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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购房合同却被告知,根本没有购房资格!购房者中介都喊冤......究竟损失谁来承担?

福建新闻频道 福建新闻频道 2020-11-26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孩子的教育问题,一直都是父母相当关注的问题。今天的当事人余先生夫妇,为了让孩子落户上小学,从去年开始就计划着在福州购房。可余先生说,房子看好了,合同也签了,但却被告知,无法购买,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画面中,正在争论的双方,是余先生夫妇和中介的工作人员。因为无法购房的问题,余先生夫妇觉得相当冤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余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夫妻俩看中的,是位于福州五四北的一套二手房,谈好的总价是213万多元。余先生说,几番确认之后,他交了十万元定金,并签了合同。



可没有想到的是,麻烦事才刚刚开始。



让余先生夫妻俩难以接受的是,银行方面告诉他们,不仅贷款没法办下来,余先生甚至根本没有购房资格。



杨女士告诉记者,丈夫平时在平潭工作,但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在福州市台江区,对于无法购房的情况,他们实在想不通,而为了促成交易,中介方面给两人想了一个变通的办法。



因为户口问题,余先生夫妻俩买房的事情一再被耽搁了,孩子上学的计划也只好泡汤,杨女士认为,中介方面必须为此负责。



而中介方面则表示,购房时,他们只看到了余先生的身份证,并不知道他在平潭工作。



为了证实他们的说法,余先生联系上了当时带他们购房的中介。



这名中介人员表示,目前她已经中介公司离职,而之前在对接余先生购房时,公司方面认为像余先生这样的情况,符合购房条件。



余先生说,为了购房,他向中介公司交了十万元定金,其中包括了三万的中介费,此外,还有六千元的房屋评估费,以及一万元用于办理集体户的费用。余先生说,前后交的这十一万六千元钱,现在一分都拿不回来了。他该如何维权呢?今天《律师在现场》来帮忙的,是刘鹏飞律师。



刘律师认为,余先生购房时,实际上形成了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和房东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关系,而和中介方面则形成居间服务关系。如果余先生说的情况属实,那么中介方面的确存在过失。



刘律师表示,余先生目前无法购房,已经构成了违约,不过,如果想要追回损失,还有另外的办法。



究竟这事情该如何解决?公益律师和记者,陪同余先生夫妻俩,来到了中介机构了解情况。在福建一房通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虽然余先生他们过来协调过多次,但现在负责的人员并不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等待,这名客服部经理终于出现了。



王经理告诉记者,中介方面只是作为见证方,促成房东和余先生之间的交易,而对于材料审核方面的问题,王经理解释,实际上,他们对签约人的身份并没有过多约定,对此,合同中也有体现。记者注意到,双方合同的一项条款中约定,乙方,也就是余先生,有权指定第三人为上述房产过户后的所有权人。对此,公益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王经理表示,为了购房顺利进行,他们也提出过各种方案,但目前由于协商没有结果,一直搁置了。经过一番协商,王经理表示,目前他们给出的方案,是免除余先生缴纳的三万元中介费,不过,余先生还需要赔偿违约金。



王经理说,因为房子没有卖成,现在房东方面要求中介赔偿他们的损失,而他们认为,这部分钱需要由余先生夫妇来承担。目前,就违约金问题,双方还没有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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