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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事中、事后监管是关键! | 社会科学报

阮传胜 社会科学报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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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对保健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

原文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关键》

作者 | 上海行政学院  阮传胜

图片 | 网络


保健食品是特殊的食品。近些年来,我国针对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从生产资质、产品质量、批文审批、销售、宣传等多个方面力图对其实行法治化的严格监管。

  


但近些年来,我国保健食品领域的假冒伪劣、欺诈营销、虚高价格等问题远未解决,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投诉也一直居高不下。问题的症结何在?

  

其一,保健食品市场的“重审批、轻监管”的情况依然存在。近些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为使保健食品生产及销售规范化,共出台了相关法规超过170部,覆盖产品注册、认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广告审查、市场监管等多个方面。相关法规的持续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监管作用。但严峻的现实表明,对保健食品行业的有效监管依然未能充分实现。这与该领域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不无关联。

  

其二,保健食品行业的虚假宣传和违规营销问题依然未能根除。法律法规概念上的“保健食品”和商家经常使用的“保健品”概念常常被混淆。“保健品”一般是指对人体有保健功效产品的泛称。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的规定,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均反复强调: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不得以保健功能命名,保健食品广告应重点提示“本品不能替代药物”,监管部门应对保健品市场的虚假宣传、违规营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但是,部分商家依然借助公众的认知误区,进行夸大宣传和违规营销,直接引发了该领域的信用缺失问题。

  


政府不可能无限制地配置行政资源。在行政资源的配置上,行政审批占用了大量的资源,为事中、事后监管所配置的资源必然相对薄弱。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世界各国监管保健食品市场的大趋势。因此,实现对保健食品领域有效监管的关键是强化与落实事中、事后监管。

  

2017年,原国家食药监督总局对外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曾建议对于保健食品上市审批,以备案为主、注册审批为辅。笔者认为,这是对保健食品的强化与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淡化行政审批的积极探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三定方案”指出,应“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这也说明强化与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是监管保健食品市场的方向。那么,如何实现呢?

  


首先,强化与落实事中、事后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升违法成本。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验表明,建构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增加违法成本是建设食品安全体系的重中之重。例如,欧盟的法律法规要求所有成员国如有不符合规范设定标准的包括保健食品在内的食品出现在市场上,无论是哪个成员国所生产,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生产者、销售者市场准入资格。建议通过立法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规定包括取消违法行为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等在内的信用体系。

  

其次,强化与落实事中、事后监管需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能,实现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强化风险全程管控,提升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

  

再次,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也需要落实对虚假宣传、违规营销行为的惩处。公众对保健食品的质疑,也主要集中于虚假宣传和营销。建议制定与落实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治保健食品领域的虚假宣传与营销行为,重拾社会公众对保健食品的信任。

  


此外,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还需要社会公众的监督与参与。为此,应当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到对保健食品的监管过程中,凝聚社会共识,推动行业自律,促进共治共享。

  

实现对保健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与社会公众的信任是互为关联的。对保健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其核心与重点是强化与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如此,方能消除社会公众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危机,实现我国保健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41期第4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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