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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 | 江平:政法界也存在民粹和民族主义的危险

2016-07-05 众晓 社会科学报


我觉得政法界也存在着鹰派和鸽派的思潮,也存在着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危险性。我们在法学界或者在法律界,无罪推定是鸽派,有罪推定就是鹰派,我是这么认为的。

 

6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江平出席蓟门决策论坛并发言,以下文字为江平发言实录整理发布: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江平在论坛上发言(摄影:李大白)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我今天讲的是关于法律人共同体的方法论。我想大家都知道,我们讲法律,可能是指理念,也包括是一个制度,一种文化,当然它也包括一种方法。学校培养法律人时,比较多的是注意制度方面,包含理念和文化方面。但对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对于法律人工作的方法,好像在我们的课程中相对比较少。所以今天我着重是讲这个问题。

 

我从三个问题来谈一谈。

 

第一个问题,在法律方法方面,我们作为职业共同体的法官、律师、检察官包括教授、老师,有哪些方法论上的缺陷?我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来思考:

 


政法界也存在着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危险性



宏观方面,对于最近吴建民(著名的外交家、前外交学院的院长)的故去。我深表悲痛。在介绍吴建民的时候,有的记者特别提出——吴建民是外交界里很有才华的一个同志,他特别强调要利用外交来搞好关系,发展友谊,使我们在外交方面有更多朋友,所以他有一个绰号“鸽派的外交家”。外交界有鹰派和鸽派,世界外交人员都有鸽派和鹰派之分。吴建民特别提出要警惕现在的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思潮。我非常赞同。我们在外交方面确实有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思潮或者趋向。过去有段时间很歌颂义和团,现在看起来,义和团有什么好歌颂的?义和团就是民众起义、代表民众的意志?不对,它是民粹主义的东西,我们在外交方面也有民族主义的东西。所以我想我们这样的理性思考,对于我们外交或者政法工作的都很有帮助。我觉得政法界也存在着鹰派和鸽派的思潮,也存在着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危险性。我们在法学界或者在法律界,无罪推定是鸽派,有罪推定就是鹰派,我是这么认为的。

 

政法界应警惕长期以来的专政思想和阶级斗争思想

 

过去向来强调的是有罪推定,你既然作为被告,既然进入审判席,就是有罪。所以现在我们要大力提倡无罪推定,而否定有罪推定,这也是为了解决政法界的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思潮。我想政法界的思潮和外交界这种思潮出现的原因都是一个,那就是长期以来的专政思想,阶级斗争思想。阶级斗争立场要坚定,“宁左勿右”。周恩来同志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跟美国建交的一些做法,毛泽东将之批判为投降外交。按照毛泽东思想跟美国建交却被认为是投降外交,这很值得我们警惕。所以这样一些东西仍然是反映在我们头脑中的。

 

“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是法律人应有的严谨

 

从微观方面来看。我认为法律人的方法其实很简单,即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特别注意到推理,靠证据来说话,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这话是胡适说的。胡适本身作为一个文学家、历史家、哲学家,要从这个角度来看,他做历史考证如果没有一定的事实,就不能够过分夸大。只有手中掌握了证据才能够提出新观点。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有四分证据不能说七分话。我想这是法律人起码应该有的严谨。过去办案,尤其是在搞政治运动或者是严打时期,或者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我们所办的案子都很粗,不细。今天看起来,有些案子翻案了,呼格案子翻案了,念 47 32137 47 15262 0 0 2785 0 0:00:11 0:00:05 0:00:06 2996案子翻案了,聂树斌案子最高法院来审理,可能也要翻案,为什么翻案?是因为过去的方法论没太注意证据,没有杀人的确实证据,就把他判死刑而且执行了,这是很危险的。所以,这样一种粗的毛病,在审判工作中重现表现出来了,尤其是在一些刑事案件上。

 

呼格案:2014年12月15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在粗和细的问题上,背后有很多制度上的缺陷,不仅仅是方法论。公检法缺乏相互监督,政法委员会统一办案、定调,这些东西容易造成错案,但从法律人思维来说是太粗,不太细。所以办案的作风、方法论的问题,一个是鹰和鸽的问题,一个是粗和细的问题,这两方面我认为始终没有解决。当然法官和检察官的问题可能更多一点,而在律师群体中也仍然存在,有这方面的遗留。

 

法官和检察官更倾向于“有罪思维”,律师更倾向于“无罪思维”

 

第二个问题,在共同体的方法论,作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有什么不同?

 

庭审是法律人方法论的集中表现,因为有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参加的法庭审判,集中表现了方法论的特色,也是法官、律师、检察官在一起共同合作和发生冲突的主要场所。我觉得现在的法官和检察官受“有罪思维”的影响比较大。这点我要特别说明,我所说的“有罪思维”和“有罪推定”不是一回事。检察官提起公诉,当然认为被告是有罪的,而法官受到检察官和政法委员会的影响,当然认为被审判人是有罪的,这有职业方面的原因,职业使他倾向于“有罪思维”。而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的思维通常是无罪思维。现在有些不好说的无罪,也只能是重罪判成轻罪。作为单为当事人辩护的律师,更多是一种无罪思维,总希望当事人是无罪的比较好。这点在法庭上的冲突就很明显,因为每个人的思考方式,每个人的职业地位和地位的要求不太一样。




法官跟检察官,在审判工作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容易粗一些。因为法官总希望案子尽快解决,尤其现在案子越来越多,压得越来越重,法官本身的任务要求不允许他把一个案件的审判工作拖得非常长。西方国家一个案件开多次庭,但在中国是很困难的。律师不一样,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希望每一个案子办得更细,涉及到当事人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都希望证人出庭,都希望证据一件一件地予以核实、落实,不能够粗,不能够想当然,不能把它当成“可能是这样”。这造成了在职业共同体的不同看法。

 

“发扬一些工匠精神,少一点格式判决”

 

第三个问题,法官和律师的理念及其方法主要表现在判决书、代理词上,能表现案件推理过程和证据的运用。应该说,判决书是法律方法论点赞的样本,判决书应当体现法官的工匠精神。现在我们大力提倡“工匠精神”,法官的判决书也是一个样品。曾经我看过一个法庭的记录,法官问当事人,“你的欠款交了没有?”当事人讲,“我是欠了钱没交,但是我有原因。”法官说“我不问你原因,就回答我欠了还是没欠。”当事人说,“欠了”。法官说,“好了,欠了就行了。”这很机械。民事审判,货款欠了,但有原因,也可能是你违约在先,这不同,有抗辩权。这点上,我看了一些法庭的记录,太绝对,这样的一种绝对是缺少了工匠精神。工匠精神就是精益求精。

 

不久前在《法制日报》看到一个消息:现在有些地方在推广格式判决。我看了以后摇头,过去强调判决书要能体现每一个法官的特色,对问题的判断和对证据的认识。怎么现在提出格式判决?格式判决应该就是模式判决,即就按照固定模样判决。工匠精神更多得是对方法的应用,能表现出法官思维的方式,选择证据的理由,说明为什么认为这个证据有效,别的不取?这就是法官的判断。现在要求每一个判决书连细致的操作过程都没有,变成格式判决,统一模式,这很可怕。律师和法官就变成格式的代理词,照着模样、按部就班地讲,这很可怕。所以,“发扬一些工匠精神,少一点格式判决”,格式判决可以有个别应用,但绝不可以普遍提倡,如果今后都提倡搞格式判决,这是很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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