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甘李药业”)IPO申请获通过。就在该公司等待发行批文之时,大众证券报“蔡方工作室”记者接到一不愿具名的人士投诉称,甘李药业前任董秘王旭州曾同时在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处任职,“一肩双挑”,此后在公司IPO即将上会前夕突然辞职。
从保荐人处“投奔”拟上市公司
甘李药业2018年1月披露的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下称 “新版招股书”)显示,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12月27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聘请王旭州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旭州暂未入职;2015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8日,王旭州正式入职,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17年12月29日,王旭州因个人原因辞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图1)
由于王旭州已经辞任高管职务,因此甘李药业新版招股书没有其简历。但记者从甘李药业2016年5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下称 “旧版招股书”)发现,上述人士反映情况属实,王旭州的确曾在甘李药业保荐人中信证券处任职:2009年12月至2015年12月王旭州任职于中信证券,历任投资银行委员会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职位。2015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图2)
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证监会于2012年9月21日以证监许可〔2012〕1250号文核准中信证券报送的 《关于王旭州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核准王旭州保荐代表人资格。
正式入职四天领薪21万元
虽然王旭州2015年12月28日才正式入职,但其在甘李药业领取的薪酬却不低。
旧版招股书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情况”部分介绍,王旭州在甘李药业2015年领取的薪酬金额为210165元。值得一提的是,甘李药业对王旭州的薪酬做了相应说明:“王旭州于2015年12月正式在本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因此2015年度薪酬不具有可比性。”实际上,如果按正式入职时间来计算,王旭州2015年度在甘李药业仅工作了四天。四天薪酬210165元,平均日薪超过5万元。(图3)
“对照其他董监高人士的薪酬情况,甘李药业对于王旭州的起薪时间应该是从2015年8月24日聘任开始的。但那时王还未入职,还是保荐人中信证券的保荐代表人。这是‘一心二用’、两处领薪,且涉及到IPO项目的甲乙两方,显然不妥。”前述人士投诉称。
辞去高管职务疑为避嫌
大众证券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旭州虽然因“个人原因”辞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但仍在甘李药业任职“职员”。 新版招股书显示,在甘李药业员工持股公司旭特宏达中,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王旭州持有旭特宏达40000股(占比为0.57%),在公司中任职为“职员”。
“王旭州从IPO项目乙方 (中信证券)到甲方(甘李药业),且一段时间同时在两处领取薪酬,这肯定为中信证券保荐该项目提供便利。在IPO即将上会前夕突然辞去高管职务,是不是为了规避这方面的嫌疑?”上述人士提出质疑。
“证监会没有明文规定不能从保荐券商跳槽到拟上市公司。但是(王旭州)在保荐人、拟上市公司两处同时任职,肯定不妥,涉嫌利益输送。(王旭州)辞去高管职务,一定程度上是为(甘李药业)顺利过会。有些IPO项目被否,是因为客户和供应商是公司前员工设立的,而甘李药业这个情况应该比这更不能容忍。”上海某券商保荐代表人告诉大众证券报记者。
“首先(王旭州)涉及个人违规是确定的,IPO前辞掉可能是会里面预审员的意见以避嫌。个人之外发行人是不是存在违规,要看证据链。如果明知王在中信证券任职期间还聘用他,就涉嫌违规。”南方某券商保荐代表人认为。
“老实说,这种事罕见。两处领薪酬,涉及违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要看是否存在审核不严等违规情形而定,可能涉及到受贿情形。IPO上会前夕突然辞职,一定是顾及利益冲突的嫌疑。如果(王旭州)还在职的话,一定会影响到发审委审核。”上海一资深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带着投诉人的相关疑问,大众证券报记者致函甘李药业,但截至发稿时,未收到相关回复。对于此事,“蔡方工作室”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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