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管理人办法》专题之五: 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公募牌照
作者: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丁媛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这划定了获取公募牌照的两条路径: 一是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下称“基金公司”), 即“设公司”; 二是机构以非基金公司的身份申请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即“拿牌照”。
本所前期就“设公司”的场景, 已撰文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合称“《公募管理人办法》”或“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进行评述, 详见《<公募管理人办法>专题之二: 基金公司股东资格与新设程序的新规定》。本文就“拿牌照”路径进行专门分析。
一. 可以申请公募牌照的机构类型
《公募管理人办法》吸收现行《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相关内容, 同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公募管理人办法》正式生效后, 《暂行规定》将予以废止。
根据《公募管理人办法》的规定, 仅下列几类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下称“申请公募牌照”):
1.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暂行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本身作为主体申请公募牌照, 例如山西证券、国都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和中银国际证券, 均是证券公司本身取得公募牌照。但未来证券公司申请公募牌照仅能通过其资管子公司为申请主体进行, 这恰与新修订的《证券法》删去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经营范围相呼应。
这意味着尚未设立资管子公司的证券公司, 需要先设立资管子公司, 再以子公司名义申请公募牌照。
2.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较《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资管公司申请公募牌照的条件有所变化, 具体本文将在第三部分详述。目前已获得公募牌照的保险资管公司有2家, 泰康保险集团旗下泰康资管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人保资管公司。
3.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申请公募牌照, 为本次征求意见稿新增。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募牌照, 取得公募牌照后, 银行理财子公司也可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相关规定发行公募基金产品。值得注意的是, 虽然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公募基金业务与公募理财业务同为公募资管业务, 但却并非《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任何一类, 而属于“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即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公募基金业务需要银保监会先行批准。
4. 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 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下称“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 可以申请公募牌照。目前包括28家外资WFOE PFM在内的所有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 符合一定条件, 均可以申请公募牌照。但已经获得公募牌照的14家非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机构中, 尚无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取得的案例。
针对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申请公募牌照, 征求意见稿要求其持续经营5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较其他资管机构具备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的要求更为严格, 同时还要求其符合基金公司设立的条件, 包括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符合条件等。因此, 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相对于其通常实际条件而言申请公募牌照的道路较为艰难。
二. “一参一控一牌”
征求意见稿明确, 同一主体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主体控制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指除基金公司外, 取得公募牌照的机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参股基金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 其中控制基金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即“一参一控一牌”。较2012年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以下合称“《2012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一参一控”增加了“一牌”。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公示信息, 截至2020年6月末, 共有129家基金公司和14家获得公募牌照的资管机构。取得公募牌照的资管机构数量并不多, 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2012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 上述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公募或者类似公募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上述规定导致已经控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的子公司无法再申请公募牌照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此次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上述规定, 为已经控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旗下资管机构申请公募牌照扫除了障碍。可以预见, 《公募管理人办法》正式实施后, 公募基金管理人将进一步扩容。
需要注意的是, 受限于申请公募牌照的机构不能超过1家的“一牌”限制, 集团旗下有多家资管机构的, 例如既有证券资管公司、也有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 将仅能获得一张公募牌照, 因此需要选取其中一个主体进行申请, 做出一定取舍。
此外, 为基金公司上市、设立专业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等情况预留空间, 征求意见稿明确不计入“一参一控一牌”数量的情形包括: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比例低于5%; 2. 基金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过渡期安排; 3. 基金公司设立指数化投资、FOF、MOM、REITs、养老金产品等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4.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 申请公募牌照的条件
征求意见稿大幅提高了申请公募牌照的门槛, 除针对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追加适用特别要求之外, 对各类申请机构适用统一标准。具体而言, 包括:
治理规范, 内部控制机制健全, 风险管控良好;
