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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席间同饮酒致死,4名同饮者亦担责各补偿7500元



席间同饮酒致死,司法调解“情与理”化解纠纷


席间同饮酒致人死亡是否担责,请一同随我以案释法,看司法调解如何使用“情+理”化解纠纷!

1真实案例

2020年5月20日,兴义市威舍镇阿依村村民陈某某嫁女,盘县响水镇糯猪克村村民蒋某某到场参加酒席,席间与人赌酒,酒后自行骑车回家过程中摔倒,被同村人路过发现送回家,家属当即送医,但由于伤情严重,不幸抢救无效死亡。


后蒋某某家属找到阿依村陈某某,要求陈某某指认当时与蒋某某喝酒的人并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蒋某某家属情绪激动,拒绝安葬蒋某某,并试图把蒋某某尸体抬到陈某某家中。多次纠集亲属聚集,双方互不让步,一场群体性纠纷一触即发。

2调解经过

6月15日,蒋某某之子蒋某向兴义市威舍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帮助。接到申请后威舍司法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公安+司法行政+N联动机制,组成调解小组;一是开展线索摸排,调查取证,走访婚宴主办人、参加婚宴的人员、村委会主任等人,谈话取证,还原事实;二是耐心劝解,疏通情绪;多次到蒋某某家中,对其家人进行劝解慰问,讲清事实道理,宽慰蒋某某家人,劝导其以合理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通过多方走访调查取证,确定当时与蒋某某喝酒的其中三人为阿依村村民李某、杨某及蔡某某,在同饮过程中虽未进行劝酒,但在蒋某某喝醉酒提出回家后,同饮者未加以劝阻,同时未将醉酒者蒋某某安全送达,导致事故发生;随即与上述当事人取得联系,开展调解:一方面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告知其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行为负责,醉酒还要驾车应承担主要责任;一方面用“情与理”劝说四人勇于承担责任,在蒋某某醉酒之后没有尽到劝阻、照顾及护送他安全到家的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经过调解小组两个多月的工作,最终于9月10日达成协议如下:

  

经双方协定,由李某、杨某、蔡某某、陈某某四人每人补偿蒋某人民币柒仟伍佰(¥7,500.00)元整,用于支付蒋某某的丧葬费等所有费用;之后蒋某自愿放弃再找李某、杨某、蔡某某、陈某某理赔的权利。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再因此事找对方纠缠,如因任何一方挑起摩擦,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挑起摩擦的一方自行承担。至此,一场意外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化解,给死者家属有所交代,防止了事态的恶化。


酒是好酒,宴是好宴,喝酒需谨慎,以免惹纠纷!

3以案释法

喝酒死亡酒友需承担哪些责任,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行为人自负责任,但存在以下情况的,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同饮人明知行为人存在生理性疾病,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共同饮酒人明知行为人存在不能饮酒的生理性疾病,进而邀约行为人饮酒,行为人因饮酒后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


2、存在强迫性劝酒,导致行为人损害的;同饮人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行为人酒后驾车,同饮人未加劝阻的;同饮人在明知行为人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因前述行为发生损害的,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同饮人未将行为人(严重醉酒)安全送达,期间发生损害的;若行为人已经严重醉酒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照顾义务。如果同饮者没有将行为人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的,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王大勇 吴登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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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义市司法局

责编:卢生龙 审编:江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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