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法律评述 | 体育产业登陆A股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黄艳 | 夏慧君 | 唐方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6号文”)指出, 体育产业的发展目标为: 到2025年基本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体育产业体系, 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5万亿元, 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 全民体育事业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 社会资本开始进军体育产业, 多家A股上市公司亦纷纷布局体育产业。那么, 体育产业在对接A股资本市场过程中, 有哪些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旨在就此进行探讨。
一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类, 体育行业可分为: (1)体育组织, 指专业从事体育比赛、训练、辅导和管理的组织的活动; (2)体育场馆, 指可供观赏比赛的场馆和专供运动员训练用的场地管理活动; (3)休闲健身活动, 指主要面向社会开放的休闲健身场所和其他体育娱乐场所的管理活动; (4)其他体育, 指上述未包括的体育活动。
为响应国务院46号文, 突出我国体育活动的特点和我国体育实际发展现状, 兼顾与体育相关的上下游产业及新兴产业, 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出台了《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 在前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础上将体育产业范围确定为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馆服务、体育中介服务、体育培训与教育、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其他与体育相关的服务等十一大类。
总体而言, 体育产业的范围非常广泛, 其外延包含了体育及体育上下游的相关产业。概括起来, 体育产业主要分为三大类: (1)核心产业, 主要包括职业体育、体育健身、赛事运营及体育培训等; (2)辅助产业, 主要包括体育中介、体育传媒、体育彩票等; (3)衍生产业, 主要包括体育用品、体育食品、体育旅游、体育游戏、体育地产(体育小镇)等。
二
在产业政策的推动下, 体育产业的市场发展空间巨大: 根据《体育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统计, 2014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1.35万亿元, 实现增加值4,041亿元, 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0.64%, 2011-2014年体育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为12.74%, 同时, 国务院46号文指出, 2025年国家体育产业的总规模要超过5万亿元。
2017年3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意见指出, 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产业应发挥行业协会、开发区、孵化器的沟通桥梁作用, 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 引导企业有效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
随着社会资本的不断投入, 国民参与程度的提高以及体育消费市场的逐渐成熟, 未来体育产业的盈利水平预期会有大幅提升。在此基础上, 体育产业公司在扎实经营主业的基础上, 有望抓住行业发展机遇, 争取早日达到登陆A股市场的盈利条件。
三
由于体育产业自身的特点, 体育类公司在上市过程中, 不仅需要关注共性法律问题, 如盈利指标、合法运营要求等, 还需要关注一些与行业相关的特性问题。在此, 我们重点讨论职业体育、体育健身、赛事运营、体育培训等几个核心体育产业板块在登陆A股市场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行业特殊问题。
(一) 职业体育
本文讨论的职业体育主要指进行体育比赛表演的体育俱乐部, 如足球俱乐部、篮球俱乐部等, 这些体育俱乐部登陆A股资本市场可能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
运动员是体育俱乐部的重要资产。以足球俱乐部为例, 球员的转会费、工资薪酬是企业运营的主要成本, 而高额转会费每年会形成较大的无形资产摊销。球员的竞技状态下滑、伤病等不确定性因素还会造成无形资产的减值。这些因素对于企业经营状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均具有直接影响。
由于球员采购等成本多为一次性支出且后续持续形成无形资产摊销, 而俱乐部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按期摊销确认收入的广告收入、分次确认的门票收入(国内体育比赛表演门票多为单场次门票), 因此体育俱乐部的当期营业收入往往无法覆盖营业成本, 其经营性现金流多为负数。
目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包括“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盈利能力较强, 现金流量正常”、“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积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因此, 对拟上市公司而言, 其经营性现金流应符合前述条件方可登陆A股主板或中小板。A股创业板虽然没有规定类似的发行条件, 但我们理解, 如体育俱乐部的经营性现金流长期呈负数, 可能影响证券发行监管部门对拟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
由于经营成本较高, 国内俱乐部大多存在向大股东借款以缓解经营压力的情形。同时, 大股东和俱乐部之间还可能存在俱乐部冠名、球衣广告等形式的广告发布交易。前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和合理性通常成为证券发行过程中的关注重点, 也可能导致有关公司经营是否对大股东存在重大依赖、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的质疑, 进一步影响公司上市。
目前我国体育产业管理体系由“政府管理系统”和“社会专门管理系统”共同组成, “政府管理系统”由各级体育局的体育产业管理部门组成, 其中, 国家层面的体育主管部门为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下设有各总局机关、各直属项目管理中心及各省、市、区体育局, 负责全国体育产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社会专门管理系统”由接受体育总局业务指导的管理体育产业工作的协会组成, 主要包括各个运动项目协会、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中国体育场馆协会、部分省市体育产业协会等。我国目前主要的全国性运动协会组织包括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等, 主要单项运动协会包括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等。
不同的行业协会组织对于参与该项运动的队伍、运动员等有相关的准入限制和资质要求。以足球运动为例, 《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职业俱乐部参加中国足协主办的中超、中甲足球比赛必须在中国足协注册并持有中国足协颁发的职业足球俱乐部资格证和职业足球联赛参赛许可证。”第三十三条规定: “运动员参加中国足协及会员协会组织的足球比赛, 必须持有中国足协或会员协会颁发的《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或《中国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
因此, 从合规性角度考虑, 体育俱乐部及其运动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 体育俱乐部方能进行合法的经营。
俱乐部的市场推广、广告或俱乐部周边产品的制作、销售均会涉及球员的肖像权, 球员肖像权的归属, 球员肖像权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的分配, 以及是否存在球员肖像权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也是上市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之一。
