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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正式启动,涉及你的养老保险!

杭州民政 2024-03-27

为更好地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同时配发《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什么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如何购买?有保障吗?

来看看民民为你做好的笔记吧~

产品定义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参与公司

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6家,分别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费方式

具体来看,交费方式上,采取灵活交费方式,保险公司可收取初始费用,消费者交纳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保险公司可根据交费金额、账户累积金额、销售渠道不同等设定差异化的公平合理的费用标准,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同时,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企事业单位相关交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权益全部归属个人。


积累方式

根据《方案》,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

不同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可以不同,但不得超过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


领取方式

保险公司须提供定期领取(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应制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可根据预定利率、生命表变化对转换表适时调整,并在公司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布调整后的转换表。此外,养老金领取可衔接养老、照护服务,但须另行签署相关服务合同。

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保险责任

此次《方案》明确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包括身故责任、年金领取责任,鼓励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提供重疾、护理、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其中,消费者在保险合同期内身故,赔付金额在积累期内不得低于账户价值,在领取期内不得低于保证领取剩余部分与年金转换时账户价值减去各项已领取金额的较大者,累计赔付给付金额不得低于领取期与积累期转换时的账户价值。


退保规则

《方案》也考虑到了特殊退保情况。消费者罹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且伤残程度达到人身伤残保险评定标准1—3级的,可以申请特殊退保

消费者在积累期申请特殊退保的,退保现金价值为申请时的账户价值;在领取期申请特殊退保的,退保现金价值为申请时保证领取剩余部分与年金转换时账户价值减去各项已领取金额的较大者。对于其他长期养老金领取方式,退保金额为消费者尚未领取权益部分。


内容来源: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保险报

编辑:方沁薇、章琳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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