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过年了, 你还要劝酒吗?兴义女子醉酒死亡, 共饮者被判赔偿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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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朋好友聚会,喝上几杯助兴,这再正常不过。但因为喝酒过量导致人身伤亡,由此引发的赔偿纠纷不在少数。最近,兴义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醉酒致人死亡的索赔案件,共饮者被判赔偿死者亲属20多万元。
2016年12月的一天早上,龚某某邀约余某某到家中喝酒,并骑车将余某某接到家中,在喝酒期间龚某某恶意劝酒,导致余某某喝了大量白酒,酒精含量达到561.4mg/100mg,致使余某某当晚因饮酒过量死亡。兴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某某在大量饮酒的过程中,被告龚某某应尽到劝告、及时制止的义务,且在余某某酒后出现不适症状后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和帮助义务,存在安全照顾义务上的过错,与余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而据相关证言显示,余某某生前酗酒,在饮酒上自我管控能力较差,故余某某对自己放纵饮酒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龚某某承担余某某死亡产生的损失35%的赔偿责任。
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自己酒后产生损害后果负绝对的主要责任。在这起案件中,余某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具有常人应具备的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自身应当能够预见过量饮酒的危害性。因此,造成酒后死亡的后果,余某某本身有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伤害负最主要的责任。
作为共同饮酒的人,如果其中一人处于酒后的危险状态中,其他的同饮者对饮酒者应该负担起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饮酒者进行劝诫、照顾、护送等。否则,当饮酒者发生人身损害时,其他同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在该案中,被告龚某某除对余某某存在安全照顾义务上的过错外,还有恶意劝酒的行为,因此,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编后语:因喝酒导致死亡或意外伤害造成不必要的悲剧,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严重伤害,也让一起喝酒的人承担着沉重的责任。在这儿,我们提醒各位,以其事后悔恨,不如在喝酒的过程中做到文明饮酒,抛弃“不醉不休”的酗酒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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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州新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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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卢生龙 张凤利 审编:江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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