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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 | 跑好中国经济的“马拉松”,还需“财政立法”加油鼓劲!

2018-03-16 李稻葵 刘小兵 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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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要跑好高质量发展的马拉松》

作者: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李稻葵


中共十九大描绘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我国经济从2018年到2050年还要跑一段马拉松。那么,怎样才能跑得好、跑得漂亮,怎样才能实现我国经济的平稳、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呢?仔细考虑历史经验和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以下三点值得深思。

  


第一,绝不摔跤、崴脚、岔气,严防重大波折。

  

重大波折可能来自于金融风险。从历史上看,1929年到1933年的世界金融危机,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拉丁美洲历次金融危机,1997年到1999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日本资产泡沫破裂后所发生的金融恐慌,每一次都让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倒退十年甚至二十年。

  


当前我国面临的经济金融风险主要有两个:一是实体经济负债规模较大,而且隐含较多的不良负债,应该利用好当前宏观经济企稳向好的时机,及时清理。二是我国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太强,现金、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的总量已经大约172万亿人民币,与GDP相比超过200%。这些随时可变现的资产会导致整体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较差。因此,要从根子上改革,调整金融产品结构,引导储蓄者直接持有流动性低一点的债券或其它证券,提升金融稳定性。

 

 

重大波折也可能来自于我国经济的供应链对外依赖度非常高。一些重要的上游产品,包括芯片、原油、天然气,高度对外依赖而且来源比较集中。需要提防1971年到1973年的石油危机式的风险。要从现在开始,适当减依赖度、增多元性、增储备。

  

第二,边跑边提前补水,不断提前解决一些制约未来发展的基本问题。

  


一个是劳动力素质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升级,我国劳动力的竞争对手将是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的劳动者。产业和就业能否留在国内,就要看我国劳动生产率能不能够比得过这些发达国家。另外,随着科技的进步,我们的劳动者还要竞争得过那些逐步具有人工智能的机器,还得干那些机器做不来的事。从现在开始,我们要具有前瞻性地加大教育投入,尤其初中以及高中阶段基础性教育,不仅提高数理化等硬知识,更重要的是人工智能和技术所难以复制的人文社会等综合软素质。

  


另一个是人口老龄化问题。短期来看,应该适当地鼓励人口生育。更重要的是,要有彻底的思维转变。今天很多六七十岁的老年人,其经验积累、技能保持、身体状况,比20年前的50多岁的中年人还要好。老龄人口有含金量,应该通过改革,鼓励他们自愿参与社会劳动,化压力为动力。

  

第三,利用好马拉松路线上的上坡、下坡,要善于用好正常的经济波动。

 

 

市场经济有它自身的波动规律。150年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已经深刻地揭示了市场经济内在的导致其不稳定性的矛盾。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就是通过发挥政府的作用,从根子上解决马克思所论述的基本问题,但不等于说政府应该完全抹平市场经济的波动,相反应该用好经济波动。

  

利用好经济波动就好比中国传统医学所说的“冬病夏治,夏病冬治”。一个优秀的马拉松选手,上坡时减速、调呼吸,下坡时加速、调肌肉。经济形势好的时候,加强监管,帮助金融体系“排毒”,提高效率;当经济不好的时候,多做一点公共投资,多补短板。

  


我们有充分的信心,积累了40年改革开放宝贵实践经验的中国人民,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下,2018到2050,一定能够再跑出一段漂亮的经济发展马拉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定能够实现!



《将政府财政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作者: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刘小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但由于我国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立法尚不完善,财政在发挥其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作用时容易产生以下问题:1.财政规模过度扩张,政府包揽的范围过大而使得经济失去活力。2.由于立法是一个社会各方取得共识和相互协调的过程,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财政的效率和公平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3.在权力缺乏法律约束的情况下,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大为增加。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到2020年,我国“法治政府”要“基本建成”。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将政府财政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财政的基础和支柱作用,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

  


为了完善我国财政立法,拟提出以下建议:1.鉴于《财政法》在整个财政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和统领性作用,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财政法》的立法工作尽快提上议事日程,为在2020年我国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做出应有的贡献。2.《财政法》应涵盖所有的政府资金。将公共资金按其用途的性质分成不同的基金,所有的公共资金都必须包含在这些基金中,不允许存法外资金。3.《财政法》应规定所有基金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状况都要纳入法定的财政报告体系,定期向人大报告,做到公开透明。4.《财政法》应明确财政收入的权限,除税收法定之外,下述收入的立项和标准应通过人大审批:行政性收费和罚款;具有垄断性的,收费标准不受到竞争制约的事业收费;各项具有强制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缴款;具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政府定价。5.《财政法》应明确财政支出的权限,下述支出或支出标准应通过人大审批:一般公共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集中性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支出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一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其下述支出应受人大审批的制约:重大投资项目支出,经营管理者的薪酬标准,企业的一般管理支出规模。6.《财政法》应明确资产负债处置的权限,下述事项应通过人大的审批: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所有借债和融资;经营性活动的重大的融资事项;重大的资产用途变更;重大的资产重组;重大的资产置换和转让;重大的资产损失和赠与。对于不同级次和不同财政状况的政府以及不同性质的公共基金,“重大”的界定标准会有所不同,如何确定“重大”在立法上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做更细致的考虑。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599期第3版,转载请注明出处,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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