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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6过4 2家被暂缓表决的公司长啥样? 公司成立时全部虚假出资,十年后才补缴

2017-09-27 大众证券报董秘第一圈

文/末日机甲


9月26日,主板发审委审核6家公司的IPO申请,审核结果是:浙江恒林椅业、爱柯迪、宁波乐惠国际工程、陕西盘龙药业4家公司获得通过。海宁中国家纺城、新疆火炬燃气被暂缓表决。爱柯迪、新疆火炬燃气都是新三板转主板的公司。


我们重点分析一下被暂缓表决的两家公司情况。最醒目的是,家纺城公司第一大股东(民营)没有被认定为控股股东,集体企业的第二、第三大股东联合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新疆火炬燃气公司成立时股东未实际出资,直到10年后才补缴出资,实控人控制的建工集团对发行人的一次7300万元的增资用的是发行人自身资产,也是十年后才纠正。新疆火炬历史上存在既向关联方新捷能源销售天然气,又向新捷能源采购天然气的情况。


一、海宁中国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起设立


2012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发起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大会决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同意以发起设立方式共同出资成立海宁中国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8 月 3 日,公司取得嘉兴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亿元人民币,公司发起人出资的资产全部为货币资金。


公司由产业基地公司和海宁供销社共同控制。海宁供销社持有公司 25%的股权,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22.50%的股权,双方合计持有公司 47.50%的股权,双方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高,共同控制发行人。产业基地公司为集体所有制背景,实际控制人为许村管委会。海宁供销社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公司主要从事布艺专业市场的经营和管理,由其举办、经营和管理的“海宁家纺装饰城”和“海宁家纺城国际贸易中心”是全国领先的布艺专业市场之一。



(一)主要发起人新设公司承接老公司资产,估计老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多,还不如新设公司再注入老公司经营性资产


公司发起设立时,主要发起人为产业基地公司、海宁供销社和宏达控股集团。发行人于2012年8月3日刚取得营业执照,就在2012年8月4日,分别与装饰城公司、原料交易中心公司及被面市场企业签署了《资产收购框架协议》,约定发行人收购其土地房产。


而装饰城公司的3个股东就是发行人的主要发起人产业基地公司、海宁供销社和宏达控股集团。装饰城公司于2015年6月清算终止。


原料交易中心的原股东就是产业基地公司和宏达控股集团,于2014年1月清算解散。

被面市场企业不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而是由原海宁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建办许村被面市场服务中心的批复》文件批准设立的非法人实体,是按照原《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管理的商品交易市场。被面市场企业的市场举办人为海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宏达控股集团、海宁市许村供销合作社。


根据海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出具的文件,被面市场企业已于 2017 年 3月注销并缴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发行人由第二第三大股东共同控制,第一大股东不是控股股东


公司发起设立时,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5%,是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海宁市供销合作总社、第三大股东海宁家纺立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25%、22.5%。


自发行人成立至2017年9月招股说明书更新版签署时,发行人的主要股东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宏达控股仍然是第一大股东。


然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却认定公司由产业基地公司和海宁供销社共同控制,两主体合计持有发行人47.5%的股权,超过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12.5%。



招股说明书还详细阐述了共同控制的真实性、合理性如下:


产业基地公司和海宁供销社一直致力于以市场带动布艺产业的发展,曾于2001年共同出资设立了装饰城公司。经过十多年合作,产业基地公司和海宁供销社已建立了充分的信任和密切的合作关系。自本公司设立起,产业基地公司和海宁供销社及其委派的董事在公司经营决策及助推产业发展上均在事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公司历次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均作出一致行动,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事实上构成了对公司经营上的共同控制。


第二第三大股东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是基于《一致行动协议》:


共同控制的安排 :2012年10月,产业基地公司、海宁供销社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作为发行人的发起股东,基于充分的信任和密切的合作关系,同意作为公司一致行动股东,就公司相关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协议安排清晰、责任明确,协议安排在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我们来看一下这三个主要发起人。


1、  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2年1月。目前股东为7名自然人,完全的民营企业。沈珺为控股股东,持有56%的股权。


 

2、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8年3月,目前注册资本3938万元,系海宁市许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许村管委会持有资产经营公司100%股权,是产业基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产业基地公司是集体所有制背景企业。



3、  海宁市供销合作总社


成立于1987年,为集体企业,是由海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属海宁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可见,同属集体企业的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联合起来共同控制了发行人,将民营的第一大股东排除在控制权之外。


反馈意见询问为何不把第一大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宏达控股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并不是很低,目前的A股上市企业,有大量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远远低于该数据。


而根据相关规定,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30%的,可以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对于发行人为什么不认定第一大股东为控股股东这个问题,证监会反馈意见中就指出,“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未将宏达控股集团认定为控股股东的依据和合理性及宏达控股集团的锁定承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长篇阐述了第二大、第三大股东联合成为共同控制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共同控制的具体安排就是对反馈意见的答复。


