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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离婚、补证,以后忘带这份材料也可以正常办理了!

杭州民政 2022-08-03


为深入推进婚姻登记数字化改革,进一步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近日,浙江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在婚姻登记事项中试行应用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印发之日即2021年11月9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针对实际工作中基层和群众实际需求,在坚持依法登记的基础上,实现办理婚姻登记事项时,婚姻登记机关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的,经当事人本人申请并确认无误后,当事人可以不提供户口簿,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工作。

这项新政策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民民带大家一起看看吧!

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适用范围有哪些?

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仅限常住户口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通知》规定全省婚姻登记机关须根据当事人本人现场申请方可调用,且仅限办理下列6个婚姻登记事项: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

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持有的居民身份证与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持有的居民身份证与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执行。即:

居民身份证与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有不一致的,应当先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并换领证件,再办理婚姻登记事项。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上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上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视为不一致。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公安人口基础库接口信息中户口簿中的“婚姻状况”栏记载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办理?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公安人口基础库接口信息中户口簿中的“婚姻状况”栏记载不一致的,按照《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有关规定执行,即:

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无法提供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的婚姻状况。


当事人申请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作为本人户口簿材料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常住户口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在浙江省内申请办理婚姻登记事项时,根据本人现场申请,如婚姻登记机关通过浙江省公共数据平台和公安人口基础库接口,当场能够获取到当事人的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和“婚姻状况”等户口簿记载信息的,婚姻登记机关将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和公安人口基础库接口信息打印在同一页纸张上,必须经本人确认无误并签名、按指纹,方可作为户口簿材料的纸质存档件,同时进行电子归档。

内容来源:浙江民政

编辑:方沁薇、章琳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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