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检察官说法|争执中被划伤手臂,对方被认定正当防卫,这几个细节是关键






01正当防卫随地吐痰引发伤人事件


2019年10月19日

陈某和朋友喝完酒后

来到安溪县城关的

一家沙县小吃店吃宵夜

入座后陈某在地上吐了一口痰

刚好被店主周某看到



陈某随地吐痰

引起了店家周某的不满

双方发生了言语上的争执

随后陈某和其朋友手持店中的凳子

对周某进行殴打



周某退到厨房以后

随手拿起了砧板上面的菜刀

对陈某进行反击

在反击的过程当中

造成了陈某右手腕受伤


经法医鉴定

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店家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随后,公安机关以周某

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并移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周某拿刀比划正是

为了自身的人身权利

免受不法侵害

不存在防卫挑拨行为

比划或挥舞,不是捅或砍

说明周某主观上是正当防卫



根据前面的分析

周某面临陈某某二人

拿椅子攻击被逼至厨房后

使用菜刀比划的行为

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周某造成陈某轻伤一级的结果

不属于重大损害

不构成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对正当防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不是没有限度的,如果超出必要的限度,可能会构成“防卫过当”。那么司法实践中,我们认定“防卫过当”一般掌握两个标准,一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个是 “造成重大损害” 。关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我们会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检察官提醒大家,应该正确地认识和使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保护合法的权益、该出手就出手,但切记千万不要乱出手。




02寻衅滋事罪村民无理阻挠施工


2019年9月至12月间

林某因征地补偿问题

与安溪县一家企业产生纠纷

林某某出于报复

多次阻挠企业现场施工

寻衅滋事



对于林某屡屡阻挠施工的行为

企业方面苦不堪言

于是寻求公安机关和

检察机关的帮助



林某在按照法定程序

拿到征地补偿款后

多次无理拦截、辱骂

恐吓工地施工车辆驾驶员

阻扰工地施工

严重影响了工地的施工

涉嫌寻衅滋事罪



起初林某不认为

自己的行为构成了违法

为此承办检察官对

林某某进行了多次谈话

告知其要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在讯问过程中进行充分释法说理

最终使林某某认识到

其所作所为是错误的


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

林某某向被害企业赔礼道歉

双方签署了刑事谅解书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动机有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寻求刺激、小题大做等。其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一般主体,其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恶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应具备3个法定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2、犯罪情节轻微,从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量

3、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免除刑罚的


本期嘉宾

2021/3/6



 

来源:检察官说法

编辑:白炜航

审核:刘伟程 曹智鹏

往期推荐

热搜第一!建议:允许退休独生子女父母随子女落户

太暖心了!警察叔叔你去抓坏人,我来给你撑伞!

老人和孩子何时能接种新冠疫苗?回应来了!

110多万!坚持10年!福建“奶奶团”用旧物献爱心!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