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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29万余元!黔西南州一副处长级干部一审被判四年三个月


近日

经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黔西南州纪委州监委扶贫与民生监督检查室(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原主任(试用期)李超超涉嫌受贿一案,一审作出有罪判决。


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李超超涉嫌受贿一案。

 


经审理查明:

李超超在2015年8月至2018年9月历任兴仁县巴铃镇镇长、巴铃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地基置换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工程承办商等利益关系人129.3989万元。


近日,晴隆县人民法院对李超超受贿案一审宣判,判处李超超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全部追缴。

(供稿:州院第三检察部、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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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责编:韦建康 审编:江 源

法律顾问: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杜兴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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