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陈启宗:我对商业文明的信心不是基于人性,而是基于法治 || 秦朔访问

2017-05-17 秦朔 秦朔朋友圈

  • 作者:秦朔 / 秦朔朋友圈:qspyq2015


每次到香港,我都会约一下恒隆集团主席陈启宗先生交流。在华人商业领袖中,像他这样在“立功、立德、立言”方面都有突出建树和国际影响的人可谓凤毛麟角。这一次我们探讨的核心是商业文明。


自从发愿投身商业文明的研究与传播后,我既常常为中国商界的创新与社会责任的觉醒而感奋,又时时感叹“富豪很多,企业家很少,商业活动很多,商业文明很少”。和陈启宗交流,是因为他无论在商业成就还是社会事业方面都堪称文明表率。


恒隆集团的经营理念是“只选好的,只做对的”。“好”和“对”具体体现在企业管治、可持续发展建筑、绿色营运、最佳雇主、融和小区五个方面。以企业管治为例,愿景是“确保旗下营运在管治、透明度、坦诚度和诚信各方面均达至最高标准”,2015年的工作重点是:成立专责可持续发展的团队,协调内部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可持续发展报告由香港质量保证局作外部核实;参与“香港企业可持续发展指数”;于“诚信•从生活起步”计划下提供逾1900小时培训。


恒隆集团的可持续发展表现由经济、环境、社会三方面组成。以环境表现为例,一级指标为能源消耗与生产、温室气体排放、废物管理、用水管理四项;每一项又细分为几个二级指标,如废物管理包括纸张、金属、厨余、塑料、玻璃、悭电胆/光管、废油脂,用水管理包括用水强度、食水用量、食水循环再用。所有指标都是定量的。比如“用水强度”,2014至2015年,恒隆集团在内地的用水强度由每平方米1.23立方米下降至每平方米1.17立方米,而香港的用水强度则由每平方米1.53立方米下降至每平方米1.44立方米。


香港质量保证局对恒隆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独立审核,其依据是什么呢?包括三项,一是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发布的《国际鉴证业务准则ISAE3000—除历史财务信息审核或复核之外的鉴证业务》,二是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G4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及《建筑及房地产行业披露》,三是香港联交所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这些依据代表了最近20多年全球商界的一个趋势,即公司不能只关心财务底线、短期利润和收入,而必须将自身的经济、环境、社会、治理方面的绩效和影响,对外进行透明披露。



为什么公司要对外披露自身状况?一个标志性事件是1989年阿拉斯加海湾漏油1100万加仑的灾难,而肇事者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当时拒绝向媒体披露信息。该事件催生了1997年联合国环境属等机构成立GRI,来制定包括环境信息在内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工具。目前绝大部分全球100强企业都按GRI标准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今天大部分世界知名公司的资产价值中,有形资产、实体性资产的比重已经大大低于商誉等无形资产。换言之,由社会责任支持的社会声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的产品与服务能不能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同,能不能产生较高的附加价值。就此而言,向善的、行善的公司(doing good)往往也是高绩效、高回报的公司(doing well)。


陈启宗领导的恒隆,在我看来是践行商业文明的一家公司。但通过交流,他更多告诉我的是,商业文明的进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寄希望于人性向善,而要依靠社会监督和法治约束。以下是陈启宗的主要观点,由我根据录音整理。


商业很残酷,文明的要求可能高了一点


从道德操守角度来看商人、企业家,和三个因素有关。一是家庭教育,二是学校教育,三是宗教信仰。三个因素在不同人的身上有不同的作用,有的这方面强,有的这方面弱。三个因素在不同时代也有不同的命运,比如从家庭教育的角度,“文革”就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商业是很残酷的,能活下来都不错,何况你还要求他不只是活下来,还要活的有水平、有文明。这要求可能高了一点。当然长远看,应该是越来越文明。但对每一代的要求要结合当时的环境和背景。比如香港第一代打江山的商人,没几个读书的,哪有文明的概念?第二代开始重视教育了,都受过高等教育,但也有一些“富二代”对商业文明一窍不通,我要是给你讲故事,你简直不能相信。所以第二代有好的,也有不行的。我有时想,我们这些香港地产商的第二代,有几个能达到商业文明的呢?那第三代呢?第三代又有新问题了,就是“富不过三代”,可能连做生意的兴趣都没了,能做做投资就算好的了。


推广文明要靠榜样的力量


商业文明的建立是如此不易,怎么办呢?要靠榜样,榜样出来了,在社会上就会带动好的风气。比如比尔•盖茨,他以前是不捐钱的,但后来可能是社会压力个人觉醒,变成了最好的慈善家,他的榜样作用真是功德无量。加上美国对捐款有政策支持(注: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70条第(c)款,企业只要向五类属于经许可的受赠人组织进行慈善捐赠,就可以享受免税、所得税豁免、税收抵扣、税额递延等所得税优惠政策),让你为了经济原因也要捐款,在慢慢捐的过程中,社会就越来越文明。如果没有这种制度,捐不捐都是你自己的事,那就很难建立起文明的社会。



