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 | 长三角一体化:各位参与者,要不“battle”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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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战略之一。长江三角洲肩负创新引领、优化发展以及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历史重任。虽然长三角是我国区域一体化起步最早、基础最好、程度最高的地区,实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这一国家战略有着良好的基础,但是仍然面临着许多现实的挑战,除了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和产业发展布局等有形的难关需要攻克外,更有行政区划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无形的障碍需要拆除。这需要采取全方位的政策措施去推进,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又需要政府发挥组织、协调和推动的积极作用,两者不可偏废。而在这方面,国家近年来越来越重视的竞争政策可以起到兼顾这两者的独特作用,可以充分利用来助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实现。
原文 :《竞争政策助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
作者 |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 王先林
图片 | 网络
近年来,竞争政策不仅受到学界的关注,而且也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特别是2015年3月13日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同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更进一步提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同时“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
发挥竞争政策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中的作用十分必要,这需要通过相应的政策工具来实现。具体说来,以下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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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审查是指竞争主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通过分析、评价拟定的或者现行的政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的竞争影响,提出不妨碍政策目标实现而且对竞争限制最小的替代方案的行为。从公平竞争审查针对的对象来看,其调整的是政府出台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这一类行为,具体的就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在实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打破地方行政壁垒,破除统一市场建设中的各种藩篱,而目前国家正在推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是一个现成的政策工具。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地。2017年10月23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长三角地区有效落实这项制度既是国家的明确要求,也是进一步推进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契机,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环境。
2
切实加强竞争执法,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企业之间的竞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形式,但在竞争中也容易产生竞争的“副产品”——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前者使竞争开展不起来,后者使竞争无序发展,但都使得竞争的积极作用不能正常发挥,市场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经济的活力受到抑制。因此,现代社会都要通过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来对市场竞争进行引导、调节和规范,以尽量减少竞争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其中,为解决竞争带来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需要制定和实施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和《反垄断法》的条件下,有效实施这些法律也就是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切实加强竞争执法,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目前,需要通过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市场垄断行为,同时查处并公布典型的行政垄断案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区域一体化过程中市场的统一、开放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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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实施竞争倡导,培育优质的竞争文化
竞争倡导是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认可的推动竞争政策落实以及构建竞争文化的重要机制,是指竞争执法机构实施的除竞争执法以外的一切改善竞争环境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通过协调与政府机关的关系以及增加社会公众对竞争益处的意识来实现。其政策目标是通过具体推进措施的实施,构建一个良好的竞争文化的环境。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缺乏竞争文化传统、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又比较晚的国家而言,宜将竞争倡导与竞争执法并重,共同推进。这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举措,有利于自觉拆除那些无形的市场藩篱,加速实现区域市场的融合。
竞争倡导实现目标的手段是从多层面、多角度去影响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和民众意识,优化竞争环境。首先,对政府部门的竞争倡导。除竞争审查外,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竞争文化宣传,提高政府部门对竞争政策的认识,并就竞争政策与行业监管的关系等方面逐步达成共识。其次,对市场主体的竞争倡导。除了竞争执法对市场主体的警示和法制宣传作用外,竞争执法部门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倡导竞争理念。再次,对社会公众的竞争倡导。积极探索新媒体、自媒体宣传方式。通过微信、微博等其他途径,加强竞争政策宣传,正面引导社会看待竞争执法、理解竞争政策。最后,充分发挥科研院校等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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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竞争中立政策,确保民营经济的公平竞争条件
确立竞争中立政策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来说尤其重要,其本质是实现“国企、民企一视同仁”。近期,国家相关部门负责人纷纷表态,明确我国将采取竞争中立政策。事实上,2015年8月2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这为在合理分类的基础上对商业类国有企业逐步实行竞争中立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当务之急是要让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发展环境乃至退出机制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真正平等的待遇,尤其是在融资方面。对于长三角地区来说,一些地方(如上海)国有经济实力雄厚,一些地区(如浙江)民营经济发达,要实现区域一体化的深入发展,竞争中立政策的确立显得尤为重要,以便为区域内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的机会和条件,实现优势互补,共同繁荣。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52期第2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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