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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任丘市关于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7-10-07 任丘微城



来源于:任丘市人民政府网

任丘市发展改革局

关于降低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任发改〔2017〕85号

 

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7〕125号)文件精神,参照周边城市调价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居民用天然气第三档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气量阶梯基数及价格

(一)第一档气量及气价:

非采暖户标准每年每户300立方米;

采暖户标准每年每户1800立方米;

执行居民用气基本气价每立方米2.4元。

(二)第二档气量及气价:

非采暖户标准每年每户301立方米至400立方米;

采暖户标准每年每户1801立方米至2100立方米;

价格水平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2倍的比价,每立方米2.88元。

(三)第三档气量及气价:

非采暖户超出401立方米以后部分;

采暖户超出2101立方米以后部分;

价格水平与第一档气价保持1.5倍的比价,最高气价不超过非居民用气价,暂执行每立方米3.14元。

二、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

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气价每立方米2.6元。

三、低保户和特困户家庭按照居民第一档气价水平执行,即每立方米2.4元。

四、计价周期和计量

阶梯气价以年为周期确定,用气量不跨年度结算。以住宅为单位核算居民用户用气量,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准。单个居民用户或用户表对应的居民人数超过5人时,由用户持《居民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书面证明,到供气单位申请对超出一档部分气量执行每立方米2.6元。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任丘市发展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任发改〔2017〕13号)同时废止。 

 

任丘市发展改革局   

2017年9月18日  




任丘市发展改革局

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任发改〔2017〕83号

 

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7〕125号)文件精神,参照周边城市调价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中准价格2.86元/立方米,并可上下浮动14%,调整为中准价格2.75元/立方米,并可上下浮动14%。

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文件精神,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标示天然气的品质、计价单位、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分类用户用气价格)。同时,加强对管网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定期核准计量表、保证燃气品质、压力、计量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任丘市发展改革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任发改〔2015〕220号)同时废止。

 

任丘市发展改革局  

2017年9月18日




任丘市发展改革局

关于降低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任发改〔2017〕84号

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7〕125号)文件精神,参照周边城市调价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由每立方米3.46元下调到3.34元。

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文件精神,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标示天然气的品质、计价单位、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分类用户用气价格)。同时,加强对管网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定期核准计量表、保证燃气品质、压力、计量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本通知自2017年9月20日起执行。任丘市发展改革局关于我市参照执行沧州市发改委的《关于降低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任发改〔2015〕221号)同时废止。

 

任丘市发展改革局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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