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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公安局关于近期4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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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以来,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切实筑牢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疫情防线,但仍有个别场所、个别人员无视防控规定,不落实防控措施。现将我市今年以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四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2022年3月29日,兴仁市杜某某、杨某通过自驾车返乡进入兴仁北收费站时,杜某某因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轨迹,用杨某的微信行程卡(杨某有2个微信号且近14天行程未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恶意隐瞒行程蒙混过关,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杜某某因隐瞒中高风险地区行程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九日,杨某因帮助他人隐瞒中高风险地区行程,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二】


2022年9月4日,兴仁锦悦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徐某在办理顾客陈某(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入住时,未按照兴仁市人民政府8月26日发布的《关于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未查验陈某场所码、行程码、健康码,陈某在未佩戴口罩、未经扫码查验和疫情防控登记的情况下直接入住,并多次外出活动,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给予徐某行政拘留五日、陈某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9月21日,宋某某和徐某某驾驶旅游大巴车从高风险地区到达兴仁市巴铃收费站,两人因行程码显示近7天有高风险地区轨迹,需执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但两人在居家隔离健康观察未解除时,擅自离开兴仁市,对多地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宋某某与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兴仁市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管控措施。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给予宋某某、徐某某行政拘留六日。


【案例四】


2022年10月5日,按照疫情防控规定,需居家隔离健康观察的潘某某在未解除隔离管控时私自外出,且电话处于关机状态,不知去向。潘某某因从风险地区返市,按照疫情防控规定,需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在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后,未按要求落实。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兴仁市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管控措施,造成了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潘某某行政拘留六日。





公安机关提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国内疫情呈多点散发态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落实科学防控、精准防控要求,需全体人员积极配合,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个人防控责任,增强防范意识,服从防控要求,切忌心存侥幸心理,对瞒报、谎报、漏报行程以及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兴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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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韦 兴 
审编:汪 垚
三审:江 源
法律顾问: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欧阳静 赵晨
(投稿邮箱:ldqxn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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