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神药”走下神坛,多元主体共治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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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冬天,“流感”的肆虐同时带动了所谓“神药”匹多莫德、奥司他韦等的疯狂销售。应该认识到,药物的滥用已经对国民健康构成极大威胁。为了捍卫公众的健康利益,必须要加强公众对药品的理性认识,对药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使用进行严格监管,并将之上升到国家层面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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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保障药品安全》
作者: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 卫学莉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五方面的战略任务。而去年年底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纳入国家发展的基本方略,把人民健康置于“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地位,并要求“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这表明了健康中国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处于重要位置。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安全可谓关系到国计民生,也关系到我国实现健康中国的总目标。因此,药品安全是全民健康的一个重要节点和因素,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然而近年来,药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一样层出不穷,已经成为影响实现全民健康的重要羁绊,成为大众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段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爆发的流感状况,使得对“匹多莫德”等所谓神药的讨伐开始见诸报端,暴露出了我国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如何更好的对药品进行监管,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有必要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路的转变,从单纯完全依靠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转到社会多中心多主体治理的角度,来寻找解决办法。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在药品监管领域,多年的医药监管实践经验也证明应由政府单纯监管向社会治理转变。在治理主体上,应在政府监管主体之外,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社会组织等主体的社会监督和参与作用;在治理手段上,转变传统的行政监管手段,适时运用合作、委托、奖励、补贴等手段,突出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在治理方式上,实现以对话、协商、合作和集体行动为主的方式,通过药品风险管理与风险信息交流,建立药品风险提示的发布与收集渠道,搭建起消费者与政府、制药企业、新闻媒体之间的沟通路径。
总之,当企业、非政府组织及个体联合起来共同抵御风险、承担各自责任时,社会政策就在无形中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政策中的某些不足也在此过程中得到了较好的弥补。在社会治理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探索以下一些解决办法:
首先,药品广告的监管一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患者及家属在自行选择购买药品的时候,广告无疑是让受众接受的最大途径。这也是各大药品企业争相在众多媒体平台投放药品广告的原因。但遗憾的是,虽有药品管理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制约,但效果似乎不佳。很多药品涉及扩大疗效甚至虚假宣传,“莎普爱思”滴眼液就是典型证明。所以,相关部门应从源头上对药品广告做好监管,并完善追责机制,对媒体和厂家的虚假宣传实行终身追责。
其次,在药品生产行业和经营行业中引入信用惩戒机制,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按照法律要求和相关规定,限制犯法者甚或犯罪者终身禁止进入药品行业资格,提高准入门槛。
再次,我国药品问题层出不穷,较多原因还是出在立法本身,责任人的违法犯罪成本太低。应该建立民事、行政、刑事高度契合的责任追究机制。特别是在民事领域,完全可以借鉴《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药品法律中引入惩罚性赔偿,让责任人不敢违法。
最后,在AI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在药品安全领域也可以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进健康治理的现代化。以神药“匹多莫德”为例,一年四十亿元的销售额无论对于哪一类药来讲都不算少了。对于相关药监部门而言,不仅应该监管药品企业在药品上市前的研发、试验等活动,对药品进入市场之后的不良反应的监测、药品疗效、药品毒副作用的审查更是必不可少。无论是药品监管部门,还是药品企业自身,如果能够善用大数据来了解和掌握药品上市之后的使用状况、面向人群等相关因素,可能使相关的监管更加符合科学性,从而减少监管成本,为相关决策更具针对性和规律性提供相关措施保障。因此,在药品监管层面加快药品信息的大数据建设与信息共享,应当成为药品监管的一个重要基础性工程。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594期第4版,转载请注明出处,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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