管理能力达标, 财务状况良好, 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具有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 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 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最近12个月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 近3年月均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应当不低于100亿元, 其中权益类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50亿元; 其管理的证券类产品运作规范稳健, 业绩良好, 未出现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以及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系统设备等与业务有关的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研究、投资、运营、销售、合规等业务的人员, 合计不少于30人, 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岗位设置分工合理、职责清晰;
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 具备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0亿元;
对保持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及不当利益输送等, 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针对上述条件, 作出几点说明:
1. 资产管理规模方面, 征求意见稿大幅提高了申请门槛。《暂行规定》针对不同申请主体设置了不同的规模要求, 其中证券公司和保险资管机构并不限于证券类资产管理规模, 且为申请时的时点数。征求意见稿统一各类资管机构的资产管理规模底线要求, 即近3年月均证券类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100亿元, 其中权益类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50亿元。
2.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预计将对标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至少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和负责公募基金业务的副总经理。尽管上述人员可能已经具备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或银行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但仍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规定, 获得基金行业高管任职资格。
3. 岗位设置方面, 明确需要设置覆盖合规、监察稽核、风险管理等职能的部门或岗位。从业人员人数下限由10人提高到30人, 均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与新设基金公司一致。鉴于目前申请公募牌照采用“先批后筹”的程序, 30人在申报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之时不需要全部到岗, 中国证监会批复之后筹备阶段到位即可。
4. 部门设置方面, 目前14家获得公募牌照的资管机构, 大部分均按《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立了专门的基金业务部门。征求意见稿注重从事公募业务的人员数量, 对于是否必须单设公募基金业务部门未做要求。
5. 对于新设立的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 根据以往经验, 其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 预计可以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经验连续计算。对于其他持续性的指标, 例如近3年的经营指标、合规记录、资管规模、最近12个月监管指标等, 可能需要结合其母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判断。
四. 审批程序
自2018年11月30日起, 中国证监会已经将包括申请公募牌照在内的四项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改为“先批后筹”。即申请机构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后, 再开展人员、系统、场地等方面的筹备工作, 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通过现场验收后方可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先批后筹”有利于降低成本, 避免在申报材料阶段就开展招聘人员、选择场地、购买系统和设备等工作。
五. 持牌机构的公司治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基金公司和取得公募牌照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下称“持牌机构”), 而持牌机构, 征求意见稿简称为“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因此, 条款中涉及“公募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公司和持牌机构均需要遵守; 条款中涉及“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 则是专门针对持牌机构的要求, 持牌机构需要遵守; 而提及“基金管理公司”的条款, 则仅针对基金公司, 如无特别索引指向该条款, 持牌机构无需遵守。
关于持牌机构的公司治理, 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1. 股东的总体要求
持牌机构的股东要秉持长期投资理念, 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推动完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支持持牌机构合规经营,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其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防范持牌机构与其或者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发生业务竞争; 不得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牌机构及其他股东(如有)的合法权益。随着“一控一牌”的实施, 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将既有基金公司亦有持牌机构, 二者经营业务既然完全相同, 如何避免彼此的业务竞争将是一个重要而棘手的课题。
2.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目前部分资管机构尚未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公司和持牌机构均需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资管机构在申请公募牌照之时, 就应完善其治理结构,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如未来正式稿要求不变, 则已经获得公募牌照的所有资管机构, 需要在《公募管理人办法》实施后12个月内, 对标《公募管理人办法》对基金公司的要求建立或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3. 隔离制度
延续了《2012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监管思路, 征求意见稿亦强调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独立性, 要求持牌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经营活动。持牌机构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的业务和客户关键信息的隔离制度。
4. 董事、监事兼任
征求意见稿要求持牌机构应当对董事、监事在其股东或关联机构的兼职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确保相关董事、监事的履职时间与履职责任相匹配, 防范不履职、不当履职和利益冲突。
需要注意的是, 受限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 持牌机构作为公募基金管理人,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均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作者:
丁媛 律师 | 合伙人 +86 136 6184 2801 +86 21 3135 8711 daisy.ding@llinkslaw.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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