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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 他的老宅被人拆除了,该由谁来负责?

福建新闻频道 福建新闻频道 2019-07-31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今天的当事人傅先生最近遇上了一桩烦心事。今年214日,他接到了家人的一个电话,这个电话让他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电话中,他得知,自己的一间老宅马上就要人被拆除了,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在仙游县赖店镇龙兴村,记者看到,这间用土石砌成的房屋已经倒塌了大半,碎石瓦片散落一地,无法再继续居住。当事人傅少文说,接到电话后,他立刻报了警,可老宅依旧被人拆除了。



好好的房屋为什么被拆除了,又是被谁拆除的呢?事情还要从九年前,当事人傅少文买下这间房屋说起。傅少文说,这间老宅和他叔叔的房屋相连,当时的屋主,名叫付明才。为了一家团圆,他花了五千元钱,买下了这间五十六平米左右的房屋。双方只简单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并没有对产权进行过户。



傅少文表示,虽然购房的手续并不齐全,但双方相安无事多年,让他想不通的是,前不久叫人来拆房的,正是当初的卖家付明才。



原来,1964年,当时只有三岁的傅少文跟随父母从仙游搬到三明市明溪县居住,户口也随之迁出,并再没有迁回仙游。傅少文说,一直以来,他都希望回到祖籍地,所以才在老家买了这个房子,可如今,这里似乎已经成了他回不去的家。当事人傅少文表示,老宅被拆之后,他多次和原来的屋主付明才协商,可对方既不认可当初的协议,也不同意退还相应的款项。



那么,原本双方签订的这份购买协议是否有效,老宅被拆,又该由谁来负责呢?



公益律师认为,即使是合同无效的情况,房屋原本的所有人擅自将房屋拆除的行为,也涉嫌侵权。


公益律师:

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肯定是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它这样子也是违约的一个行为,如果说他现在要违反合同约定的话,要把房子收回去的话,他要承担一个缔约过失的责任。如果说对方愿意说这个房子你继续居住,然后也愿意赔偿的话,这样子是对你比较好的一个结果。


公益律师建议,当事人傅少文最好能通过协商,解决目前的房屋产权争议以及赔偿问题。经过多方联系,在仙游县赖店镇司法所,当事人傅少文终于见到了原屋主付明才的儿子,然而,双方一见面,就吵得不可开交。



房屋原屋主付明才表示,他和当事人傅少文本就是亲戚,当初的确买卖过这间老宅,但傅少文在购买后,很快就反悔了,可后期却联系不上。双方多年来也没有再进行过沟通。而最近拆房的原因,一来是农村修路,二来是房屋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


公益律师:

这位先生您在拆房子的时候,如果说是没有告知买主的话,擅自拆除的话,实际上从法律上来讲,他也是有点责任的,要违反这个合同的,如果说您现在就说这个房子不卖或者怎么样子,但你也要承担一些缔约过错责任,所以那不行的话,就目前现实已经形成的事实来讲的话,就说房子已经被拆了,我们希望说两位还是可以通过调解,因为如果说通过打官司的话对两方都不利,如果说可以通过调解的话,您这边赔偿一下,按照说原来的金钱返还给他或者说什么样子,当然就产权问题的话,你们也可以再商量。


仙游县赖店镇司法所专职调解员陈春景:

焦点问题是补偿问题,现在双方坐下来好好商量,怎么补偿。


在司法所调解员的帮助下,争论不休的双方同意进行协商,经过一番调解,房屋的原房主同意,将老宅的产权归属当事人傅少文所有。



对于调解员提出的一万元赔偿,当事人傅少文并没有答应,他坚持要求原屋主恢复房屋原状。



律师解读  

1节目里我们看到,当初房屋的买卖是没有去确权的,只凭一纸合同,先抛开其他的因果关系,单单说这一纸合同的买卖,在法律是是被认可吗?原房主有权利拆吗?

就本案而言,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项用益物权,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的,与物权人特定的身份具有密切的联系。

其次,结合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2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所以,当事人傅先生户籍迁出了仙游县赖店镇龙兴村,落户三明市明溪县。其购买付明才的房屋,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应予废除。因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自始无效。物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付明才还是物权人,有权利处分属于自己的房屋,进行财产。所以傅先生只能向付明才主张因合同无效导致的缔约过失责任。


2当事人付先生认为,不管协议是否合法,他肯定是被侵权了,那么他和原房主这一纸合同的买卖关系法律上会怎么认定呢?难道5000块钱就白给了,不要返还和赔偿吗?


傅先生和原房主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会定,在法律上属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8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傅先生可以向原房主要求返还原购房款及主张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3农村土地不是不能买卖吗?为什么可以产权归属于当事人呢?钟律师您认为司法所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请您给当事人一些建议?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也没有直接规定农村居民的住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居民可以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居民买卖住房视同宅基地转让。

这样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当有效。原房主自愿同意将房屋产权给傅先生,实际上是无法进行产权变动,双方也无法订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我建议,双方当事人还是以协商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更何况双方还是亲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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