(二) 体育健身
体育健身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会员卡销售, 据统计, 国内健身会所90%以上的收入来自于售卡。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和确认时点通常都是需要关注的财务问题。在贵人鸟收购威尔士的交易中,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问询函中就提到了威尔士收入确认的原则及具体时点、成本结转方法及具体时点、递延收益与递延成本的确认时点等相关问题。
健身行业属于中高档消费范畴, 且其经营规模持续扩张需要租赁新的店面, 门店的选址需要综合考虑包括地区经济、区域规划、商圈分析、文化环境、居民构成和消费能力等方面的因素。对健身行业企业而言, 由于行业进入门槛不高, 竞争日益激烈, 伴随租金上涨等因素, 其经营存在较多风险。
另外, 租赁物业的瑕疵问题, 例如常见的租赁房产未取得房产证、证载用途不一致、租赁房产存在抵押权、转租未取得出租方同意以及未取得租赁备案等问题亦是体育健身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与不同经营项目相关, 体育健身企业通常需要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例如: 配备游泳等高危项目的健身企业应取得相应前置审批; 游泳场所内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作为公共场所, 健身俱乐部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如存在销售食品的业务, 还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健身俱乐部一般分为直营和加盟两种方式, 直营多采用分公司的形式, 门店从所有权和管理关系上隶属于拟上市公司; 加盟门店(特许经营门店)从所有权关系上来说一般脱离于拟上市公司, 拟上市公司收取加盟费, 并对加盟门店进行统一的培训和管理。在申报A股上市过程中, 加盟门店的经营情况、发行人对于加盟门店的管理情况、加盟门店取得资质的情况、发行人与加盟门店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均需特别予以关注。
(三) 赛事运营
赛事运营一般包括体育赛事的策划组织、票务服务、摄制转播等, 与之相关的主要问题包括:
组织、运营相关赛事通常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和认证, 以目前热门的马拉松赛事为例, 中国田径协会对马拉松赛事组织有完整的管理体系, 包括赛事组织标准、等级赛事和特色赛事评定办法、马拉松经纪人管理办法及赛事认证指南等的一系列文件。其中, 根据新闻报道, 2017年马拉松赛事认证体系新增了对赛事运营机构或公司资质的要求, 申请认证赛事的组织运营机构或运营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或注册成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3)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4)3人(2017年底前1人)以上参加过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竞赛组织管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 (5)具有良好的信誉, 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不良记录; 在过去三年内未曾出现违反中国田协章程、中国田协马拉松及相关运动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提出, 由体育总局牵头负责制定体育赛事举办流程指引, 明确体育赛事开展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程序和各环节责任部门, 打通赛事服务渠道, 强化对口衔接, 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这对未来赛事运营方将提供更大的经营便捷。
而对于经营赛事转播的赛事运营公司而言, 还需要满足转播传媒方面的资质要求, 以收费的体育赛事网络直播为例,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应当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体育赛事传播一般包含两个阶段, 摄制和传送。前者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制权, 后者则为传播权(包括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放映权等)。在实际运作中, 如果赛事运营方自行组织现场画面的摄制, 并对外传送, 那么视频版权和转播权均为赛事运营方所有; 如赛事运营方将摄制和转播的权利独家授予制播公司, 则视频版权和转播权均系制播公司所有; 如制播公司摄制后许可给其他平台播出, 则视频版权为制播公司所有, 获得授权的平台仅享有转播权。
对拟上市主体而言, 如其主营业务为赛事转播而非赛事组织运营, 其经营资源将很大程度依赖于自第三方处获得的转播权, 且实务中转播权的授予一般有年限的限制。因此, 对于此类公司, 其主要资产和业务的独立性、经营的可持续性将会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四) 体育培训
根据涉及运动项目的不同, 体育培训可分为高危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对于高危性项目, 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等五部委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公告》,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游泳, 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 潜水, 攀岩。此外, 部分地方亦存在地方性规定对高危险性项目的范围予以扩大, 例如,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从事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射击、拳击、蹦极跳、热气球、赛车、摩托车、摩托艇、赛艇、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等体育经营活动, 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 从事攀岩、探险、马术、武术、漂流、帆船(含帆板)、雪橇、健身气功、皮划艇等体育经营活动, 由区县(自治县、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
对于其他的一般性项目, 目前国家无专门规定对经营该等项目企业的审批程序, 不同地区需参照当地的具体要求区别对待是否需要前置审批或备案。例如前述《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 “从事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度。”大连市在2014年发布的《大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中规定, “经营一般性体育项目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 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开展体育培训业务通常需要面积较大的场地, 一些特殊体育项目培训还需要专门场地。事实上, 中国大部分的体育场馆属于学校或国有企业, 对社会开放率低, 市场化的场馆租赁供应少, 体育培训公司想要长期租赁场馆比较困难。实践中, 有的体育培训公司会买下场馆的整体运营权, 并把场馆运营发展为副业, 这种操作虽然可以解决经营用地问题, 但其弊端在于成本较高。而如体育培训公司完全通过租赁第三方场地的方式开展经营, 那么其上市过程中, 租赁的稳定性、租赁价格是否公允、拟上市主体的经营独立性是否存在瑕疵都会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体育产业政策的利好以及产业本身的快速发展, 令诸多上市公司已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开始布局体育产业。随着体育产业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 市场消费需求的进一步旺盛, 我们期待更多的体育产业市场参与者能够登陆A股市场, 为中国资本市场增添更多新鲜的血液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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