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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 如何监管被过度妖魔化的现金贷(附5大要点)

2017-04-20 徐阳洋 网贷之家


2015年现金贷火起来以后,迅速有一大批平台进入这块业务,这个话题也成为继校园贷之后又一个比较火的话题。


关于现金贷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大多数人将现金贷业务归为类似于美国的PayDayLoan业务,金额比较小,一般贷款额度在3000元以内;期限比较短,一般在1-30天;利率较高,贷款门槛低,没有担保也没有抵押,借款用途主要用于资金周转。


因为这个行业在前期发展比较混乱,存在着暴力催收、高息等现象,导致媒体关于现金贷的报道存在太过负面,甚至有人呼吁取缔这个业务。


但是笔者认为市场对于这个业务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过度妖魔化现金贷,毕竟现金贷服务于大量的低收入人群,促进着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

现金贷本质属于个人信贷业务的一种


个人信贷业务主要指运用从负债业务筹集的资金,将资金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让渡给个人,并在贷款到期时收回资金本息以取得收益的业务。


按照期限划分个人信贷业务可以分为个人短期信贷、个人中期信贷、个人长期信贷。如果将现金贷概念界定为类似于美国的PayDayLoan业务,那么现金贷就属于个人短期信贷业务,而且还属于生活类信贷消费业务。


国外关于信贷消费业务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主要从三个角度:一是主体标准,消费者限定为个人;二是目的标准,即强调“为个人、家庭目的”;三是数额标准,融资金额不超过一定数额。



除了对信贷消费做出相关法律规定外,各国还对贷款的最高利率做出规定,以压制PayDayLoan业务过高的贷款的利率,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已经明确服务费、手续费等中间费用归为借款利息,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将现金贷业务中的中间费用归为借款利息。



现金贷业务被过度妖魔化,缺少的只是监管而已


由于现代社会确实存在大量的个人小额信贷借款需求,而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一般不对个人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即使提供,也需要繁琐的手续和各种证明担保,获得一笔贷款的周期很长,无法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资金急需,有需求就会有供给,这项业务始终会有公司开展,所以对于现金贷业务不能禁止,不能一棒子打死,更多的应该是加强监管,对行业的监管并不等于压制这个行业的发展。


值得庆幸的是,监管层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已经将“现金贷”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并且还专门为此下发了《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说明》,因此只有对现金贷业务加强监管让其走上正规的发展道路,真正的服务普惠金融,才更更好的促进该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现金贷业务该如何进行监管


2017年4月10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整顿校园网贷和“现金贷”业务活动,严厉打击“首付贷”等行为,这也是监管首次点名清理整顿现金贷业务。


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都陆续开展对现金贷的摸底排查工作,但是关于具体的监管法案还没有出台,针对这种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思路:


(1)界定现金贷定义,实行集中管理


关于现金贷目前还没有最标准的定义,因此监管层首先要对现金贷的概念进行界定,然后对现金贷平台实行统一集中管理,规定现金贷平台必须到各地工商管理局进行登记,确立行业从业者的合法地位,防止将现金贷和高利贷两个概念相混淆。


(2)明确服务费等中间费用归为借款利息


现金贷业务之所以被人称为高利贷就是因为存在隐含的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这些费用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归结到贷款利息,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律明确放贷人收取的费用都算利息。


此外,在罚息总额上也要进行限定,高利贷之所以恐怖,除了利息高之外,其逾期罚息也比较高,媒体上出现的“借几千还几万”等新闻无一不是因为高额的逾期罚息引起的。


(3)对贷款额度差异化监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保护低于24%的借贷利率,不支持超过36%的借贷利率,但是由于有些现金贷业务的借贷额度比较小,而且借款期限也比较短,以借款100元为例,按照法律规定,一年最高利息只有36元,每天只有0.1元的利息,这样的利润肯定无法覆盖放贷机构的获客成本、经营成本、风控成本、运营成本等成本。


因此,可以对贷款利息进行差异化监管,当借款低于某一额度时,名义借款利息加上服务费,手续费等居间费用不能超过多少;当贷款高于某一额度时,贷款年化利率不能超过36%,这样既保障了现金贷平台的盈利,也防止借款人由于贷款信息不透明而遭骗。


(4)规范催收行业


暴力催收不是现金贷行业的特例,这其实是催收行业不完善的具体表现。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债务催收问题规定规范的是商业银行催收的外包行为。


而非规范催收机构及其催收行为,美国、日本、台湾等国家或地区都有相应的法律去规范催收,对于出现的暴力催收等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措施。


尤其是美国,美国对贷款公司,包括银行和信贷公司,都有严格的管理,不允许债务公司到债务人那里进行恶意骚扰和直接接触,连催债的电话方面都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国内急需出台相关催收法案,呼吁绿色催收,文明催收。



(5)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为了获得流量和客户,某些平台正用一些“黑暗法则”野蛮发展,比如向一些数据公司大量的采购用户数据,进行电话推销,而且反复清洗过再卖给其他人,一旦逾期,催收人员随意给用户亲朋好友打电话,将个人重要信息挂在网上,这些都是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在国外都是被明令禁止的,有的国家甚至对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因此,为保护个人信息,我国必须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肃清污浊方可还行业清誉


现金贷业务让很多低收入群体借到现金,这本来是件好事,但是林子大了,什么鸟儿都有,一些不良平台混入到现金贷行业,打着现金贷旗号,放着高利贷,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现金贷行业的清誉,监管层对这个行业的监管目的应该是把这些不良平台驱逐出现金贷市场,让那些真正有志服务普惠金融的现金贷平台能够在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中发展。


来源 | 盈灿咨询  作者:徐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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