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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拐卖儿童,该当何罪?| 社会科学报

2015-07-18 喻 中 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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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喻 中

◤尽管事后被证实只是一种营销行为,但是有关“贩卖儿童应判死刑”的呼声已在网络和社会上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讨论,甚至不少法学界人士也参与进来。近年来,拐卖儿童案件不断刺激着全社会的神经,不少人呼吁要对犯法者严惩不贷。随着法治进步和司法体制的完善,相信人们对这一问题会有更加理性的认识。

近日,媒体上出现了关于拐卖儿童犯罪的热议。引起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拐卖儿童是否该判死刑?有人建议,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有人认为,拐卖儿童不必判死刑;当然还有其他的说法。那么,拐卖儿童,到底该当何罪?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分析。

从现行刑法的角度来看,问题已有明确的答案:拐卖儿童,视其情节轻重,既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可以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还可以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关键是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同为拐卖儿童,但是拐卖儿童的情况是多样化的,所以现行刑法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有的是轻刑,有的是重刑。譬如,拐卖儿童数量较多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诸如此类的情况,就可以处以重刑,甚至死刑。可以说,媒体上讨论的问题,现行刑法已有规定,而且没有什么疑义。如果以这样的问题去问法官或律师,法官或律师通常会根据现行法律做出明确的回答。

但是,媒体上的讨论显然不是立足于现行法律的规定,而且一种对于现行法律的评论。立论者的意思是:我不管你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我自己的观点是,拐卖儿童都应当判处死刑,法律应当做出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观点或与之对立的观点,其实是向国家立法机构提出了一个立法建议,或一个修改法律的建议:以重刑甚至是以极刑处罚拐卖儿童的罪犯。

针对国家已经制定的现行法律,社会公众是否可以说三道四?当然是可以的。这是公民的言论自由,甚至是公民体现自己的社会责任感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突破相关的政治底线、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即使是针对现行法律,社会公众也可以提出各种不同的看法。“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就属于这样的看法。至于这样的看法能否成立,那就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了。

暂且不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单从法理上看,“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的观点能否成立呢?我的回答是:很难成立,几乎不能成立。因为这是一种偏颇的极端观点。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固然伤害了儿童,伤害了儿童的父母、家庭。但是,如前所述,拐卖儿童的情节各不相同,不问青红皂白,全部放在“死刑”这口锅里一锅煮了,显然失之简单、粗暴,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是冲突的。

更重要的是,凶狠的“一律判死刑”也不符合谦抑主义的刑事发展方向。在某些社会背景下,“重典”能够产生一定的效用,但“重刑”不可滥用,“死刑”尤其不可滥用。这几乎是一种共识。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关于死刑的研究,已经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持。甚至死刑本身的废存,都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老话题了。在这样的刑法理论面前,“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的观点,根本不能得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认同。

也许有人认为,“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就是某些网络媒体的一种“炒作”,目的在于:以惊人之语吸引眼球,是“注意力经济”的一种表现,具有强烈的“娱乐化”倾向,因而不值得认真对待。我的看法是,也许确有这样的成份。不过,即便如此,这样的讨论还是有助于我们重新思考死刑的使用问题、刑法的价值问题以及儿童的保护问题,特别是它们之间的冲突,这些问题显然是严肃的。想当年,英国社会出现了一场关于同性恋与卖淫是否违法的讨论,著名法学家哈特对此予以认真的对待,并向学术界贡献了一部法学理论名著《法律、自由与道德》。与此相类似,关于儿童保护与死刑的关系,也可以在更深层次上予以思考。“无画处也是画”,即使是一个闹剧性质的问题,也可以从中抽离出一个具有学术意义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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