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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 | 她和前夫共有的这套别墅,究竟该怎么住?

福建新闻频道 福建新闻频道 2019-07-30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都说家和万事兴,可今天的当事人杨女士向我们频道反映,长期以来,她和前夫之间,因为一间共有别墅的居住问题闹得相当不愉快,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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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面中,正在争吵的两人,是当事人杨女士和她的前夫黄先生。当事人杨女士告诉记者,如今他们一见面,就会吵个不停。而两人像这样的冲突,还发生过多次。



原来,2017327日,杨女士和前夫黄先生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对于婚内财产,双方基本分割完毕,留下争议和纠纷的,就是这栋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的别墅。



当事人杨女士:

这个房子就是我们结婚以后才盖的。我们是1991年1月31号结婚。1992年买的这个地皮,1993年建的房子,那93年房子建完以后,2007年装修,2009年入住。法院是判决二四楼层归我所有。一三楼层归对方所有。围墙内的这个所有埕地,大厅,大门,过道,大家共同使用。


杨女士告诉记者,按照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这栋占地近九百平方米的别墅属于他们夫妻婚内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也进行了分割。可杨女士说,如今,她的前夫黄先生根本不让她进出属于她的二层和四层。



杨女士表示,对于这样的情况,福清市人民法院也强制执行过一次,可对方似乎无动于衷。当事人杨女士表示,前夫的种种行为,让她无法继续和前夫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对于双方共有的这间别墅,杨女士希望能把自己的份额出让出去。



公益律师表示,如果杨女士的前夫的确存在阻拦杨女士上楼的情况,很有可能涉嫌侵权。



公益律师:

他的物品,在未经你许可的情况之下,在你离家之后搬进去,那叫私闯,叫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啊,如果情节严重的话,是有可能犯罪。


公益律师表示,目前,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还是双方之间的协商。经过一番沟通,杨女士的前夫黄先生同意记者进入拍摄。在别墅的一楼、二楼,记者看到,部分门的门锁上,加装了防盗插销。



对于杨女士所说的,无法顺利进出的问题,黄先生并不认同,他表示,加装插销只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他也从没有阻拦过杨女士进出。



黄先生表示,目前别墅的四楼长期以来无人打扫,也没人居住。至于二楼房间,他们的小女儿偶尔会居住。在杨女士和黄先生的小女儿这里,记者也得到了肯定的回答。



几番了解之后,公益律师和记者发现,由于缺少关爱和陪伴,当事人杨女士和小女儿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很深的隔阂。对于房间的分配问题,公益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公益律师:

首先女儿是你们两个共有,那不用说了,其实不管是父亲给一间给女儿住,还是母亲给一间(房间)给女儿住,其实都是我们所说都在情理之中,也没有说一定是住二楼,也没有说一定是住三楼。如果是说有这种可能的情况之下,就三楼留一间,二楼留一间,女儿回来自己选。


那么,既然双方对于楼层的进出和使用存在不同说法,是不是能够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让房子归属于一方所有呢?黄先生表示,此前他也考虑过这样的做法,不过双方对于价格问题存在争议,最后同样不了了之了。



经过一番协商,对于进出和使用问题,双方仍没有达成一致。记者了解到,近期,福清市人民法院还将针对此事,对杨女士和黄先生进行进一步调解协商。


律师解读  

1一般情况下,离婚对于财产的分割,法院的判决标准是什么?婚内的财产是如何界定的?

离婚的时候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如果协商不了,由法院来判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一人一半的原则来判决分割的。实际上婚姻法上并不存在婚内财产和婚外财产的概念,规范的概念应该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取得的财产,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等。


2节目中,杨女士前夫黄先生并不认同杨女士的说法,他表示,加装插销只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他也从没有阻拦过杨女士进出。而杨女士表示,自己一进门就会被打,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取证?

如果黄先生安装的插销是在与杨女士共同使用的通道范围内,直接导致杨女士无法使用通道进入自己所有的房产内,那这个行为是属于侵害杨女士对其所有部分的房产的使用权的。黄先生如果担心存在安全问题,应该在其自有部分的房产安装防盗设施,或者安装的防盗设施也不应当对杨女士的正常使用行为造成影响。而关于杨女士所称的一进门就被打的情况,我认为可以通过在其享有所有权的楼层安装监控等方式进行取证,一旦发生了被殴打的情况,可以及时报警。


3在同一个屋檐下,已经分道扬镳的家庭想和睦相处,可能确实不容易,节目最后,仍然没有协商一致,那么您觉得杨女士和她前夫黄先生接下去应该怎么办?如果最后经济补偿依然谈不拢,应该如何和平相处呢?请律师给点建议?

我们国家是有房地产估计规范的国家标准的,但是主要适用于对城市房地产的价值评估,而农村房地产的价值评估就有一定的空白。所以会出现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无法依法评估的情况出现。但是评估规范中对城市房地产价值评估的方法有几种,比如市场比较法,主要是将需要评估的房产与周边类似情况的房产交易情况进行比较而得出评估结论,还有成本重置法,就是按现在的建筑施工成本,如果需要再建设一样的房产,需要支出多少建设成本。一般由于本案中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允许在村集体成员以外的人交易,所以交易量少,市场比较法就很难适用,但是成本重置法还是有适用空间的,所以如果双方都有评估的意愿,可以共同委托一家评估机构,并同意评估机构按城市房地产评估规范中可以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房产进行评估的方法进行评估,这样就可以将双方这个最大的争议点即房屋的补偿金额予以明确,进而依据该结果来进行补偿。

当然如果最终没办法解决,双方暂时还要维持这样同一个屋檐下的现状,从情感角度,俗话说得好,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使离婚了,双方也还有共同孩子,如果能够互相谅解一下,和平相处是最好。但是如果双方一定要成为陌路,那么从法律角度,法院既然已经判决杨女士分得部分的房产,那么说明杨女士确实有法律依据,所以建议黄先生能够尊重和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双方即使成为陌路人,也能够做到井水不犯河水,不要去强占对方的财产,更不能实施殴打等侵害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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