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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我们都这样做慈善~

杭州民政 2024-03-27

一个人的力量也许是微不足道的

但我们相信

如果每一个人都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做慈善

这份力量将不可估量


近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公布并实施,今年起我们一起这样做慈善~

民政部门在办理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时不得在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之外增设条件;


在办理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可经由非营利性组织提出申请,同步将其登记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自完成设立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同步取得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可以直接凭标注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区域性的慈善(联合)总会以及相同慈善活动领域的联合型、行业性组织。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前报备募捐方案的,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01

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

02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03

公开募捐情况;

04

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05

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06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07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时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本人或者其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慈善组织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帮助。


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个人通过互联网求助的,可以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当对所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显著位置或者以其他显著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求助人开展公开募捐,也不得代为接受捐赠。

撰稿:办公室

编辑:黄颖斐、辰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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