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世,妻子整理遗物发现惊人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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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在2年里
“打赏”女主播250多万元
男子过世后
妻子整理遗物才发现这事……
妻子以
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赠与他人大额财产
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
将这名网络女主播及直播平台告上了法庭
要求他们退钱!
近日
湖里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
亡夫打赏主播250多万元
妻子发现后一怒之下……
我们当时的两套房产全部被售卖,我和他的父母原来以为他卖房的钱,是用在公司经营上,但却没有想到他的一部分钱是用在了包括直播打赏,包括赠送礼物,以至于现在的一个状态,我和他的父母至今还在外面租房居住。
法庭上,原告甄女士说,她的丈夫杨先生去年6月过世。甄女士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杨先生在某直播平台上,向一名女主播“打赏”赠与了价值人民币250多万元的虚拟礼物。
原告丈夫和被告一(女主播)长期线下见面,原告丈夫为其订酒店并一起旅行,还向被告一(女主播)赠送各种实体礼物,并在七夕节等具备特殊情侣含义的日期,赠送具有特殊情侣含义的礼物,并向被告一(女主播)赠送床垫等生活家居类物品。
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
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先生在未经原告甄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赠与他人大额财产,损害了甄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甄女士有权予以否认并要求被告退回。
违反公序良俗
同时原告代理人还提出,杨先生向这名女主播赠与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应依法认定无效。而杨先生的部分赠与行为,是通过直播平台进行的,平台方应与这名女主播共同承担相关赠与财物返还的义务。
用户对主播进行小额打赏的精神文化消费行为,为真实有效,主播或平台皆不具有返还义务。答辩人作为主播,在直播间与用户互动或展示其才艺,现暂无证据表明其行为有违反法律或有悖于公序良俗。
答辩人公司系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提供者,通过网络技术服务搭建平台,满足用户之间的精神需求,用户平台上购买抖币并兑换成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本案原告与二被告间均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事实上如今网络直播盛行夫妻中的一方花几十甚至上百万去打赏主播的事件并不少见
01
丈夫打赏主播30万
妻子索要退款被法院驳回
一年半时间内,已婚的钟先生在某直播平台充值1100多次,对370多名主播累计打赏近30万元,妻子江女士将丈夫和直播平台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打赏。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充值打赏的性质属于网络消费,而不是无偿赠与。因为双方签订了《用户服务协议》和《充值协议》,直播平台也已经根据协议,向钟先生提供了视频直播、视频上传分享、搜索、虚拟社区币等服务。钟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受自身签订协议的约束,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最终法院驳回江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02
男子婚内打赏女主播21.5万元
离婚后,妻子告上法庭
03
丈夫花74万打赏女主播
妻子起诉主播要求退还
直播中的巨额“打赏”
可以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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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源:特区新闻广场、第一帮帮团、中国网、 CCTV今日说法、最爱大厦门编辑 陈思亲海峡导报微信(ID hxdbwx)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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