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丨社会科学报
“法治”意味着政治合法性模式的转型升级
——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
本报记者 汪仲启
最理想的法治秩序形成路径必然是上下互动的
记者:我们不仅在经济上是落后国家,在法律上也是后发国家,我们的法治建设也面临“赶超”的任务。要实现落后状态下法治水平的“赶超”,要求在党的领导下自上而下地去建构法律秩序。而另一方面,如果要让人民对法律有认同和敬畏,则要求人民主动投入到法治建设当中去,自下而上地参与并推动法治秩序的生成。如何化解这两种法治秩序的形成逻辑之间的张力?
林来梵:实际上,人们对于如何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尚未形成共识。有人认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统一的,也有人认为应该全面学习西方的法治模式。我认为,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作为一项艰苦卓绝的事业和工程,没有中国共产党自上而下的推动是行不通的。要认识到法治中国的“中国性”,要基于中国国情和主体立场来建构法治中国的模式。要清醒认识到,法治中国不完全是自下而上推动的,而是由中国共产党推动的,因此法治不可能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法治只是党执政方式的改变,以及执政合法性模式的转型和提升。而在党领导的法治事业中,宪法的实施机制非常关键。宪法司法化在我国不现实,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通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很多人对“违宪”二字抱有恐惧感,其实违宪审查最主要的功能是依照宪法清理互相矛盾的、违反宪法和上位法的法律法规,违宪审查针对的主要是立法,而不是针对政党和个人。
但另一方面,法治中国的形成必须要有社会的充分成长和发育,真正的法治建设,必须要人民参与。发达的市民社会焕发出对法治的强烈要求。在后立法时代,法律的评价和审查将成为重要主题,以推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由人大主导、职能部门具体操作的大规模的集中审查,往往脱离具体利益,很难发现法律体系中具体问题和争议点。最好是公民通过具体案件,运用宪法审查机制,参与到法律的创制和完善当中来。同时,公民通过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从而能够获得对法律功能和威力的基本体验,进而产生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
从当下中国的法治基础和社会发育程度来看,最理想的法治秩序的形成路径必然是上下互动的。自上而下的建构逻辑和自下而上的生长逻辑一旦形成合力,通过法律运用、司法审查的反复涤荡,真正形成体现人民利益的法律秩序,法治才有可能在新时期的社会条件中,特别是在人们的头脑和灵魂中“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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