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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法评 | 体育法律师告诉你 电竞如何与传统体育融合

吴炜 | 褚若羽 通力律师 2020-09-18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吴炜 | 褚若羽


 随着绝地求生2018全球邀请赛(PGI)中, 来自中国的OMG战队勇夺世界冠军, 电子竞技话题热度也随夏日温度一同飙升。然而在国内关注度不高的是, 由国际足联与游戏开发商EA主办的FIFA eWorld CUP(前身为FIFA Interactive World Cup, FIWC), 也于近日在英国展开世界总决赛。作为亲身参与亚洲电子体育协会建立的体育法律师, 回顾近年来 2022杭州亚运会将电子竞技列为正式比赛项目以及国际奥委会的态度转变, 都不断提醒着我们电竞与传统体育结合的时代已经来临。[1]


显而易见, 电子竞技不再只是野蛮生长的游戏, 国际足联的重视与电竞入奥议题提升到国际奥委会层面讨论, 足以说明传统体育协会与电子竞技的融合趋势。


一、电竞赛事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1. 性质


本文暂不讨论电子游戏本身通过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还是专利保护[2], 而从传统体育联赛角度出发, 对电子竞技联赛的现有运营模式和法律保护方式进行探析。


首先要释明的是, 无论是什么运动项目, 并非仅有单项体育协会才有权举办赛事。虽然我国的单项协会作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社会团体而非行政机构, 但是由于其在《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授权范围内对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管理等行使权力, 因此可以视为授权性行政主体, 具备行政主体性质[3], 因此其举办比赛的“正统性”和“权威性”更能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另一方面, 尤其是在传统体育领域, 单项协会拥有丰富青少年运动员的储备、完善的各层级机构与制度、裁判员资源的垄断, 以及与国际性赛事对接等方面的先天性优势, 单项体育协会足以建立起坚实的“体育行业壁垒”。这一切意味着, 在足球、篮球[4]等传统竞技体育领域, 商业机构想要完全脱离协会, 单独创造与之抗衡的联赛几乎无法实现。


尽管如此, 在诸如铁人三项、搏击运动项目, 以及源于商业联盟形式发展发展而起的运动中, 商业公司(组织方)的影响力往往大于协会。


2. 网络直播


转播权是评价体育赛事商业价值高低的关键标准之一, 因此也是兵家必争之地。在电竞方面, 从耀宇诉斗鱼TV案[5]与天盈九州诉新浪案[6]对比, 不难发现无论转播的客体是传统体育比赛(足球)还是电子竞技赛事(DOTA 2), 均由于比赛画面展现的是运动员的竞赛技巧, 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7]。随摄随播放的直播方式可能将导致信号所承载画面并不认定为已被固定, 因此无法通过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保护。并且, 在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以及2006年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时[8], 没有将广播信号的保护延伸到互联网络领域, 也就导致权利人无法借助《著作权法》第45条的“转播权”来制止网络转播体育赛事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 英美版权法对于独创性的要求不同, 认为摄像的拍摄活动和导播活动满足独创性要求[9], 可以将体育赛事的直播或者录像作为电影作品进行保护。


除此之外, 从央视国际诉暴风集团公司案[10]可以看出, 鉴于互联网点播行为属于“交互式”传播, 权利人可以基于录制者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张保护。


3. 办赛权


所谓的“办赛权”并非法定权利, 如同此前所述, 由于单项体育协会掌握着传统体育项目中大量办赛资源, 而产生社会资本办赛需要从协会取得“办赛权”授权。而电子竞技作为新生事物与此不同, 由其是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及各部委发文鼓励举办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的背景环境下, 开发商和赛事组织公司更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


在传统体育赛事中, 由于体育项目本身不存在权利人, 因此协会对于自有赛事的保护权利基于内部管理性质而非排他性。但是在电子竞技中, 若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通过设立“私服”运营游戏或举办比赛获利的, 属于非法复制计算机软件, 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11]


