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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法评 | 简析美国第13846号行政令——以对伊朗汽车及石油行业的影响为视角

潘永建 | 洪馨 通力律师 2020-09-17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潘永建 | 洪馨


美国宣布恢复对伊朗的制裁, 引起与伊朗有贸易投资往来的中国企业的高度关注。为帮助企业了解此次制裁的最新动态, 我们查阅了美国第13846号行政令(简称“E.O.13846”), 并选取中国企业普遍关注的汽车及石油行业就该行政令的影响进行简析。


1.  E.O.13846的颁布背景


2018年5月8日, 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美国将退出2015年7月由中、英、美、法、俄、德和伊朗共同签订的《伊朗核协议》[1], 美国政府同时提出拟分两阶段恢复对伊朗的次级制裁[2], 第一阶段将于90天缓冲期(wind down period)届满时(2018年8月6日)结束, 第二阶段将于180天缓冲期届满时(2018年11月4日)结束。

2018年8月6日, 在90天缓冲期的最后一天, 特朗普签署E.O.13846, 宣布美国将重新实施在《伊朗核协议》期间被撤销的行政命令中的制裁措施, 并扩大了某些制裁措施。


2.  主要制裁措施



E.O. 13846规定, 对伊朗的次级制裁措施将针对不同的行业领域并分两个阶段进行重启, 相关规定与2018年5月8日美国政府宣布的计划基本一致。第一阶段制裁将主要针对伊朗的金融、金属、矿产、汽车等一系列非能源领域, 第二阶段制裁将主要针对伊朗的能源业、航运业以及伊朗中央银行与外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

具体而言, 从2018年8月7日起, 美国将恢复以下方面的制裁措施(包括对为下述事项提供服务的制裁措施): 


(1) 对伊朗政府购买或者获取美元钞票的制裁[3];
(2) 对伊朗黄金或者贵金属交易的制裁[4];
(3) 对直接或间接向伊朗销售、供应或转移石墨、原材料或半成品金属(如铝、钢铁)、煤炭和用于集成加工的软件的制裁[5];
(4) 对买卖伊朗货币里亚尔的重大交易, 或者在伊朗境外持有大量伊朗里亚尔资金或账户的制裁[6];
(5) 对购买、认购或者促成发行伊朗主权债券活动的制裁[7]; 和
(6) 对伊朗的汽车行业的制裁[8]

另外, 从2018年11月5日起, 美国将恢复以下方面的制裁措施(包括对为下述事项提供服务的制裁措施): 


(1) 对伊朗港口运营商、航运和造船行业的制裁, 包括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IRISL)、伊朗南方航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制裁[9];
(2) 对石油相关交易的制裁, 包括涉及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Naftiran国际贸易公司(NICO)和伊朗国家油轮公司(NITC)的, 从伊朗购买石油、石油产品或石化产品等行为[10];
(3) 对外国金融机构与伊朗中央银行和特定伊朗金融机构(由《2012年财政年度美国国家国防授权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12, 简称“NDAA”)第1245条所指定)进行的交易的制裁[11];
(4) 对向伊朗中央银行和其他伊朗金融机构提供特定金融信息服务(如同《伊朗全面制裁、撤资、问责法》(Comprehensive Iran Sanctions, Accountability and Divestment Act of 2010)第104(c)(2)(E)(ii)小节所规定)的制裁[12];
(5) 对提供承销服务、保险或再保险的制裁[13]; 和
(6) 对伊朗能源行业的制裁[14]。

E.O.13846规定的制裁措施主要分为三类, 分别是: 


(1) 冻结制裁(blocking sanctions): 对于从事特定交易的个人或实体, 其在美国的财产将被冻结;
(2) 代理或过款账户制裁(correspondent and payable-through account sanctions): 对于从事特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其将被禁止在美国开设代理或过款账户, 或被禁止、限制在美国持有前述账户; 和
(3) 菜单式制裁(menu-based sanctions): 从事与伊朗的汽车业和石油业相关的交易者, 将受到美国政府部门的一系列制裁措施。


3.  对伊朗汽车行业的影响



按照E.O.13846的规定, 自2018年8月7日起, 第三国个人或实体不得销售、提供或转让伊朗汽车行业所使用的重要的商品或服务, 否则将受到代理或过款账户制裁[15]或菜单式制裁[16]。

上述“伊朗汽车行业”是指, 在伊朗制造或组装轻型和重型车辆, 包括客车、卡车、公共汽车、小巴、皮卡车和摩托车, 以及与这些车辆相关的原始设备制造和售后零件制造。


上述“商品或服务”是指, 能够有助于(i)增强伊朗研究、开发、制造和组装轻型和重型车辆的能力, 以及(ii)制造或组装伊朗汽车行业使用的原始设备和售后零件的商品或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 如果出口到伊朗的是不需要进一步制造或组装的整车, 并由未受管制的经销商或销售网络进行销售, 将不受E.O.13846的制裁。相比之下, 出口到伊朗并在伊朗组装的“可拆卸套件”则将被视为与伊朗汽车行业有关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该项交易是“重要的”, 则可被制裁。

同样, 向伊朗销售、供应或转让用于维护整车的商品和服务(同时交易对象是不受管制的实体)也不受制裁。但是, 如果向伊朗出口、销售或分销的货物(如汽车零部件和配件)或服务有助于增强伊朗制造或组装车辆, 或制造原始设备和售后零件的能力, 则可能会导致制裁。

因上述制裁措施, 向伊朗出口零部件和服务用以维修或保养整车的个人或实体以及促进此类出口的外国金融机构应谨慎行事, 以确保该零部件或服务不会被转用于在伊朗制造或组装车辆或在伊朗生产原始设备或售后零件, 而仅仅用于整车的维护和保养。


