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会颠覆传统医疗么?| 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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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互联网医疗模式改变未来?
作者:本报记者 小白
◤在医疗行业,互联网技术正在逐渐大展身手,互联网医疗已成为一个全球化发展趋势,“重构医疗生态”作为一个新课题,受到业界与社会的热议。今年2月,“互联网医疗中国会”在北京成立并发布报告,指出:“互联网医疗将重构健康管理、就医方式、就医体验、购药方式及医患生态五大问题。”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领域的学者。
在今年年初中国传媒大学互联网医疗中国会发布的《reMED2015中国互联网医疗发展报告》中介绍:2014年美国互联网医疗领域风险投资达到41亿美元,比2013年增长了125%,投资金额是过去3年的总和;2014年中国互联网医疗领域风险投资达到6.9亿美元,比2013年增长了226%,投资总额是过去3年的2.5倍。报告预测,随着BAT和众行业巨头的强势介入,2015年行业变革一触即发。未来10年,在国家政策利好等多层因素的驱动下,互联网医疗10倍增长空间可期。报告指出,互联网医疗将从健康管理方式、就医方式、就医体验、购药方式和医患生态五个方面实现对传统医疗的重构。
事实上,医院内部的互联网变革早已开始。相关调查显示,2014年中国医疗信息化投入是220亿元,比2013年增长12.8%,预计2015年将比2014年增长13.8%,总额将达到249亿元。这个数字仅仅是指医院信息化和区域卫生信息化投入,不包括健康管理方面(例如可穿戴健康设备)的信息化投入,以及一些互联网医疗企业的投入。截至2014年9月,全国范围内29.3%的三级医院已经使用了移动医疗系统,比2013年上升了11.8个百分点。
去年8月,卫计委出台《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包括医生和医生之间)进行的远程医疗服务作出了具体的规范。前不久,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宋树立公开表示,互联网上涉及医学诊断治疗是不允许开展的,医生通过网络只能做健康方面的咨询,不能开展医疗诊治工作。《北京青年报》也于近期发表文章指出:在目前国情条件下,“互联网+医疗”不能理解为医疗诊治和互联网的简单相“加”,不能直接等同于“互联网医疗”。如果贸然放开“互联网医疗诊治”,客观上将使江湖游医、庸医恶医及各种医疗欺诈行为有更大平台,医患之间的不信任感和敌意情绪势必变本加厉,医疗诊治的风险将空前放大,安全性将大幅降低。
这样的顾虑并非没有理由。毕竟,互联网医疗在深刻改变传统诊疗模式的同时,也在挑战现有的医疗法律法规制度,由此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上海政法学院生命法研究中心李国炜研究员在接受采访时候表示,互联网医疗的首要问题是医师执业的限制,其次是医师的亲自诊查义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换言之,医师原则上负有亲自诊查义务,不得仅依赖“传闻”而实施医疗措施。那么,医师本人亲自通过网络设备观察病人的体征,算不算“亲自诊查”呢?再次是诊疗记录的管制和病历资料的保护。在互联网医疗时代,病历资料存储于可轻易复制的电子介质中,使得整合从出生到死亡的所有病历资料成为可能,个人病历资料的披露、传播更为容易。因此,互联网医疗所涉及的病历资料保护将受到更大的威胁。尽管《刑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对病历资料的保护有所规定,但宣示性条款居多,可操作性差。最后,即使上述法律规范问题得以解决,尚有些实务问题有待厘清,诸如: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如何纳入医保体系结算;互联网医疗服务过失如何认定;提供网络医疗服务的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管辖地如何确定;患者既选择网络医疗服务又在当地医院就诊时,若发生医疗损害,责任如何分配;因为设备故障导致资料传输错误,造成医疗损害,责任如何分配,等等。
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网站管理部主任徐利剑曾谈到目前医疗机构网站的困惑:首先,在线服务方面,医院相关的信息都是在医院的HIS(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医疗信息系统)系统里,北京市绝大部分HIS系统都是独立的信息,因为医院要保证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怎样把这些信息调入到互联网系统,这是医院目前最关注的内容,也是我们感觉难度非常大的内容。”第二,互动交流方面。各家医院也都是非常想通过网站向患者提供相关服务,但是医生大部分时候都非常忙,这方面难度非常大。第三,医疗机构和企业如何合作。
在互联网医疗呈现出的繁荣景象背后,互联网医疗企业——丁香园的创始人李天天已经看到了诸多待解问题。在今年年初举行的“reMED2015—重构医疗生态”高峰论坛上,他表示,信息孤岛、海量医疗健康数据如何应用,是互联网医疗从业者头痛不已的事。互联网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在线问诊也因此悄然盛行。不过,简单的在线问诊将导致数据缺失,进而给医患双方带来巨大风险,同时由于咨询建议与在线诊疗的边界不清,及国家法规明令禁止在线诊疗,使得移动医疗有时“移不动”。他强调:患者安全永远是医疗服务的目标,不能为了便利而牺牲安全;医生是医疗服务的核心,且永远不会被程序或机器所取代;为医生提供内容支持、工具支持及平台支持,可以提高效率,增加收入是优化医疗资源的可行之路。
其实,发达国家在这方面也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解禁、从探索到成熟的过程。如美国远程医疗协会(ATA)制定了《远程医疗实践规范与指南》,要求医疗服务机构及其专业人员与患者的远程互动交流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个指南,以保证医疗诊治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与实体安全性。今年5月27日,德国公布了《电子医疗法》。该法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基本数据的现代化管理;借助病人急救信息,医生将迅速获悉病人所有重要身体状况;卫生领域不同信息系统的交互工作索引透明化,标准统一化,等等。德国联邦信息技术安全局主席Michael Hange表示:“《电子医疗法》标志着信息安全在卫生领域的一大里程碑。医疗的电子化以及电子医疗卡必将改善病人敏感信息安全,病人在个人信息保护上也将受益匪浅。”
如何通过立法给互联网医疗模式发展保驾护航?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他指出,法律应明确用户的个人信息、医疗信息属于隐私敏感信息。医疗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机构都应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在搜集和使用这些信息时,应明确得到用户的事先授权,不得越界使用、超期使用或非法转卖、转让。他建议我国立法应尽早引入“被遗忘权”立法观念,将用户作为自己信息的控制者,在不继续使用服务或产品之后,相关信息保有者应立即彻底删除相关信息记录。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共享”医疗信息范围应在立法上明确,法律应禁止医疗信息的非法流动。共享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必要性和正当性原则,事先应告知用户信息流转方向和使用情况。任何人、组织或机构都不得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非法与他人共享医疗信息,等等。
医生的职业道德也是值得讨论的范围。李国炜研究员为记者提供了一份国家医疗委员会的远程医疗适度监管工作小组的报告。在涉及职业和伦理标准方面,报告提出:鼓励医师遵守全国公认的在线健康服务标准和伦理准则。一个医师的执业判定力(诊断、执业范围、治疗)不应该被远程医疗技术的非临床考量所影响或者限制;医师酬劳和治疗推荐不应该被物质地基于传送病人想要的结果(处方或者转诊)或者远程医疗技术的使用。
另外,我国医院信息化领军者——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院长王杉曾经指出:物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的发展为医学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但并不能颠覆医学之本质和精髓。相对“颠覆医学/医疗”一说,他更偏向于用“实景医学”这一概念来描绘未来医疗的发展前景。所谓“实景医学”,是指应用移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实现在患者自然生活状态下,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医务人员开展实时疾病诊断、监测、治疗的创新医疗服务模式,包括自然生活状态下疾病数据采集、分析、诊断、诊疗方案实时调整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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