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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丨购房10余年,一朝拆迁,原房东上门:这块面积得还我

福建新闻频道 福建新闻频道 2019-07-28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大家在买卖二手房的时候,时常会遇到有附带杂物间的情况,特别是一些杂物间其实并没有产权,后续就可能产生很多争议。而今天的当事人陈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陈先生说,他是卖房这一方的,多年前,他卖房子的时候,附带有一间无产权的杂物间,并没有卖。可最近要拆迁了,拆迁办却说,这杂物间已经不是陈先生的了,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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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说,他是一名退休的铁路老职工,早年间,单位给他们分配了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福东铁路新村的福利房,当时一并安排了杂物间配套使用。



2006年,他将自己名下的这套福利房出售,而杂物间方面,由于没有产权,一直没有过买卖。去年七月,这里被划入拆迁范围,陈先生也收到了原单位的通知,让他缴纳四千元的款项,买回原本的杂物间。



可让陈先生没想到的是,等他拿着收款收据找到拆迁办,却得到了意料之外的回答。



到底陈先生口中的他是谁?原来,当年陈先生将房子转手之后,这间福利房,在去年四月中旬,又被第二任屋主转卖,随后就遇上了拆迁。陈先生告诉记者,如今,拆迁办认可了对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事实上,他在出售时,根本就没有卖掉杂物间,除此之外,杂物间的产权,也是拆迁之后,才被陈先生的原单位放弃的。陈先生认为,既然他出钱买回了杂物间,那么产权理应属于他。



按照陈先生的说法,去年拆迁时,这栋职工福利房的实际使用人,早已通过各种各样的补偿方案和花名册上老职工们协商完成。唯独他这户,半年多来,多方协商始终没有结果。




那么,这间福利房经过了几次转手,杂物间的产权,究竟属于谁?陈先生是否能办理拆迁手续?今天《律师在现场》来帮忙的,是陈斌律师。



公益律师解释,多年来,杂物间的实际使用人并不是当事人陈先生,因此,拆迁办的做法,也有一定道理。



公益律师表示,从当事人陈先生提供的这份房地产买卖契约来看,的确没有明确标注出售杂物间。因此,建议当事人陈先生尽早发函给拆迁办,以及相关部门,搁置争议。



那么到底房屋买卖时是什么情况呢?第二任屋主张先生表示,距离他买房,已经有十多年时间了,他记得,当年他买下陈先生的房屋时,已经连同购买了杂物间。



电话中,第二任屋主张先生反复表示,杂物间已经被当事人陈先生卖掉了。而现在拆迁的具体情况,他也不了解,随后,记者又拨通了第三任屋主吴先生的电话。第三任屋主吴先生说,他是去年通过房屋中介购买的房子,在他的购买合同中,提到过出售杂物间,对于当事人陈先生所说的,杂物间之前一直没有产权,他并不知情。



对于当事人陈先生所主张的产权,两任屋主都表示,这事情不应该找他们,建议陈先生到拆迁办协商。为了了解更多情况,公益律师和记者陪同当事人,来到了福州市宏榕房屋征收公司现场办公点。





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认为,他们已经组织协调过多次,但由于拖的时间太长,他们也无能为力,只能先行安置。



由于目前第三任屋主已经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办工作人员建议当事人陈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杂物间的产权纠纷问题。



律师解读  

1很多老福州人过去分得的单位福利房,都包含有杂物间,通常来说,这类型杂物间的产权归属是怎样的?

杂物间如果有产权证,以产权证为准;若无,则需要看员工与单位之间的约定;若无约定,则还需要看当初的出资比例等情况。


2在拆迁过程中,遇到有争议的部分,拆迁办一般都是如何处理的?

若已经涉及诉讼,则等待诉讼结果。若无,则组织争议方协商,协商不成,建议争议方起诉至法院解决争议。


3房屋买卖,特别是这种老旧房子转手的交易,需要注意些什么?

注意卖方是否有权出卖该房屋,看清房屋的产权登记,是否有权交易,贷款是否还清,是否处于担保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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