委会主任: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作出决定


12月2日下午,记者联系了慧谷阳光花园小区业委会主任刘建才。他表示,这届业委会成员共有5人,通过合法流程选举产生,政府部门有备案。


“上一次和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12月底到期,是否续签这家物业公司,其实业委会就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作出商量和决定,续签的合同公示出来就可以了,但为了充分了解大家对这家物业公司的看法,业委会还是贴出公告,让不同意续签合同的业主去签字,我们想看看到底有多少户。”


刘主任说,让业主表达对物业公司的看法,这个事情还得避开现任物业公司进行,虽然业委会办公室和物业办公室都在一排房子中,但单独设在了一个房间中,没有让物业参与。之所以让业主携带房产证,是因为业委会不能认识每一位业主,需要业主携带房产证确定是小区业主身份。


记者询问截至目前有几户业主前来签字了,刘主任表示一户都没有。




律师:投反对票决定物业公司去留
违背法律规定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张玉龙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就是说,是否续聘物业企业,最终应当有至少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一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超过三分之一的业主同意才行,故业主委员会的说法‘没有能力召开业主大会,小区里的事情,业委会成员5个人就可以决定,并无违规 ’是违背民法典的规定的。”



张律师说,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只能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能代表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召开现场会议,也可以召开视频会议,但不能通过让业主投反对票的方式来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这样做既违背法律规定,也逆情悖理。
记者 孟丽 校对 珵智
编辑 小鱼 责编 郝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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