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丨不良贷款化解与处置的五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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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反映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情况,2016年业务制度更新在[10.2不良贷款处置]项下新增子项[10.2.1批量转让收回现金],是特指符合《金融企业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3条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这里的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4+N”家AMC。
尽管2009年,银监会曾出台 《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明确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缺陷在于: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只能公开拍卖,而且不得是批量转让。如果是批量(大于等于10户/项,2016年末为3户/项)转让,此前是必须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现在则可以通过银登中心走信贷资产流转,此举为社会投资者参与不良贷款处置创造了条件。
此前,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购入不良资产后只能自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此举阻碍了民间资本参与不了资产盘活。2016年银监会以便函形式下发《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放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只能进行债务重组的限制,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办理以物抵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如果处置的抵押物为不动产,处置期限为从接收后2年内,表内信用风险权重为100%,超过2年未处置则风险权重提高至1250%。在经济下行周期,抵押物拍卖市场持续走低,变现能力不足,处置时间拉长,导致银行通过办理以物抵债处置不良贷款的动力不足,前几年,银行更多的是采取下图方式在会计报表中“腾笼换鸟”、监管套利。
债转股说通俗点就是银行以债权人的身份积极参与困难企业的重组,并通过债转股成为企业股东,等企业渡过难关,银行选择好的时点择机退出。债转股既可以是普通股,也可以是优先股。相对而言,债转股可以说是所有类型不良资产化解处置中最复杂的模式之一,一是需要国务院特批。二是对被重组的客户资质要求较高,最好为上市公司,股票有公允市价。三是不良贷款相应层级较高,一般为次级类,甚至是关注类,通过债转股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资产。四是会计核算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五是资本占用及其最终对资本的消耗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券转股权指导意见》。与以往不同,本轮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债权范围并非完全针对不良贷款,而是为有效降低企业债务水平和杠杆率,同时降低金融体系风险。市场化债转股则需要银行与具体实施债转股实现风险隔离,2017年初,5家大型银行均已设立债转股实施子公司,准备具体实施。《指导意见》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的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正在制定之中,预计不久将会出台。
2016年2月,工农中建交和招商6家银行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首批试点获批,总额度为500亿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6年4月19日正式发布《关于发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和正常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比,不良贷款的ABS相对难点更多,一是技
技术困难,估值定价、现金流重组和评级难度大;二是发行困难,发行方议价能力弱,处置成本高;三是投资限制,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市场投资者少;四是刚兑难破,无法将银行不良风险真正转移给市场;五是额度有限,不能实际解决银行不良处置问题。
其中,56号文重点在明确禁止AMC充当不良资产处置(往往是收益权)的通道,没有了AMC这个重要的发起通道,该业务很难向下进行。而82号规定:“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在继续涉入情形下,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指标时,出让方银行应当将继续涉入部分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径。” “继续涉入”是一个会计专有名词,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通俗点讲就是如果没有完全将风险转移出去,而且也没有放弃控制权,那么未转移出去的部分风险会计上仍然不能出表。部分银行虽然通过“抽屉协议”完成会计上违规出表,82号文则明确要求存在继续涉入情况下,即银行没有真实转移信贷资产所有权,风险最终仍然自担的情况下,不良贷款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仍需还原计算。但如果会计上认为继续涉入部分少于10%,一般认可为完全出表,不良贷款率会显著下降,进而提高各项监管指标。
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对于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贷款,商业银行应本着 “应核尽核”、“账销案存” 原则积极开展核销,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追收金额进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