4. 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 游戏本身作为电子竞技的载体, 也并非在任何方面都可以受到全面保护。游戏与传统体育都需要规则予以平衡, 而我国法院将其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思想”。例如在暴雪娱乐诉游易网络的著作权侵权案[12]中, 法院认为游戏标志、游戏界面、卡牌设计、视频与动画特效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对象, 但是套牌组合为游戏规则, 属于思想范畴, 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在暴雪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游易网络的案件中[13], 法院则把规则认定为“特殊的智力成果”并支持了暴雪的赔偿请求。可见, 我国法院并不当然地对游戏规则与游戏规则的表达进行“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区分, 而是将其本身作为一种“值得保护的智力成果”, 然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式予以规制。[14]


除此之外, 还可以通过商标、著作权、专利等方式对电子竞技赛事的标志、赛旗、会歌、口号进行保护, 受篇幅所限不再详述。


二、联赛运营方式与产权模式



1. 现有电竞赛事分类


在借鉴传统体育办赛方式方面走在最前面的游戏开发商无疑是Riot, V社(Valve)和暴雪, 无论是已经走上联盟化道路的LPL联赛、OWL联赛, 还是采用巡回赛制的Ti(DOTA2 国际邀请赛), 基本可以归类为厂商类赛事。并且, 我们也可以看到阿里体育作为平台以“IP开源共享”为理念举办的第三方赛事WESG。


除此之外, 传统体育协会与电竞融合的赛事概念趋势也逐渐走向昌泰, 例如: 多家中超俱乐部加入的中国足球电竞联赛(CEFL), 西甲电竞联赛, 以及此前提到的FIFA电竞世界杯。


2. 传统体育赛事


(1) 协会主导规则的赛事


众所周知, 英超联赛是足球领域整体商业化运营最为成功的联赛, 但英超联赛公司本身仍无法对体育规则进行主导。


由20支英超联赛参赛队伍参股成立的英超联赛公司“The Football Association Premier League Ltd (FAPL)”对于电视转播和赞助拥有不受英国足球总会(英足总)控制的权利。英足总不直接参与联赛的日常运营管理, 但是比赛仍应当适用英足总制定的规则、使用英足总的裁判, 并且由英足总的有关机构处理纪律案件。英足总在英超联赛公司中没有普通股权, 但拥有基于英国公司法下的“特殊股权”, 不参与分红但对部分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例如: 选择英超联赛公司的新主席、首席执行官, 或者决定是否适用新的比赛规则)。


(2) 主办方主导的赛事


在传统体育领域, 由社会资本主导而不依赖于体育协会的赛事较多集中于极限运动、高尔夫和综合格斗等赛事。


例如: 被万达集团收购的世界铁人三项公司(World Triathlon Corporation, WTC), 其在1991年成立于美国, 在全球每年运营250多项赛事, 其中超级“铁人”赛事IRONMAN和半程“铁人”赛事IRONMAN 70.3为主打赛事且为WTC自有品牌。选手们通过在世界各地参加赛事累计积分, 最终取得参加Ironman World Championship的资格。


同时, 例如: ONE冠军赛和UFC终极格斗冠军赛等近年来在国内热度升温的综合格斗类商业赛事, 也往往较少受到传统体育协会的影响。


三、电竞赛事的内部监管


1. 联赛内部管理:自治边界


在早期的案例中, 就已经基本明确了体育协会在行政诉讼上的豁免。[15]尽管《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和《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都没有“去行政化”的具体表述, 以及最高院在体育反垄断第一案中承认了体育协会被体育局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16], 这些都不会影响到体育协会对于自治边界内事项行使管理职权的权利。


即使在以非社会团体形式管理电子竞技的情况下, 游戏公司本身行使私法意义上的团体自治性制裁权也未尝不可。[17]


在行业内部调节的事项中, 可能会出现与司法救济重叠的调整对象。举例而言, 足球领域中我国的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通常被认为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 以往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往往均不会排除自身的管辖权[18]。然而, 从去年底开始, 沈阳中级人民法院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 其甚至推翻此前本院审理的案件, 基于《体育法》《中国足协章程》, 以及“足球行业属于特殊行业…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裁定工作合同争议应由足协管辖 。[19]


先不对工作合同的劳动合同性质以及法律、章程位阶效力做过多讨论, 从以上的态度转变中, 至少可以看出, 目前行业内部管理的自治边界仍然是相当宽泛的。


2. 借鉴传统体育协会的管理方式与规则


在传统体育赛事中, 以商业化程度较高的足球联赛为例, 赛事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准入审查, 竞赛与参与主体管理(包含运动员、俱乐部、经纪人等), 纪律处罚, 以及争议解决等。


