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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侮辱救火英烈的他获刑7个月,须书面公开道歉!

闽北日报 2021-05-28

“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书面公开道歉。”8月20日,一起在网络上侮辱四川凉山救火英烈的公益诉讼案件在顺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由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指证,是全省首例捍卫英雄烈士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事件回顾


今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参与抢险救火的27名森林消防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殒身火海,壮烈牺牲。黄某某于4月2日至5日期间,通过QQ群及微信对救火英烈发出大量侮辱、诋毁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随后被其他网友举报。



4月6日上午10时,黄某某在顺昌县西岗小区被当地警方抓获并刑事拘留。4月29日,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随后,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就黄某某侮辱英雄烈士荣誉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黄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当庭作出判决。


南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晓梅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散播侮辱英雄烈士的言论将被依法惩处。近年来,南平检察机关不断完善公益诉讼机制,坚决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捍卫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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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英雄先烈,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来源:闽北日报(龚祖雁、徐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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