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救助政策有变化!以后更多人可以享受了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中具体明确了
特困供养哪些方面的内容呢?
与我市现行的特困供养政策相比
又有哪些不同呢?
和民民一起了解一下~
救助供养范围:
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关于无劳动能力的鉴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现行政策:
新办法:
关于法定义务人
无履行能力的鉴定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现行政策:
新办法:
关于终止供养的规定
现行政策: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新办法: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意见》还从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丧葬服务等方面明确了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
明确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
通过现金或实物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具体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
照料护理
各地应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护理费用水平确定。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供养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保障政策,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核定。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疾病治疗
财政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就医原则,合理安排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
住房救助
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与设施。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教育救助
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政策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丧葬服务
特困人员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照料服务者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办理。丧葬费用除去惠民殡葬补贴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后,其余从救助供养经费中统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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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救助处
部分内容来源:浙江发布
编辑:方沁薇、章琳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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