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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生产疫情防控物质企业,这里有一份提醒函请查收
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函
(第4号)
关于确保疫情防控
物质质量安全的提醒函
在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严峻斗争中,口罩等疫情防控产品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为共同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疫情防控物质企业应当做到:
1.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2.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3.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按规定索证索票,加强生产过程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保证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4.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5.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前不得声称生产的非医用日用防护产品为医用防护产品。
广大生产者应当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生产行为,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4日
来源: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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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婷婷 值班主任: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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