证监会反馈意见还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宏达控股集团具体情况,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比照实际控制人的标准详细披露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宏达控股集团股权结构历史沿革及其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2)宏达控股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和参股的企业的具体情况;(3)宏达控股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和参股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是否具有上下游关系,是否保留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


真的是没有享受实际控制人的荣耀,却承担了实际控制人披露的义务。


在惯例中,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非控股股东的限售期一般只有12个月。宏达控股没有成为控股股东,如果限售期只有12个月的话,也是占了一定的便宜,想必心里会平衡一些。然而招股说明书披露,宏达控股对发行人所持股份承诺的限售期也是36个月。



二、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前身为喀什火炬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014年9月19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赵安林先生。


2015 年 3 月 11 日,公司股票正式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代码为 832099,证券简称“新疆火炬”。


公司主营业务为城市燃气,主要从事城市天然气输配与销售业务,本公司经营区域包括一市两县:喀什地区喀什市、疏勒县及疏附县。



(一)公司设立、第二次增资均为虚假出资,十年后才补足


公司的前身为火炬有限。火炬有限成立于 2003 年 4 月 23日,注册资本 1500万元。股东为赵安林、祝国盛、田寿本、秦秀丽及杨恒军,分别出资 700万元、200万元、 200 万元、200 万元及 200万元。


招股说明书承认:火炬有限设立时各股东并未于 2003 年 4 月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款。2013 年 11 月,赵安林、秦秀丽、杨恒军向公司补缴了 2003 年 4 月应缴未缴的出资额人 民币 1100万元。建工集团和陈志龙分别于 2005 年 4 月、2008 年 5 月受让田寿本、祝国盛持有的火炬有限全部股权。建工集团于 2013 年 1 月补缴了田寿本应缴未缴纳的出资款,陈志龙于2013年11月补缴了祝国盛应缴未缴纳的出资款。


为什么会不出资直到十年后才补足,招股说明书解释称:火炬有限设立时,公司股东合规意识淡薄,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尽快设立公司,赵安林、祝国盛、田寿本、秦秀丽、杨恒军在未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于 2003 年 4 月 23 日办理了工商设立登记。火炬有限设立时出资未到位的情形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为构成出资不实,存在出资瑕疵。但发行人股东已于 2013 年全部补缴了应缴的出资。


公司成立4个月后,进行了第一次增资,并于2004年5月进行了第二次增资。两次增资的投资方均为建工集团,建工集团实际控制人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赵安林。


第一次增资增加注册资本700万元,均为建工集团货币增资,公司注册资本从1500万元增至2200万元。本次增资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4年5月,公司注册资本从2200万元增至9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7300万元,全部

由建工集团以实物方式认缴,此次增资实物包括存货、机器设备、管网等基础设施。此次增资未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建工集团本次拟用于增资的实物资产系火炬有限自有资产,故建工集团未能向火炬有限交付上述实物资产,存在出资瑕疵。 2005 年 3 月,火炬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建工集团以门站、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及 21.3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对 2004 年未实际交付火炬有限的管网、设备、材料等实物出资进行置换。


本次建工集团用以出资置换的增资资产门站、加气站等基础设施资产中有 472.18 万元属于火炬有限自有资产,建工集团以火炬有限自有资产进行出资存在瑕疵。为消除上述出资瑕疵,2014 年 7 月 8 日,建工集团以货币资金向火炬有限补足了上述以火炬有限自有基础设施资产出资 472.18 万元。


在2013年年底股东补缴了出资款不到半年时间里,九鼎系旗下的昆吾民乐九鼎、嘉兴九鼎一期、昭宣元盛九鼎、昭宣元泰九鼎、嘉兴元安九鼎、祥盛九鼎以每股2.1505元的价格,受让了火炬有限8%、7.2%、4%、2.4%、1.8%及1.6%的股权。


针对发行人成立时股东全部未实际出资事项,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发行人:(1)请补充披露2003年火炬有限成立时,各股东未缴纳出资的原因,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2013年各股东补缴出资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对该出资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意见。


针对建工集团增资时虚假增资问题,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发行人:(1)请补充披露建工集团未能向火炬有限实际交付出资资产的原因,建工集团置换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原认缴出资额,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真实充足进行核查,对上述增资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意见。


(二)发行人既向关联方新捷能源销售天然气,又向新捷能源采购天然气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采购和销售天然气、接受关联方劳务和租赁关联方房屋。


2014 年 7 月前,发行人董事、总经理陈志龙担任新捷能源副董事长。自 2015 年 8 月,新捷能源不再是发行人关联方。



证监会反馈意见: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和销售天然气、接受关联方劳务和租赁关联方房屋等经常性关联交易。


(1)请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等规定,核查招股说明书是否已完整、准确地披露了所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请核查“2016年新捷能源不再属于公司关联方”的表述是否准确;