无规矩不成方圆, 而制定完备的规则是赛事能够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的前提条件。为此, 我们以目前联盟化进程最为领先的LPL联赛为例, 与足球领域相关规则进行简要对照。


(1) 准入审查


细度《2018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夏季联赛正式规则》(“LPL规则”)不难发现, LPL在联盟化的过程中已经引入了不少足球领域的相关规则。《LPL规则》的第3章“队伍所有权和阵容规则”中, 规定了“队伍唯一拥有者”的条款。这与《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规程》、《亚洲足球冠军联赛准入办法手册》(Manual for Decision Method for AFC Champions League Participation)中, 关于俱乐部所有权结构要求的基本概念一致。


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同一主体交叉控制多家俱乐部从而导致存在操控比赛、利益输送的风险。需注意的是, 国际体育仲裁院认为风险源头的“控制”属于狭义概念, 而在股东不同时享有多家俱乐部的控制权时, 并不意味着对投资人持股的绝对限制。[20]


此外, 在2006年欧足联批准两家拥有相同股东参加欧联杯赛事的决定, [21]以及德甲联赛实行的“50+1”规则中也印证了上述观点。[22]


(2) 参与者管理


以最为常见的运动员工作合同和转会的管理, 我们各举一例来说明足球领域是如何规定的。


a) 正当理由解约

LPL规则

《LPL规则》第2章“薪酬与奖金”中规定了向注册选手和教练员支付的最低薪酬为10,000元/月, 并且“如果队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队员薪酬,该队员可通过LPL官方强制与队伍解约”。


FIFA与中国足协规则

以欠薪构成运动员解除工作关系的正当理由是国际足联遵循已久的原则。尽管在《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FIFA 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第14条没有明确规定三个月, 但是从2005版《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评论》(Commentary on the 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对第14条的评注以及国际足联以往判例中确立了三个月欠薪构成正当理由。需要注意的是, 国际足联于今年夏天对该规则的修改(Circular no.1625)中, 已经将该标准降低至欠薪2个月, 并且禁止俱乐部使用“宽限期”条款延长支付期限。[23]


实际上, 中国足协的改革要更早一步。在2009年版本的《中国足协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足球字[2009]536号)第44条中规定了 “俱乐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一年内累计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的, 该球员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而在2015年12月30日生效并取代前版规定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足球字[2015]649号)第45条中已经取消了该时间的前置要求。


b) 转会保护

《LPL规则》第4章和第10章都有关于“反挖角”的规定。这与足球领域禁止诱导球员违约的规则十分类似。为此, 国际足联还引入了保护期的概念。[24]


通常而言, 若新的俱乐部在保护期内诱导运动员无正当理由解约的, 则该俱乐部除了需要承担连带经济赔偿责任外, 还将收到连续两个转会窗口不能注册新运动员的处罚。[25]


需要注意的是, 只要原俱乐部在国际足联的争议解决程序中将运动员和新俱乐部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且运动员被国际足联认定为无正当理由解约的, 那么在该运动员原合同剩余期内与其签约新俱乐部将自动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c) 其他

除此之外, 足球领域还对签约年龄、合同期限、同一赛季中转会次数、第三方权益等方面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和丰富判例, 受篇幅所限, 不在本文展开讨论。


(3) 纪律处罚

从内容来看, 《LPL规则》第10章已经接近了传统体育赛事领域的纪律准则形式。但是, 目前仅有针对个人的处罚, 以及存在处罚机构和上诉机制不明的情况。


以下我们以《国际足联纪律准则》(FIFA Disciplinary Code)和《亚足联纪律与道德准则》(AFC Disciplinary and Ethics Code)为例, 纪律处罚的对象还可以包括俱乐部, 除了《LPL规则》已经列明的处罚类型之外, 还可以是禁止转会、要求重赛、取消名次、降级、强制参加社区公益活动等。[26]


