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之六大纪律典型案例评析之十四
兴义一中化学实验员、中学三级教师赵某斌在未经学校允许的前提下,擅自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兼职工作,在担任教师的同时,还是兴义市惠购食品城市便利店法定代表人、贵州兴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黔西南州坤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黔西南州金典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此外还担任州供应商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职务。2018年9月,兴义一中针对兼职问题对赵某斌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整改,赵某斌也提供了处理方案。同年10月,赵某斌在《在职在编教职员工不参与违规营利活动承诺书》上签了字。但是,截止到2018年12月20日,赵某斌只是注销了兴义市惠购食品城市便利店,仍兼任其他职务。2018年12月,连同其他违纪问题,赵某斌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019年3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近年来,党员干部因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被查处的案例通报屡见不鲜,但仍有少数人铤而走险。上述案例中,赵某斌一边领着学校发放的工资,一边担任多家公司股东,在本职与兼职中穿梭,妄图学校、企业“两头占”。这是纪律和法规都不允许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容易导致一些经济实体政企不分、公私不分,使得某些人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工作之便,通过兼职达到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甚至权钱交易的目的。“甘蔗没有两头甜”,在利益诱惑面前,要始终保持定力,时刻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决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影响力去谋利。(州纪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来源:廉洁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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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蔡荣涛 审编:江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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