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法评 | 药监局澄清对药妆产品的监管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杨迅
注: 本篇文章独家授权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发布,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中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监), 于2019年1月10日颁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简称《化妆品解答》), 该解答澄清了药妆产品法律监管的框架。该解答的颁布意味着对药妆市场的监管将要加强。
近几年来, “药妆产品”这一概念在中国非常流行。通过大量的媒体宣传和广告, 该用语往往被赋予了“更健康”、“更安全”、“更科学”的概念。有些药妆产品中含有药物成分, 但有些产品中并不含有。考虑到较高的利润率和巨大的潜在需求, 大量化妆品公司涌入药妆市场。
然而,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 并不存在“药妆”这一概念, 同时也缺少针对药妆产品的监管体系。因此, 公司通常以“化妆品”的名义申请药妆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并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消费者该产品为药妆产品, 甚至表明其具有一定的药效。
《化妆品解答》的颁布, 正是针对药妆产品市场缺乏监管这一现状。它强调, 所谓“药妆产品”, 并非一个精确的法律概念, 并且, 化妆品不允许称为“药妆产品”。
《化妆品解答》首先澄清了“药妆产品”并非定义在中国法律下的术语。事实上, 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 这一概念都不存在。
在中国法律框架内, 并没有针对药妆产品的特别立法或者行政规定。大部分药妆产品都被视作“化妆品”, 适用有关于化妆品的法律规定。
中国药监负责监管与药妆产品相关制品中的两类, 即药品和化妆品。前者被定义为用于防止、诊断和治疗人类疾病, 或调节人体功能的物质; 后者则指设计用于清洁皮肤表面、去除异味、保护皮肤、美容和改变人体外在表现的物品。因此, 一般而言, 药妆产品应纳入化妆品的范畴, 因为它们的设计目的并不在于治疗特定的疾病, 而是为了美化人类, 以及在整体上改善人体皮肤的健康状况。
此外, 由于申请药品注册的程序, 远比申请化妆品注册的程序复杂冗长得多, 在现实生活中, 所谓的“药妆产品”, 一般都是作为“化妆品“进行注册。
《化妆品解答》重申了1989年生效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简称《化妆品条例》)的相关规定, 该规定要求: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化妆品解答》进一步澄清了以“化妆品”名义注册的产品, 不可以称为“药妆“或“医疗护肤品”。
该限制是出于人们普遍对于“药妆产品可能存在误导性概念”的顾虑。由于药妆产品本质上是化妆品, 其登记并不经过强制的临床试验, 但“药妆”这一术语却暗示其具有更安全、更健康的特点。如上文所述, 大多数药妆产品均作为“化妆品”进行注册登记。该限制从事实上否认了药妆产品的可行性。
根据《化妆品条例》, 化妆品只能使用收录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简称《目录》)中的成分, 以及中国药监所批准的其他新成分。在化妆品中加入药物成分, 不仅不能将化妆品转化为药品, 相反还会导致该化妆品被认定为“不合格”, 从而无法进行销售。
《化妆品解答》中举例, “寡肽-1”是收录在《目录》中的, 因此可以应用于化妆品(包括药妆产品)中。然而, “人寡肽-1”(或称为表皮生长因子)——一种寡肽的药用版本, 则属于药物成分, 通常用于烧伤治疗, 不能在化妆品中使用。
药品成分禁用于化妆品的规定, 是针对公众对于“药品成分更为有效”的误解。事实上, 因为药品成分通常具有一定的副作用, 其使用受到限制; 而化妆品的使用往往不受限制。除此之外, 由于注册化妆品无需经过临床试验程序, 因此, 将药用成分包含在化妆品中的安全性未经测试。
《化妆品解答》的颁布, 澄清了有关药妆产品监管的灰色地带, 并且表明政府要加强对药妆产品的监管。化妆品公司应当重新审视其市场战略, 尤其是关于药妆产品的广告, 避免违反中国药监的有关规定。
联系人:
往期分享
通力法评 | 我国司法实践对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正当性认定通力法评 | 区块链新规及其对我国区块链不同应用场景的影响
通力法评 | 中国知识产权案件适用“临时禁令”的发展
Development of “Interim Injunction” in IPR cases in China
通力法评 | 区块链: 概念、应用及中国法
Llinks Review | Blockchain, Applications and Law in China
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 通力律师事务所
本微信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不代表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 请注明出处。
点击“阅读原文”,直达通力官网了解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