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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营运性出租:若出事故,车主将承担连带责任

2018-03-28 亮点黔西南



目前,许多家庭都有私家车,为了增加家庭收入,部分私家车主会选择将车辆挂靠在租赁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性出租。然而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责任风险。最近私家车主小江就因此惹上了“官司”。 3月26日,贵州省高院通报典型案例,提示私家车从事营运性出租若出事故,车主将承担连带责任。


小江工作两年后买了一辆小轿车,供自己和家人在节假日外出使用,平时小轿车就放在停车场“闲置”。觉得闲置可惜,小江把车挂靠在一租赁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性的出租,挣点“外块”。


2017年10月,赵某通过该租赁公司租用了小江的小轿车,赵某驾车行至海尔大道时与苟某所驾的小轿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导致苟某汽车尾部受损,经4S店定损,维修费用20000元。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驾驶人赵某负全责,苟某无责。赵某与小江就究竟由谁支付维修费用分歧较大,协商多次未果,于是苟某将赵某及车主小江诉至红花岗区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汽车维修费用20000元及其汽车维修期间的交通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所驾车辆是由租赁公司租出来的,在汽车租赁合同中,赵某作为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若出现事故由赵某自行负责。另外,赵某所驾车辆是小江购买的私家车,属于非营运车辆,小江把车辆挂靠在租赁公司进行营运性出租,导致此次事故不在小江购买的私家车保险的保障范围。法院据此判决,赵某赔偿苟某汽车维修费用20000元及其汽车维修期间的交通费1000元,小江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将私家车挂靠在租赁公司出租挣外快,车主容易“因小失大”。由于车辆属于非营运性质,一旦车辆在租赁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私家车保险将不予赔偿,车主需要自行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陈志春 曹源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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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都市报

责编:卢生龙  审编:江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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