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公共生活,被“瓦解”的乡村!| 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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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不仅是一个地缘单位,更是一个文化和伦理单位,因此,它们具有很强的自足自洽性。远溯新中国成立约七十年、近至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虽然社会变革几经发生,“三农”政策几经变化,但国家对乡村建设的期冀仍是初心未变:维持乡村共同体,并培育乡村的组织能力和内生发展能力。
原文:《公共生活消失,村庄何以再造?》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王丽惠
维系村庄共同体团结的机制有二:一是共同的文化和规范,它塑造相同的生活样式和认同秩序;二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和集体经济制度,它通过产权共有实现利益连带和公共事务的治理。此外,共同而亲密的生产生活空间领域,也是共同体形成的基础。村庄公共活动是在公共空间内进行的关于共同体文化、规范、治理的生产整合,维系着村庄的团结,规制着乡村的行动、村落价值、互助、合作,是共同体团结的展示及结果。
公共活动萎缩对村庄的瓦解
公共活动不仅彰显举村庆典的盛况、掎裳连袂的人气,也是村庄兴盛生机的表征,更是村庄内部治理有序、价值和规范有效的展演,是乡村发展软实力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
然而,当下乡村公共活动却面临“情难了,缘难续”的尴尬境况。村庄公共活动由大到小、从超验仪式性到现实治理性、由公到私等,都发生了多米诺骨牌效应式萎缩。首先是组织困难,仪式文化活动被打麻将等棋牌活动取代,治理性公共活动因搭便车、钉子户谋利等行为而导致基础遭致侵蚀,互助性公共活动也远差市场化“一条龙”式购买服务省事,等等;公共活动的精神凝聚力和互惠吸引力不复存在。其次是公共活动的异化和工具化,比如笔者在广西调研时,发现祠堂修建等祀祖活动变成了家族间炫耀和竞争,许多已经十分困难的家庭还需要负担数千元的捐资,失却了公共活动救济贫困的底色;有些地方出义务工成为低保户的特殊义务;而乡村各类酒席攀比之风、借人情赚钱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村庄公共活动的萎缩,引发村庄共同体解体危机。
贺雪峰教授以“村庄生活的面向”来阐释村庄认同,当下中国农民生活面向越来越向乡村之外倾斜,是因为村庄无法为他们提供生活意义和生存价值,村庄精神生活缔造和支持能力式微,最终也导致了村庄的原子化。随着公共活动的萎缩,村庄文化生产也逐渐消逝,使得原本离土不离乡的外出务工变成了逃离村庄的角逐。同时,导致村民参与村庄建设的积极性消减,一旦村民不再关心村庄发展,村民建设美好农村就变成国家为农村输血。
公共活动萎缩导致村庄价值评价、规范约束机制弱化、消失。公共活动是规范强化和重塑的时刻,也是各种价值观竞争、淘汰的场域,具有树风气、立德业的功能。公共活动缺失使乡村价值规范形成“劣币驱逐良币”,诸如贫困光荣、机会谋利、利己主义正当化等观念得以在乡村大行其道,引发村庄公序良俗和积极价值规范失范的发生。
最终结果就是村庄的社会合作和公共治理的瓦解。每一次村庄公共活动,也是一次村民自组织行动;定期的公共活动则强化村庄例行化组织。笔者在贵州锦屏农村调研时发现,经常的村内和村际斗牛活动,促使斗牛协会成立。在山区,牛与田休戚一体。牛主是40~60岁左右的种田精英,也是村庄农业的主要担纲者,斗牛协会实际上成为种田能手的议事组织;又如,举办一次尝新节活动,就要涉及全村统筹的分工、组织、财务监督、人事安排,为村庄公共治理、“一事一议”建设等奠定了动员和组织基础。公共活动萎缩与共同体瓦解并非发生于顷刻之间,而是由公至私的递减式烛尽光穷,其驱动是私利的凸显扩散。公共活动萎缩始于治理、出义务工等公益事业领域,然而,在“治理共同体”瓦解后,“乡亲共同体”、“家族共同体”也无法幸存,最终私人性的帮工与换工也无法维系,而被市场化购买服务替代,直到村庄公共精神消磨殆尽。此外,公共活动还是孕育乡贤的土壤,正如云南某村文化能人对笔者所说的,“活动搞不起来,人也叫不动,村里的活动再积极也没有意思。”
村庄公共活动式微探因
村庄公共活动萎缩,既有分散小农“善分不善合”的组织力薄弱问题,也有传统家国同构下差序格局的私文化观念原因,但更多是发生于中国社会的市场化、现代化转型之中,映射出的乡村基层城镇化不仅没有反馈和充实乡村,反而加速了乡村的空洞。
首先,城市化吸纳农村劳动力,乡村人口尤其是中青年群体外流。例如被称为东方狂欢节的6·24日火把节是彝族、白族等许多民族的传统节日。但由于外出务工者无法回村,村庄节日时已经没有了繁花锦簇的氛围,尽显冷清。云南滇中农村办事时,只有“路程千里,车程半日”的外出务工者才能回来参与,而出义务工和公益建设则只能依赖在村的少数村民。
其次,国家主导的乡村建设,常与乡村公共活动需求错位。村庄公共活动不在硬件配置,更多是在社会组织和精神生活方面。国家的乡村建设更多用于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公共活动处于边缘化地位。一位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告诉笔者,扶贫资金集中投入到农户建房和村庄基础设施上,而乡村文体活动的组织费用则十分不足。国家主导的乡村公共活动,也不能切中村民的需求,如农家书屋闲置、公共设施维护缺失等。由于许多自然村、行政村庄缺乏红白喜事、村庄聚餐、家族家宴的筵席场地与设施,村民只能选择到县城办事。但是,“县城办事吃一餐,村里办事吃两天;县城办事一家去一个,村里办事老人同去”,并且,村里办事需要知客操持,还有总管、外管和内管,有利于乡村整合。
第三,乡村治理能力培育不足。乡村治理能力包括能动治理和消极治理两方面。能动治理是发展社会组织、促进乡村自治;消极治理是对乡村社会道德范畴的规制、对越轨行为的规训。此二者,都需以村规民约治理一以贯之,使之稳定化,形成自下而上的乡村法治化路径。这也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要求。然而,当下的乡村社会组织建设体系关注点片面且体系化不足,不仅党组织的带动力羸弱,对公共活动组织也缺乏足够的培育、尊重和引导。村庄公共活动囊括从村庄日常生活到价值文化范畴诸方面,其组织作用应予以重视。乡村治理形式化问题也普遍存在,社会规约缺乏执行力,失范行为无约束,冲击公共活动的组织基础。
“共同体是老的,社会是新的”。村庄公共活动保存并传承共同体文化,缔造现代社会共商共建共享治理机制,使村庄亘古更新,具有内生动力。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599期第8版,转载请注明出处,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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