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炒作,不光是一种道德问题 | 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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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炒作新闻,多数情况下属于道德问题,原则上应通过新闻职业自律和各传媒的内部工作规范来约束。个别触犯法律的,当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全文大约1700字,阅读时长约为5分钟。
报纸原文:《新闻不能被炒作》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 陈力丹
炒作不能运用于职业的新闻传播
炒作新闻是传媒运作中的一种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新闻传播者在报道新闻的过程中,为了获取直接或间接商业利益,介入其中,引导和强化部分新闻要素,有意忽略新闻的其他必要要素,以吸引受众注意,这种行为即炒作新闻。它的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三句话: 预谋(有计划)、轰动(追求的效果)、运作商业化。一旦有意识地强化新闻的某一部分,若这部分本身就不够清晰,传媒通常会将这一部分演变为捕风捉影、妄加猜测、指鹿为马的叙述。
商业企业是否可以炒作他们的产品和品牌另当别论,但新闻不能被炒作;传媒可以实行商业化经营,这是指它的经营部和广告部。编辑部对于传播新闻的运作,不能是商业活动,而是新闻专业主义的领域,它服务于满足人们了解外部社会的信息需求。正规传媒制作的新闻,有一种共同的质量要求,即必须是客观、公正、真实、全面的信息。炒作新闻,有意强化事实的某一部分,遮蔽其他部分,这是造假行为,这和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性质是一样的。
既然炒作本身就带有虚假的内涵,“良性的”炒作、炒作的“底线”之类说法本身是不能成立的。
在客观报道事实的基础上,新闻的标题和行文强调某一点,这属于新闻编排技术;如果有意遮蔽某一部分(排除保护隐私权的事例),突出另一部分,就有问题了。炒作作为一种手段,完全不能运用于职业的新闻传播。所谓成功的新闻炒作,其本质是将传播新闻服务于具体的商业目的,这是愚弄受众。
炒作新闻违背新闻客观性原则,进而新闻真实受到挑战。例如有一年情人节的那天,北京一物业保安在地下车库里杀害了一个少女。对于这个事实,一家报纸的标题是“男子劫杀17岁女孩”;另一家报纸的标题是“‘情人节杀手’抢劫小姐灭口”。根据报道的具体内容,这个杀人嫌犯与被杀者没有情感联系。那么,前者的标题基本规范,后者使用“情人节杀手”定性于杀人嫌犯,便是炒作。
炒作遮蔽了人们对公共事件的关注
由于炒作新闻的做法渗透到几乎所有报道领域,以致我们对此都变得麻木了,一些不大的炒作只有通过分析才能意识到。例如2009年冰岛新总理上任的报道,这显然是一条政治新闻,要点是告知公众发生这样一件事情。《人民日报》《北京日报》的报道比较规范。新华网和《中国日报》报道的标题是: 冰岛女同性恋部长将成为过渡政府总理。《北京青年报》和《新民晚报》的标题分别为“冰岛将出现首位女同性恋总理”、“同性恋部长就任冰岛首位女总理”。突出新任女总理为同性恋者这一新闻中的次要因素,这是有意为之,即炒作新闻。严肃的政治性传媒,不该如此强调新总理是同性恋,这与她当总理无关;大众化报纸可以适当做些文章,但报道中新闻要素不能主次颠倒。
被炒作的新闻,通常被突出事实的娱乐方面,这样做虽然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但很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尊严;法律上,可能导致侵权。受害者不仅是当事人,公众也是被愚弄者。最大的危害在于,遮蔽了人们对于重大公共事件的关注。例如,很多传媒将公众的眼球转移到一个女演员生孩子上,100多人死难的矿难新闻被边缘化,传媒在这个时候扮演的角色是可耻的!传媒在长此以往的不断炒作中,降低着公众的道德和政治素养。
还存在另一种情况的炒作,最初不是来自传媒,而是当事人或企业有意通过透露某种似是而非的绯闻或异常情况来吸引传媒报道,这是商业公关行为。公关与新闻报道本身是一对矛盾。传媒在这种矛盾中,经常处于被摆布的地位。有时是利益的驱动造成的,有时是被对方的公关技巧迷惑的。不论哪一种,结果都是: 得到大利益的是发起方,得到小利益的是传媒,被耍弄的是公众。
传媒工作者的自律意识内化
传媒炒作新闻,多数情况下属于道德问题,原则上应通过新闻职业自律和各传媒的内部工作规范来约束。个别触犯法律的,当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我们的传媒以前只是党政机关的一部分,现在作为一个行业在运转,一些人不知道什么叫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因而存在很多失范的现象。我国社会的法治化程度不够完善,各传媒内部的自律建设参差不齐,加上社会与传媒之间的相互影响,因而问题越来越凸现。目前我们采取的是党和国家的有关部门下达行政规章,规定若干“不许”。这是无奈之举,通过刚性的行政规章解决属于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问题,可以部分遏制一些眼下凸显的问题,但从长远看,构建完善、有效的传媒自律体系,让传媒工作者的自律意识内化,才能根本解决问题。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228期第6版,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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