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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了20年的路被三块大石封堵,开发商:我产权我做主


家住闽侯县的林先生

最近向我们反映

5月14日以来

他们开车进出小区的唯一一条通道

居然被隔壁小区的开发商堵了

而且隔壁小区的开发商

还要把这条路封闭起来修车库

让他们无路可走



小区唯一通道被堵?

天江第一村业主:难道我们飞过去



记者在闽侯县上街镇天江第一村小区门口看到

三块巨大的石头

占去了小区门口通道的三分之一

进出小区的车辆只能绕行通过

万一小区里发生火情

显然,消防车辆无法顺利进出

那么,谁把三块大石摆在这呢

业主们说

都是福建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摆放的

这个说法

也得到了福建迎鑫房地产开发公司

负责人蔡女士的认可


为何堵路?

隔壁小区开发商:我要把这条路变成地下车库


根据蔡女士的说法

她们公司是"天江第一村"隔壁

碧水琴湾小区的开发商

碧水琴湾34号楼

原来有配套车库和花园

但为了配合乌龙江大道拓宽改建工程

都被拆了

这一拆,34号楼就很难卖出去

因此,打算给34号楼重建配套车库

所以,她找人把大石头

摆在隔壁小区门前的通道上

因为这个通道的土地使用权是她的



谁的路?蔡女士:我的地我作主

张先生:路是业主共有的


对此说法,天江第一村小区业主并不认同

他们认为,这条路是天江第一村小区的配套设施

天江第一村业主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蔡女士无权封闭


小区唯一通道用地被转卖 审批居然还通过了?


张先生说

天江第一村开发商是福建中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这家公司1997年获得了5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

把其中29亩建设成为天江第一村第一小区

剩余的24亩土地使用权

则转让给了福建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迎鑫公司又继续建设了碧水琴湾小区

在转让土地的过程中

居然天江第一村小区的唯一通道也被转让了

并且还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


转让协议:天江第一村已建成区内的业主 无偿共享整个项目公共配套基础设施


张先生说

福建中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转让过程中

还签了一份国有土地转让补充合同书

其中第三条写着

天江第一村第一小区已建成区内业主

无偿享有该项目的公共配套基础设施的使用权


协议怎么理解?张先生:可以用这条路

蔡女士:不包括这条路


张先生认为

土地转让补充合同书中的第三条说明

天江第一村的业主可以使用这个通道通行

而福建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蔡女士认为

公共配套是指小区里面的公共配套

里面的道路都是自己做的

也因此,蔡女士认为

她有权封闭这个通道,改建成车库



路究竟属于谁?

上街镇政府:碧水琴湾开发商借给天江第一村业主使用


对此,5月20日,闽侯上街镇政府方面

也给记者提供了一份材料,材料中写着

由于天江第一村开发商

和碧水琴湾开发商之间的部分协议未履行到位

导致原有通道被封闭

天江第一村业主于是通过个人关系

找到碧水琴湾开发商迎鑫公司

借用现有出行通道

现有出行通道

是碧水琴湾34号楼

和福建迎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用地范围

也就是说,根据上街镇政府初步调查

这个通道确实是由碧水琴湾开发商

借给天江第一村业主使用



蔡女士认为

天江第一村业主阻挡她把这条通道改建成车库

属于无理取闹

也因此,在双方矛盾升级后

只好让人搬来大石头堵路


小区业主享有相邻权

律师:若属小区唯一通道 谁都不能随便堵


而天江第一村业主表示

这条路他们已经走了20多年

现在也是他们开车回家的唯一一条路

蔡女士如果把这条路封闭修车库

天江第一村业主们以后该怎么回家呢



对此,律师表示

如果这条路属于小区的唯一通道

那么,不论产权属于谁

都不能随便封路、堵路




“民法典的物权篇明确有提到,关于涉及到其他人用地权益的这些,他统称为相邻权,就意味着你在使用的时候要合理照顾其他业主的一些权利,不能说影响他们的通行影响他们正常的使用,这种情况下相邻权未得到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他擅自变更也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不仅如此,律师还表示

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和《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按照规划建设的道路、绿地等

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出示平面图!张先生:这是小区配套道路 

律师:若是配套道路 属业主共有



天江第一村小区业主张先生

出示了房产证上的小区平面图

他表示,蔡女士现在要封堵的这条路

就是小区平面图上的"天江二号路"



张先生说,他们小区的大门

原本在改造前的乌龙江大道边

从大门进来还有一段路

才能到34号楼边的"天江二号路"上

因为乌龙江大道拓宽改建

把原来的大门拆掉

"天江二号路"也就变成了在小区大门外

所以,这条路,确实是小区的规划路

对此,律师表示

如果属于小区的规划路

那么,要改变用途

还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共有设施可能登记在开发商名下

律师:更改用途需召开业主大会表决



律师还表示,按照我国法律"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也就是说,这条路的用地,如果是小区道路的规划用地,那么,它应当属于业主共有,但由于历史原因,小区公共设施的产权,有可能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例如,按照2019年才废止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也就是说,小区道路产权有可能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但不等于说它属于开发商,它反而很有可能属于业主公有,包括开发商在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随便改变它的用途。


不能随便分割!

上街镇政府:天江第一村与碧水琴湾共享配套设施



就在闽候上街镇政府提供的材料中

记者还看到

"碧水琴湾楼盘用地

是从天江第一村建设用地中分割出来"

是由天江第一村开发商中杉公司卖给迎鑫公司

根据总平面图

"天江第一村是与碧水琴湾连接在一起的

享受碧水琴湾的公共设施包含大门"

也就是说,按照规划

天江第一村和碧水琴湾两个小区

其实是一体的,不能随便分割


镇政府另辟道路!

业主:新路实在太窄小


记者了解到

乌龙江大道扩宽时

靠路边的天江第一村101号别墅也被征迁

留出了一个通道

当地镇政府想让天江第一村业主从这个通道通行

但是业主说

这个通道只有两个成年人手撑开的宽度大

宽度太小,车辆通行存在安全隐患


怎么办?

镇政府:拓宽新路并调解 调解不成将引导双方起诉解决


根据闽侯上街镇政府提供的材料

上街镇已多次介入协调

并且组织开通应急通道

保证小区临时通行

同时积极协调临时通道周边住户

期望能够将临时通道扩大,达到规定的要求

如果不能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上街镇将引导双方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来源:融媒体资讯中心《现场》

编辑:郝晶

审核:褚文胜 陈舒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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