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2021年鹤山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出炉!
(转自:鹤山政府网)
家长们注意啦!
《关于做好2021年鹤山市义务教育学校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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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鹤山市义务教育学校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和《印发<江门市关于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江教发字[2013]20号)》的精神,实现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有序入学、阳光监督入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义务教育招生制度改革,规范办学行为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权利。
各镇(街)、各学校要严格按照适龄儿童户籍和居住情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达到义务教育学龄(小学为年满6周岁)的户籍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以及适合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港澳居民子女来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政策,持有港澳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由居住地所属镇(街)安排,入读居住地镇(街)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二)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
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测)试。不准违规招收择校生;不准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招生区域内应接收的学生。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按照市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原则上面向本地招生,跨区域招生的招生计划及录取方式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需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进行招生。
(三)严格控制班额,规范编班行为。
各校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必须实行随机均衡编班,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四)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办法。
根据招生工作通知要求,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镇(街)的招生工作细则,在公办学校学位满足适龄儿童(户籍生)入学的基础上,按照先政策性照顾生,后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按积分)入学的顺序组织、统筹本镇(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新生入学工作。各镇(街)中心小学、初中的招生工作细则,需报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市教育局备案。招生工作细则尽量细化,包括各校招生计划数、学区划分、招生日程安排、报名的时间和地点、招生具体办法及投诉咨询电话,各校必须在5月1日前公布招生细则,7月30日前完成新生注册工作,做到“阳光招生”,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指引
(一)一年级的招生工作指引
1.招生对象: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即年满6周岁)具有正常生活学习能力的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非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不能留级复读,为此已在全国学籍系统注册学籍的学生不能再报读一年级。)
2.招生范围及招生办法:
(1)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
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我市以4月30日前适龄儿童的户籍资料为准,逾期迁入的统筹安排,位满截止)。
各镇(街)中心小学根据生源分布情况和学校招生计划,合理划定各公办小学的招生学区地段,根据各公办学校的招生学区地段,按照“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学位分配。
对于户籍生按照“人户一致,就近入学”、“人户分离,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学位分配。“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房产)与户籍地址一致,否则视为“人户分离”。“统筹安排”是指各学校在按“人户一致”安排招生地段(学区生)后还有剩余的学位,由所属镇(街)中心小学统筹安排。
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安排办法和提交资料(见附件1),提交和审核时间由各镇(街)中心小学确定并作公示。
(2)非鹤山户籍的适龄儿童
各镇(街)、学校根据公办学校学位情况,在满足学区内适龄儿童(户籍生)入学基础上,按照先政策性照顾生,后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按积分)的顺序做好招生工作。
非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安排办法和提交资料(见附件2中序号1-8)。在我市有《广东省居住证》、合法固定住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异地务工人员的适龄儿童(见附件2序号8),根据学位情况安排入读公办小学;符合相关政策(见附件2中序号1-7)可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小学。非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按照就近原则向居住地所属镇(街)中心小学提交学位申请,5月28日前完成资料提交(见附件2),由各镇(街)中心小学审核申请资料,具体的时间和地点由各镇(街)中心小学统筹安排并作公示。招生结果由招生学校通知学生家长,家长按指定时间带齐适龄儿童入读需提交的资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能录取的,由接收申请的镇(街)中心小学通知家长并退回资料。
不符合入读公办学校条件的非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可自行联系民办学校入读或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3)残疾适龄儿童
依法保障身体条件适合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对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和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建议选择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通过送教上门接受义务教育。
(二)七年级的招生工作指引
1.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非鹤山户籍适龄儿童由各镇(街)、学校根据公办学校学位情况,在满足学区内适龄儿童(户籍生)入学基础上,按照先政策性照顾生,后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按积分)的顺序安排入学,额满截止。在本市就读小学六年级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升读本镇(街)初中,在非户籍地(非户籍所属镇街)学校就读六年级的学生可申请回户籍地(户籍所属镇街)初中入读(以4月30日前的户籍资料为准,逾期迁入的原则上回原户籍地初中入学)。其中,鹤城镇户籍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入读鹤山市第二中学,双合镇和宅梧镇户籍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入读鹤山市第三中学。
2.在鹤山市以外就读的鹤山市户籍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如要求回鹤山市升读初中,原则上回户籍所在镇(街)初中入读,并在5月28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所属初中提出申请(逾期不接收)。如户籍所在镇(街)的初中学位不足,由市教育局根据全市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3.沙坪户籍六年级毕业生可申请入读沙坪中学和鹤山实验中学。如报读两所中学的户籍生少于两校今年计划招生数,将按照户籍生、政策性照顾生、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的顺序安排入学。其中异地务工人员子女采用积分制的办法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安排入学(具体积分办法见《2021年沙坪街道小升初工作方案》)。如报读两所中学的户籍生超出两所学校今年计划招生数,则根据这两所学校招生总人数及学生户口迁入沙坪街道的先后顺序确定入读两所中学的户籍生名单;符合入学资格的学生将采取统一电脑随机派位的办法,产生两所学校的录取学生名单。对未能安排在沙坪街道公办初中就读的户籍生,由教育局根据全市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4.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原则上按居住地就近入学,若居住地所属初中学位不足,则由教育局根据全市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了做好今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的各项工作,成立2021年鹤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布置、指导和监督今年的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鹤山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潘 蕊(鹤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建华(鹤山市政协副主席、教育局局长)
冯 耀(鹤山市教育局党组书记)
刘友红(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级主任科员)
组 员:邓国华(鹤山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林千里(鹤山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温丽萍(鹤山市沙坪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谭敏清(鹤山市雅瑶镇副镇长)
熊颖昌(鹤山市古劳镇副镇长)
陈文宁(鹤山市龙口镇镇委副书记)
容健明(鹤山市桃源镇副镇长)
吴德强(鹤山市鹤城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刘旭婷(鹤山市共和镇党委委员)
王宗球(鹤山市址山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冯健勤(鹤山市宅梧镇党委委员)
冯家豪(鹤山市双合镇党委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分管领导邓国华同志担任。
各镇(街)要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具体指导本镇(街)招生入学的各项工作。各镇(街)中心小学校长和中学校长为本镇(街)招生第一责任人,各校长要敢于担当,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本镇(街)招生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加强宣传工作。切实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及群众关心的问题,通过电视、网络、广播、宣传栏、宣传单张等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学生及其家长广泛宣传招生政策、招生办法,让广大家长了解招生信息、掌握招生政策、心中有数。各镇(街)要加大对今年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好学校教师会和家长会,认真细致做好广大师生、家长的解释工作,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化解各种问题和矛盾,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四、推进“阳光招生”工程,严肃招生纪律
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十项禁令”,深入推进“阳光招生”工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各镇(街)、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细则、招生咨询投诉电话。严禁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未完成小学学业和无小学学籍的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生的信息提供、倒卖给其他招生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者,要追究当事人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家长必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入读公办学校资格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报名资料经审核确认后,不再受理“户籍地址”等的变更手续。
教育局设立招生投诉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投诉和监督。
电话:0750-8882753、0750-8883542。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入读需提交的资料
非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入读条件及提交资料明细表
鹤山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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