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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法评 | 医药企业赞助学术会议合规风险分析

通力律师 2023-08-26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竞争秩序护卫队 Author 通力竞争法团队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潘永建 | 尹庆



通力合规服务团队将根据执业经验, 就医疗行业中的合规风险分析及合规建议推出系列实务文章。医药企业赞助学术会议中的合规风险是医药企业合规工作中常见风险之一。本文是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医药企业赞助学术会议合规风险分析》。


近日, 国家九个部门联合发文, 要求规范医学学术合作, 严格规范医学协(学)会、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与医药相关企业间的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行为。医药企业赞助学术会议的商业贿赂风险之大再次引发业界高度关注, 下文将从介绍两起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医药企业赞助学术会议的案件谈起, 对医药企业赞助会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分析, 最后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

1、某医药企业以赞助会场租金、租车、餐饮、纪念品费的名义, 在某医院科室召开科室会的过程中先后支付人民币10万余元, 后该费用被以酒店和超市开据的"会议费、食品、日用品"发票等予以报销。执法机关调查中发现, 该企业支付前述费用的行为系为了稳定在该科室的销售量同时扩大交易机会而给付的非物质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 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所称其它手段,是指......给付财务以外的其它利益的手段。"之规定, 上述行为属于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某医疗设备销售公司为感谢各家医院购买其设备和在设备的维护时给予方便, 以参加美国某学科学年会为名, 邀请相关医院的医生赴美七日。期间除了年会召开的一日外, 其他时间由该企业分别安排去了美国的旅游景点进行游览, 此次美国之行共花费人民币10余万元, 由该医疗设备销售公司承担。当事人为感谢医院购买设备和今后业务发展的需要, 促进双方关系, 假借参加美国学科年会的名义, 邀请医生赴美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 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由于该次赴美活动未指向特定业务, 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一. 是否必定构成商业贿赂



医疗企业赞助学术会议是不是一定就是不合规的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 具体分析赞助行为是否构成受贿我们还要从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该条款虽然未使用下定义的方式解释什么是商业贿赂, 但其实已经指出商业贿赂的实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 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由于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种, 所以对其概念的理解必须要放在不正当竞争的语境下进行理解, 且必须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如上述第2个案例就是典型的以学术交流名义行旅游之实, 进而实现贿赂的目的。

医疗企业赞助学术会议的行为并非本身违法。事实上, 学术会议给医生提供了一个交流用药心得、药品疗效、安全用药的平台, 同时通过学术会议也能让医生了解最科学的用药理念, 药品的研究发展和新药的治疗领域和功效等, 在医生与医生、医生与医药企业的信息交流共享有很积极的作用。那么, 何种赞助行为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1、不真实的赞助会议, 会议不真实会导致对虚构的会议目的的猜想; 
2、赞助会上医生讲课内容使用的PPT、讲义等出现赞助企业的产品介绍并且该介绍会影响其他医生的专业判断; 
3、会议安排旅游项目, 或者会议行程中安排了旅游的行程。


二. 合规建议



鉴于医药企业赞助学术会议存在构成商业贿赂的风险, 故针对赞助学术会议时建议按以下方式进行: 
  • 事前审查会议性质, 确保赞助的是真实的会议; 

  • 签订书面协议, 将赞助意愿、赞助项目、赞助预算、受赠人、受赠财产管理要求、捐赠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体现在书面协议中, 并且确保协议内容涵盖《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 赞助资金必须“公对公”, 确保赞助企业将资金直接转入受赠单位而不是个人或第三方, 同时受赠企业需出具合格的发票给赞助企业; 

  • 避免将赞助与产品销量挂钩, 不以开具处方、提高产品销量、医生用药承诺或市场份额、获取商业机会为赞助目的; 

  • 保证会议的真实开展, 包括会议真实举办和医生真实参加; 

  • 不得就参加学术会议向参会医生支付任何形式的津贴, 包括交通、住宿、餐饮等; 

  • 禁止提供礼品、娱乐和休闲活动, 特别是不可安排与会人员参加旅行等; 

  • 获取及妥善保存相关会议资料文件, 包括活动计划书、日程及明细、签到表、会议招聘、会议总结等相关会议资料文件。


三、结语



医药企业赞助学术会议的的行为是否会构成商业贿赂时, 必须将该行为放在不正当竞争的环境中进行思考, 确保该行为不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减少企业的商业贿赂风险的发生。限于篇幅, 本文不就此展开具体论述。通力合规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系统的“礼品、赞助与捐赠”实务合规培训, 如感兴趣, 欢迎与我们联系垂询。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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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永建 律师

合伙人

通力律师事务所

潘律师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分别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潘律师在中美两国从事法律工作18年, 同时具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两地律师执业资格。除在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外, 潘律师曾在某五百强公司担任总法律顾问和首席合规官。作为大合规(反腐败、数据网安和反垄断, ADA)的服务之一, 潘律师擅长为客户提供反腐败制度设计及实施服务, 就员工商业贿赂给付与收取、利益冲突、不当赠与、职务侵占、财务造假、敲诈勒索、性骚扰和社交媒体使用不当等舞弊行为提供调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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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庆

通力律师事务所

尹先生曾在某直辖市公安经侦部门工作近八年, 参与侦办过多起全国范围有重要影响的案件, 具有丰富的执法部门的调查经验; 之后尹先生在某五百强公司及多家金融机构工作, 负责公司内部反舞弊、反欺诈案件的调查工作, 主导处理过多起公司合规案件、反商业贿赂案件的调查。尹先生现专注于公司内部反舞弊、反欺诈案件的调查及控告、公司内部合规架构的设立、优化以及刑民交叉类案件处理等法律服务。尹先生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 获法律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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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永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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