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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被严控,可交换债受青睐 为募资,7鲁股遭“曲线”减持?

2017-07-02 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韩祖亦 济南报道  


    有“史上最严”之称,旨在促进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减持新规,如今已“满月”。从6月份的数据看,大宗交易市场成交总规模急速下降,成效显著,多家上市公司重要股东还因踩“红线”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开出罚单。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面对强烈的变现需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可交换公司债券”(下称“可交换债券”)这一融资利器及“曲线减持”工具,日益青睐。据经济导报记者统计,今年以来,便有得利斯(002330)、金晶科技(600586)、瑞茂通(600180)、山东高速(600350)等6家上市鲁企发布相关公告,披露其控股股东及重要股东以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为标的,发行可交换债券,融资总额有望超过160亿元。

    “相对于定增、股票质押等其他方式,可交换债券融资成本较低,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满足其减持需求的捷径。”山东一大型投资公司的高级投资经理徐皓表示。

    不过,作为“曲线减持”工具的可交换债券,在5月底发布的减持新规中,也被纳入了监管范畴。“具体监管措施还待后续细则,市场普遍预测,可交换债券的生存空间或将受到较大限制。”徐皓认为。


募资效果显著


    可交换债券,指上市公司股东为抵押其持有的股票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关键的特点在于,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可以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换取上市公司股权。”徐皓表示,正因为有到期换股功能,可交换债券可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重要股东实现“曲线减持”的效果。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随着再融资监管的全面加强,融资方进行融资的渠道和方式也被迫进行着转变。在此背景下,可交换债券逐渐成为市场“新贵”。

    今年1月21日,得利斯公告称,收到控股股东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同路人投资”)的书面通知,其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已发行完成。本次债券发行期限为3年,实际发行规模为6.5亿元。

    若以得利斯1月20日12.20元的收盘价计算,彼时,同路人投资持有得利斯2.59亿股的总市值为31.60亿元。

    相对这一总市值,此番6.5亿元的可交换债券发行规模,募资效果堪称显著。

    之后,因发行可交换债券业务需要,同路人投资多次将其持有的得利斯无限售流通股,划转至质押专用证券账户进行质押。

    1月4日,同路人投资持有的8272.73万股被划转质押;5月5日,450万股被划转质押;5月15日,675万股被划转质押。截至5月15日,同路人投资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1.54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7%,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9.35%。

    “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主要是为了融资。而且,公司控股股东与二股东是‘一家人’,对公司绝对控股。即便债券持有人将来行权,也不会影响到控股股东的控股权。”2日,得利斯董秘王松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6月11日,得利斯曾收到同路人投资及第二大股东庞海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庞海控股”)的通知,两者拟于未来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比例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但两者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8.16%(两股东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25%),即两者合计不超过9118万股。

    不过,因随后A股便出现非理性下跌,为积极响应证监会及上市公司协会的号召,以及遵守“减持禁令”,此番减持计划戛然而止。


建议短期保持观望


    除得利斯外,瑞茂通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也表示,拟以所持有本公司部分A股股票为标的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3年,拟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20亿元。

    金晶科技的控股股东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同样以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A股股票为标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13亿元的可交换债券。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山东钢铁(600022)的重要股东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发行的规模为22.78亿元的莱钢集团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已于2017年5月17日进入换股期,至2019年11月16日止。“换股期间,莱钢集团所持公司股份可能会因投资者选择换股而导致减少。”山东钢铁表示。

    “可交换债券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有序地减持股票,同时为发行人提供低成本融资的机会。由于可交换债券赋予了持有人标的股票的看涨期权,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因此发行利率通常低于其他信用评级相当的固定收益品种。”徐皓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在5月底发布的减持新规中,可交换债券也被纳入了监管范畴。《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列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上交所实施细则的表述则是,“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不过,目前针对可交换债券的规定,尚需等待后续细则。

  对此,天风证券研究员孙彬彬表示,减持新规中可交换债券换股问题主要涉及两步,一是可交换债券发行,二是可交换债券投资者换股。市场上对于这两步中如何处理存在争议。“目前,可交换债券这个品种遇到的政策风险比较大,建议投资者短期继续保持观望。”(编辑 李师全 陈德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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