4.  对伊朗石油行业的影响



E.O.13846对伊朗石油业恢复的制裁措施具体包括, 自2018年11月5日起: 


(1) 为NIOC、NICO或伊朗中央银行提供实质性支持或商品或服务的第三国个人或实体, 将受到冻结制裁, 或代理或过款账户制裁[17];
(2) 从事从伊朗购买、获取、销售、运输或营销石油、石油产品或石化产品的重大交易的第三国个人或实体, 将受到菜单式制裁[18]。
(3) 如果外国金融机构进行或促进与NIOC或NICO的任何重大金融交易, 将受到代理或过款账户制裁[19], 除非向NIOC或NICO出售或提供精炼石油产品的公允市场价值不超过100万美元, 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500万美元[20];
(4) 如果外国金融机构进行或促进从伊朗购买、获取、销售、运输或营销石油、石油产品或石化产品的重要交易, 将受到代理或过款账户制裁[21];

上述“NIOC”和“NICO”包括由其拥有或控制的, 或代表其运营的任何实体。


上述“石油产品”包括: 未加工的油、液化石油气、戊烷加、航空汽油、车用汽油、石脑油型喷气燃料、煤油型喷气燃料、煤油、馏分燃料油、残余燃料油、石化原料、特种石脑油、润滑油、蜡 、石油焦、沥青、公路油、釜馏气, 和通过加工原油、天然气和其他碳氢化合物获得的杂项产品(包括伴生气凝析油)。该术语不包括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生物燃料、甲醇和其他非石油燃料。


上述“石化产品”包括: 任何芳族、烯烃和合成气, 及其任何衍生物, 包括乙烯、丙烯、丁二烯、苯、甲苯、二甲苯、氨、甲醇和尿素。

值得注意的是, NDAA关于伊朗石油制裁的“显著降低购买量例外”(significant reduction exception)规则适用于上述制裁措施。即, 从伊朗购买石油和石油产品的第三国个人或实体, 如果根据NDAA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在相关期间“显著地降低了对伊朗原油的购买量”, 则可以继续从伊朗购买石油和石油产品而不受上述制裁措施的限制。反之, 自2018年11月5日起, 未获得适用“显著降低购买量例外”的国家的个人或实体, 如果从伊朗购买石油或石油产品或与NIOC或NICO进行重要交易, 将受到E.O.13846的制裁。

此外, 《伊朗自由与反扩散法案》(The Iran Freedom and Counter-Proliferation Act of 2012, 简称“IFCA”)规定, 未获得适用“显著降低购买量例外”的国家的个人或实体, 如果被认定为属于伊朗能源行业, 或向伊朗出售、供应或转让伊朗能源行业所使用的重要的商品或服务, 将受到制裁。IFCA还规定, 未获得适用“显著降低购买量例外” 的国家的个人或实体, 如果为《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上的伊朗人提供重要财务、物质、技术或其他支持, 或提供货物或服务以支持任何活动或交易, 亦将受到制裁。

由上可知, E.O.13846实施的一系列制裁措施对中国企业今后同伊朗的合作制造挑战。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对其是否可能受到美国“长臂管辖”下的次级制裁保持高度警惕, 慎重开展与伊朗汽车或石油等关键领域有关的贸易和投资活动。


【注释】



[1]    即《联合全面行动计划》(Joint Comprehensive Plan of Action with Iran, 简称“JCPOA”)。
[2]    参见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s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在2018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如何恢复对伊朗制裁的常见问题答疑(简称“FAQs”)。
[3]    参见E.O.13846第1(a)(i)小节。
[4]    参见E.O.13846第1(a)(i)小节和IFCA的第1245(a)(1)(A)小节。
[5]    参见E.O.13846第5节和IFCA的第1245(a)(1)(B)-(a)(1)(C)和(c)小节。
[6]    参见E.O.13846第6节。
[7]    参见E.O.13846第5节和《降低伊朗威胁和保障叙利亚人权法案》(Iran Threat Reduction and Syria Human Rights Act of 2012, 简称“TRA”)第213(a)小节。
[8]    参见E.O.13846的第2(a)(i)和3(a)(i)小节。
[9]    参见E.O.13846的第1(a)(iv)小节和第5节, 以及IFCA第1244(c)(1)节。
[10]    参见E.O.13846的第1(a)(ii), 1(a)(iv), 2(a)(iii)-(a)(v)和3(a)(ii)-(a)(iii)小节, 及第4和5节。
[11]    参见E.O.13846第5节、NDAA 2012第1245节和IFCA第1247(a)小节。
[12]    参见E.O.13846第5节, TRA第220节, 和IFCA的第1244(c)(1)小节。
[13]    参见E.O.13846第5节、《伊朗制裁法案》(Iran Sanctions Act of 1996, 简称“ISA”)第5(a)(7)小节、TRA第211(a)和212(a)小节, 以及IFCA第1246(a)和1247(a)小节。
[14]    参见E.O.13846第1(a)(iv)小节和第5节, ISA第5(a)小节, TRA第212(a)节和IFCA第1244(c)(1)、(d) 和(h)(2)小节、第1246(a)和1247(a)小节。
[15]    参见E.O.13846第2(a)(i)节。
[16]    参见E.O.13846第3(a)(i)节。
[17]    参见E.O.13846的第1(a)(ii)和(2)(a)(ii)小节。
[18]    参见E.O.13846的第3(a)(ii)-(a)(iii)小节。
[19]    参见E.O.13846的第2(a)(iii)小节。
[20]    参见ISA第5(a)(3)(A)(i)小节。
[21]    参见E.O.13846的第2(a)(iv)-(a)(v)小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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