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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指南!社会组织年检不合格都有哪些原因?

杭州民政 2022-06-29

在之前的推送中,民民公布了杭州市民政局关于杭州市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结果的通告。

这项年检结果公布了!杭州有84家不合格(点击可查看)

有小伙伴留言问:

今天,民民就给大家贴心地安排上社会组织年检指南,和大家详细讲讲各类社会组织年检的内容以及审查标准,一起往下看吧~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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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未经批准的;

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

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重大活动不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被有效投诉举报的;

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按要求建立的;

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包括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者处罚的;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限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未按期换届的;

在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社会团体兼职的;

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市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



参检单位在2020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参检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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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设立分支机构的;

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参检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

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市民政局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基金会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良好,没有违法违规情形的,认定为年检合格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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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具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

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基金会组织机构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年检结论后,应当责令该基金会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撰稿:社管局

编辑:方沁薇、章琳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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