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互联网经济立法
王战:发展互联网经济需破解“无序无度”困境
发展互联网经济需破解“无序无度”的困境
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 王 战
目前,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和网络安全管理已经形成共识,但在经济发展和商业模式领域中,依然存在着“无序无度”的困境:新模式一定合法?诚信可以产业化?如何投诉与维权?外资可以无条件准入?虚假宣传要不要问责?免税扶持等于无需发票?
保障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已经不再是一个理念问题,而是如何实施、如何执行的操作性问题。对此,提出以下六条建议:
加快互联网经济的监管立法,加强顶层设计。建议在国家层面尽快研究出台互联网经济监管立法条例,重点是解决执行主体缺失的问题。要根据互联网经济具有的跨地域行政边界、跨产业业态边界、跨部门管理边界的实际特点,改变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单一主体的执法方式,明确以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总牵头人,以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为联合单位的多主体执法方式。
同时,尽快推动执法平台网络建设,实现多主体联网对接,并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力,防止推诿和扯皮。
研究多部门联网共治
细化并组织研究多部门联网共治及问责条例。建议设立一个覆盖全国范围的多部门“内网”共享通道,加速各相关管理部门的数据共享,对消费者投诉和电商政策涉及地区的部门,可根据销售链推动联网共治,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产业链的监管问题。同时,有关部门需要细化问责条例,对纳入联网共治的单位实行单个部门问责制,部门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将采取严厉问责,避免出现三不管现象。
加快负面清单和连带责任管理
加快互联网经济负面清单和连带责任管理。建议补充和完善“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操作内涵。一方面要对现有从事互联网经营的商家推行备案注册制,明确其经营业务和商业模式;另一方面可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禁止涉足经营的内容和类型。特别是对涉嫌敏感商品(如医药卫生等)和“伪创新模式”(如类传销)等灰色地带的网上经营,既要明确电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清晰界定平台商需担负的商业义务。一旦发现违规甚至违法问题,电商和平台商要同时给予问责惩罚。
此外,有关部门要下文严格互联网新模式的宣传报道制度,宣传撰文应采用实名制。无论是软文、图片或是文字宣传都要求作者实名,平台、网站或媒体应参与自查,并负连带责任。一旦发现宣传报道存在重大不实或者故意歪曲,要追求实名报道人的民事经济责任,无实名则追求平台民事经济责任。
完善健全分类征税方案
完善和健全有利于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分类征税方案。建议国家细化征税方案,可以首先对运用互联网支付工具的电商和微商试行。与想象的不同,许多电商都面临着巨大成本压力。各种成本综合在内,电商产品价格至少要高于成本价格1倍以上才有微利,因此不开发票或逃税成为节约成本的重要方式。
为此,一是要求商家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和注册,不得以任何借口避开发票;二是按照商家累积经营额度给予税收减免,如累积销售额在50万元以内免征各类税收,50-100万元需要交纳营业税,超过100万元需同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可以参照实际情况给予不同优惠。
建立国标诚信体系
在全国开展“诚信净网”行动,建立国标诚信体系。建议针对长期被诟病的刷单、删评价、虚假评论等问题,应尽快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诚信净网”行动。
一是以大型平台商为推动主体,积极开展内部自查,对于“诚信造假”商家进行记录和惩治;重点是实时对平台中涉及点赞的商家予以警告,并对实施组织点赞商家追求责任。
二是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开展多部门多地区联动督查,对于刷单产业链和自营商家假冒造假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与此同时,加快对传统征信体系的改善,协同大平台商和数据运营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的国家标准和使用体系。
建立"红蓝黄"预警体系
严格数据运营商的外资准入标准,建立“红黄蓝”预警体系。建议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家长期产业发展需要和阶段经济发展特殊性,适时制定和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重点有二:一是确立数据运营商的外资准入标准,凡是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数据一律禁止国外运营商进入;凡是涉及国际贸易或国际竞争的数据,国外运营商有条件进入。二是建立外资数据运营商的“红、黄、蓝”预警机制,并根据数据的影响范围和安全级别建立“红、黄、蓝”标准。其中,用“蓝色预警”代表一般风险,“黄色预警”代表中级风险,“红色预警”代表高风险。 (本文将载于社科报总第1550期,图片来自网络)
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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