(2)请补充披露2013-2015年度,公司向新捷能源采购天然气金额和占比大幅上升的原因,以及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2013年,发行人既向新捷能源销售天然气,又从新捷能源处采购天然气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向新捷能源销售和采购天然气的价格,结合其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对比说明与新捷能源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关联租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的所有权人、地址、面积、用途、租金、租赁期限等,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该关联租赁是否具有必要性,租赁价格是否公允;


(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的影响,以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等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意见还要求发行人说明新捷能源同时作为公司供应商和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


因发行人向新捷能源销售天然气发生在2013年,因此关联交易中没有披露销售天然气的情况。


三、获得审核通过的4家公司发审委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2)对境外客户销售是否存在返利或补贴,是否存在境外客户为发行人承担费用的情形;(3)境外客户中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其具体情况、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采取的核查方式、程序和结论。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的原因,资金往来的具体流向及用途,相关决策程序,结合发行人和关联方融资成本说明相关利息计算的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损害了发行人的利益;(2)发行人是否存在体外循环虚构采购、销售的情形;(3)发行人关于资金管理、关联交易、防止关联资金占用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毛利率波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完全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2017年上半年毛利率较之前两个会计年度下滑的具体因素,是否存在大幅下滑风险。相关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境外销售采用的主要贸易方式的具体销售收入情况;结合不同销售模式,具体说明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对开票才起算信用期的业务,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收入确认时点,报告期相应收入规模,应收账款逾期情况,相应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还款的时间、金额,借款的原因及资金最终流向、用途,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其依据;(2)按发行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测算,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业绩的影响;(3)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循环虚构采购、销售及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4)发行人关于资金管理、关联交易、防止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显示,2014年8月30日,宁波乐惠食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董事会决议同意Chance City Ltd将其所持公司24.54%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宁波乐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乐盈)、宁波乐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乐利)、黄东宁、赖夏荣和陈小平,转让价格为每元出资4.5元。宁波乐盈和宁波乐利为员工持股平台,陈小平系公司技术骨干。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上述股权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和技术骨干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2)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3)结合报告期内相关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变动趋势,说明发行人出口收入和发行人汇兑损失之间的匹配性;(4)相关进口国进口政策、有关贸易摩擦对发行人产品出口的影响;(5)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经营、环保、税收缴纳、员工聘用等方面是否符合所在国当地法律法规,是否曾被主管部门处罚或存在被处罚风险;(6)外销销售收入回款方与签订合同客户是否完全一致,如有不一致(第三方回款)的,请具体说明原因、合理性。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海外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并对发行人海外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核查意见。


4、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对于单独销售的设备产品按照收入准则确认收入,具体而言对于单体设备销售合同中约定需要经过安装调试的,以客户运行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时确认收入,其中百威啤酒集团所签订的部分合同明确约定了买方初步验收通过后即视为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发行人于百威啤酒集团出具初步验收报告时确认收入;对于合同中未约定需要经过安装调试的,以发货并经客户对货物确认无误后确认收入。


发行人对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建造周期超过一年且符合建造合同条件的大型整厂系统工程和单体系统工程按照建造合同准则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进度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请发行人代表:


(1)结合主要合同条款关于权利义务、风险报酬约定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对于不同产品、不同客户分别在终验收、初验收、发货并经客户确认无误后确认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有一贯性,是否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补充说明对于单体系统工程和大型整厂系统工程按照合同金额是否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建造周期是否超过一年分别按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的原因、具体考虑和合理性,是否具有谨慎性和一贯性,是否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四)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结合具体产品构成、产品定价、成本构成、客户、市场定位、经营模式等,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


(2)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或者第三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形;


(3)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人为压低高管人员和员工薪酬、不依法缴纳“五险一金”等方式,来降低期间费用、增加利润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发行人因产品质量问题多次被行政处罚、被有关监管部门查处和曝光,报告期内和截至目前,发行人关于原材料采购、药品生产、包装、运输、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产品质量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2)上述涉及产品占发行人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发行人已/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产品是否发生质量问题和/或安全事故,是否还受到其他有关药品监管部门的处罚及媒体报道、消费者关注等,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或诉讼;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发行人核算市场推广费的具体方式和依据,按照销售收入预估并计提市场推广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结合发行人存在的计提销售费用、部分会计事项核算不及时等问题,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及其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市场推广费逐年增长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


(3)报告期各期市场推广费的具体分项构成,是否在学术推广活动中给予过相关医生、医务人员、医药代表或客户回扣、账外返利、礼品,是否存在承担上述人员或其亲属境内外旅游费用等变相商业贿赂行为;


(4)市场推广费支出的对手方情况,是否存在直接汇入供应商及无商业往来第三方账户的情形;


(5)学术推广会议相关组织和支出情况,包括召开频次,召开内容,平均参与人次,费用报销情况等;会议是否实际召开,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6)报告期内发行人市场推广活动中存在部分现金交易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现金商业贿赂行为;


(7)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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