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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禁毒条例明年施行!涉毒艺人三年内不得参与电视节目及演出 有吸毒史的不能开校车

2017-12-01 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12月1日从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了解到,《山东省禁毒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5条,主要从禁毒工作体制和职责、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工作保障等方面对我省的禁毒工作作了规范。

 《条例》明确,根据要求,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邀请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参与文艺演出;不得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

 《条例》规定,已经取得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驾驶证照的人员,被查获有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后驾驶的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其相关驾驶证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被注销驾驶证的,取消其从业资格。

    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公安机关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公共汽车、校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针对我省化工医药类企业数量较多,不少制毒分子采取租赁、骗购等手段利用化工医药企业生产厂房、反应釜等压力容器从事制毒活动的现状,《条例》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物流运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的义务。

 《条例》还对各项戒毒措施作了进一步细化。对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便于吸毒人员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减少社会歧视;最大限度地关爱救助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对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是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的,由公安机关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落实安置措施。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并订立劳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规定享受国家、省有关税收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


(编辑:曲波  陈德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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