有人说美国人慷慨,这话要小心一点说,因为他们是有税收安排的原因,但是无论如何,捐总比不捐好。而且越捐,就越会捐,越知道其中的乐趣,越提升自己的水平。


“八耻”的力量永远强过“八荣”的力量


Doing well by doing good(利成于善),这个说法有道理,但是要从比较长久的角度看。因为声誉、品牌、信用的建立是需要时间的,而短期不一定能看出效果。还是需要榜样,比尔•盖茨这样的榜样,还有公司治理方面的榜样,社会责任方面的榜样。榜样多了,就会形成一种压力,你不这样做,社会是不太接受的。


fear(害怕)、guilt(负疚)的压力,比起正面导人向善的倡导,是要强烈很多的。“八耻”的力量永远强过“八荣”的力量。在一个社会上,你不这样做就很羞耻,如果形成这种感受和局面,那你慢慢就会文明起来。光讲道德是不行的,现在反贪反腐,而从孔夫子讲道德已经2500年了,也不见得道德水平就上去了。


日本人讲shame(羞耻),是shame-based society,所以不会做很多坏事。当然他们有他们的“坏法”,但社会文明的程度还是在那里的。(注:美国社会学家本尼迪克特在《菊与刀》一书中提出日本文化是耻感文化,shame cultures,“耻”可以理解为因为别人的讥笑或排斥而产生羞愧感,进而形成对自己行为的约束。)


公司治理的改进要靠法治


西方文明是以法治为基础的,逼着你这样走,不这样走不行;中国的文明是“大学之道,在明明德”,要从内在激发你的“仁”、“善”,这种方法对人的影响力,一定没有从消极角度对人的约束更有效。西方的观念是,你不这样做,由法律来制裁,抓去坐牢。你怕坐牢名声扫地,所以乖乖地遵守吧。中国要走哪条路?两边都要走,中西合璧。正面也要讲,不能完全靠法治,那样的社会往往是很无情的,缺少了相当的温暖,也不是最好的。



西方商业文明是比中国好,有两个原因,一是以法治为基础;二是时间,他们毕竟有200多年历史了。不过不要忘记,英美的盎格鲁-撒克逊法治传统很强,但是你到了法国、意大利和很多欧洲国家,和英美比文明程度也不是很行的。


从我们华人的角度看,在商业文明特别是公司治理方面还有很多问题,不能简单地说“华商到世界哪里都很成功”。我对(中国)台湾科技界的朋友有相当的尊敬,但(中国)台湾的公司治理是不成功的。(中国)香港的公司治理相对好一些,比较被国际接受,老实说,和英国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分不开的。但文明程度也还是很浅,监管制度还是很薄弱,上世纪80年代后慢慢才比较进步。香港大企业很多,但商业文明还是很不够的,不过因为法治环境的影响,他们不至于触犯大法。


我举个例子,四五年前,有人说香港的公司治理有问题,比如从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到宣布业绩需要多久?香港是3个月。和在纽约、伦敦、东京上市的公司相比,最宽松的是香港,应该缩短这个期限。当时恒隆是有规模的企业中唯一一家支持缩短的,因为对小股东很不公平。公司12月31日结束财年,3月31日公布业绩,之前一个月不能买卖自己的股票,那还有两个月呢?香港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本身就是大股东,你知道自己的业绩,利用和小股东的信息不对称,有两个月时间自由买卖股票,而这竟然是合法的,这是文明吗?不是。所以我们支持缩短时间,认为自己利用信息优势买卖股票是不对的。而当时几乎所有大公司都反对缩短。原因千奇百怪,比如说市场上只有几家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审计这么多公司,时间来不及。我在美国几家公司当董事,美国的会计制度更复杂,也是那几个会计师事务所,他们怎么可以呢?所以恒隆坚持财年结束一个月之内一定宣布业绩,唯一一次推迟是因为好几个董事刚好不在香港。



现在呢?当初反对缩短时间的大公司也都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内公布业绩。这就是风气的改变。我们当初力排众议,也算尽了自己的一份责任。


我对商业文明的前景是乐观的,但是不是因为相信人性向善,而是因为相信法治,相信正确的法治监管。再说一句,“八耻”永远强过“八荣”的力量。


这次和陈启宗的交流,让我对榜样和法治在构建商业文明中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不过印象最深的还是他提到的“羞耻感”的问题。“羞恶之心,义之端也”,但和成败之心、追逐利益之心相比,中国商界的羞耻感是比较薄弱的。拿最近“一行三会”加强金融业监管来说,刚刚施行,市场上就开始弥漫“防风险不能制造新风险”的声音,意思是不要严刑峻法,不要大开杀戒,以免市场下跌。这当然不是没有道理,但二三十年来,就是类似这样的说法和监管的“宽宏大量”,导致中国资本市场乱象频出、劣币横行、除恶不尽的局面,至今没有本质改变。我们对指数涨跌的关心,远远大于对构成指数的那些公司的优劣的关切。似乎只要大家都造假,都寻租,法不责众,谁谁做点坏事就无所谓。


中国的“和文化”和“乐感文化”,该从域外的“耻感文化”、“罪感文化”中吸取点营养了,否则,法治在中国将永远只能是“软约束”!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秦朔朋友圈微信公众号:qspyq2015

商务合作|请联系微信号:qspyqswhz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