此外, 国际足联和亚足联还设立了上诉委员会用于受理当事人对纪律处罚的异议。此外还需注意到的是, 在NBA联赛中, 联盟总裁有权对例如球员斗殴等行为直接作出罚款和/或禁赛处罚。[27]在电竞赛事尚未完善职权部门的设立初期, 也不失为高效的纪律处罚执行方式。


(4) 争议解决

此前已经提到, 无论是电子竞技还是传统体育赛事, 都需要内部争议解决机构用于处理与运动员资格、工作合同争议、转会纠纷等事宜。为此, 国际足联专门设立有争议解决委员会(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和球员身份委员会(Players’ Status Committee)用于处理国际转会、含有国际因素的运动员工作合同争议、联合机制补偿与青训争议, 以及含有国际因素的教练员工作合同争议。[28]


四、结语



电子竞技与传统体育之间本身就没有明显的边界, 从世界顶级电竞选手的身上又何尝不处处显现着与传统体育优秀运动员的相似之处。从世界杯、英超联赛、美国四大联盟等传统体育项目, 乃至世界铁人三项、各类格斗赛事的新IP赛事的成功商业运营, 我们有理由相信, 电竞赛事仍有许多需要向传统体育学习的地方。


由于电子竞技本身在是运动项目的同时也是游戏开发商所拥有的产品, 与传统体育运动中自然演化形成和体育协会制定的规则不同, 电子竞技的游戏规则本就由游戏开发商一手操作, 对其拥有几乎无上的解释权和修改权。[29]若建立第三方对电子竞技进行监管, 将会实质上要求游戏开发商让渡部分的权利, 并且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管。无论如何, 游戏开发商和电竞组织方都要面临这一选择, 是效仿传统体育协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 还是“牺牲小我, 推动行业向体育发展”共同成为未来电竞组织的一员。


【注释】



[1]  对于不同类型的游戏是否能够与传统体育竞技在“体育价值观”层面契合并非本文所讨论的话题, 我们仅就电子竞技在趋向传统体育职业化发展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2]  专利审查指南(2010)

[3]  《体育法学概论》 谭小勇、向会英、姜熙 著; 2014年4月第1版, 法律出版社

[4]  本处篮球仅以FIBA体系为例, NBA联盟具有商业公司的天然属性, 将在本文稍后部分讨论。

[5]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号

[6]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

[7]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五版) 王千 P65-66, P126, P204-205

[8]  《著作权法》在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行为模式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2013年修订时, 也没有将权利延伸至互联网。

[9]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李明德 中国知识产权报

[10]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5)京知民终字第1055号

[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11号

[1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

[1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号

[14]  广和说法│游戏规则的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之辨 ——以“三国斩”、“三国杀”及“炉石传说”三案为视角 廖斯

[15]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2)二中行审字第37号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球协会处罚案

[16]  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申字第2313号

[17]  足球改革背景下中国足协法律地位之困境及破解 赵毅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第4期

[18]  《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李根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辽01民终字第1986号]; 《深圳市红钻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足球协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30-338号]

[19]  《张连洋与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辽01民终6076号]

[20]  CAS 98/200 AEK Athens and SK Slavia Prague / UEFA, award of 20 August 1999

[21]  2006年, 欧足联同意了英国托特汉姆热刺足球俱乐部在欧足联欧洲联赛(“欧联杯”)中与布拉格斯拉维亚足球俱乐部(ENIC同时为两家足球俱乐部的股东)比赛的进行。

[22]  根据50+1规则, 每家俱乐部都必须拥有其自身的多数投票权才能取得德甲参赛资格。该规则的初衷是为了保证俱乐部对自身拥有完整的控制权, 以免受到外界投资者的影响。

[23]  见国际足联于2018年4月26日发出的Circular no. 1625, 该修改已于2018年6月1日生效。

[24]  保护期(Protected Period): 职业球员在28周岁赛季之前签订的工作合同自其生效日起的连续3个赛季或3年, 或职业球员在28周岁赛季之后签订的工作合同自其生效之日起的连续2个赛季或2年。

[25]  FIFA 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第17.4条

[26]  分见FIFA Disciplinary Code第12条和AFC Disciplinary and Ethics Code第9条

[27]  Official Rules of the 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2017-2018, 第IV章第e段

[28]  FIFA 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第22-24条

[29]  《电竞需要被传统体育介入吗?》 STN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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