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伟:金融改革——中国银行业风险预警
社科报 见证:从计划到市场
金融改革:中国银行业风险预警
2004年4月8日《社会科学报》发表了钟伟先生的文章:《金融改革:中国银行业风险预警》。
编者按:当前,中国已经开始全面实行金融改革,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处理不良债权、消除金融犯罪、完善汇率形成制度和控制货币发行量。能否解决堆积如山的金融课题,这关系到中国争取实现的经济稳定增长路线。正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两会期间会见中外记者时所说:“这次改革对我们来讲是‘背水一战’,我们必须下大决心来保证改革的成功。”
在我国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工、农、中、建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四家银行),长期以来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四家银行资产约占全部银行业资产的60%,在国有重点企业贷款中,四家银行份额约占80%;在国有重点建设贷款中,四家银行份额约占70%。
尽管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有所下降,但随着中国银行业整体改制上市进程的加快,社会信用水平不高、综合税收负担率较重、利率市场化、中小存款机构改制、金融机构业务交叉、银行准入等问题带来的一系列风险不容回避。
社会信用状况不良的重大风险
银行业不良资产高等问题,是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居民信用水平欠佳的一个浓缩。
渐进改革进程中,社会信用体制的发展一直迟滞不前,信用关系的扭曲直接导致了银行信贷征信体系无法有效确立,可以说,银行业不良资产高等一系列问题,是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居民信用水平欠佳的一个浓缩。社会信用水准是银行业整体风险的决定性因素。
国有和外资银行在中国不同地域及城市的经营状况直接体现了社会信用水平对银行业风险的重大影响。在浙江杭州等城市,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产权结构、治理结构不甚完善的各类银行经营绩效都不错,而在社会信用水平不高的一些城市和地域,即便是产权清晰、治理结构完整、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外资银行,也同样面临严重问题。因此,增强政府和企业的信用,降低其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是商业银行独自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借助社会信用系统来实现。
如果说社会征信体系是中国银行业难以独自确立的,那么银行信贷征信体系的匮乏就进一步加大了银行业的风险。国内许多商业银行对贷款的评级普遍采用传统的“打分制”评级方法,这种方法淡化了信贷员的责任。中国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的信用分析技术,重贷款企业盈利能力而轻企业关联交易,重资产规模而轻资产质量,重资产或资本的收益而没有进行风险调整,也缺乏对企业现金流和长期偿债能力的分析等。不久前人民银行开始新设社会征信局,展开信用体系建设,商业银行也加速改制并努 46 32704 46 15264 0 0 3423 0 0:00:09 0:00:04 0:00:05 3422力完善信贷征信管理,但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尤其是政府和企业违约率的控制,仍然是非常艰难的工作。
结论: 中国银行业风险可以视为社会信用程度欠佳的一个浓缩。如果中国银行业不能有效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至少可以在信贷征信体系方面完善管理框架,以应对已有的信用风险和新巴塞尔协议推出后带来的新风险。
过度银行化带来的综合风险
并不雄厚的财政经济基础,引发了政府和国有企业对银行的过度依赖。
在中国,银行业不仅仅和企业关系密切,同时也是推动以企业为微观基础的工业化进程的支撑者。在较低的现代化水平上推进工业化,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撑。政府层面能够直接影响的,无非是三类,一是财政性资金,二是国有银行体系的资金,三是税外加费形成的苛捐杂费。在财政性资金有限、赤字率趋升、国有企业加速转轨、预算软约束等问题未完全解决的背景下,银行资金,以及杂乱的行政收费和摊派,是各级政府财力的重要补充。
应该看到,财政已经有一定程度的赤字压力。到2001年,累计发行国债5100亿元,加上银行配套资金,累计投资超过25000亿元;到2002年,上述数字分别为8000亿和32000亿。
中国目前的债务负担率比国外发达国家确实低一些,如美国为520%(1992年)、日本为527%(1992年)、德国为258%(1991年)、英国为372%(1991年)、法国为296%(1992年),而中国约为18%(2001年)。但必须注意到,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财政经济基础有相当大的差距。西方发达国家的高债务是建立在雄厚的财政经济基础上的,整个国家对债务的承受能力强。而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不仅经济发展与国外比较,有相当大的差距,而且国家财力集中程度也要低得多,从总体来讲,中国财政的综合负债能力要弱一些。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集中财力促成现代化就必然导致除对第一类财政性资金的支配外,还必须追求对第二类资金即银行资金,以及第三类资金即杂费的依赖。这引发了政府和国有企业对银行的过度依赖,实际上,这是国家利用“金融剩余”来做自己想做的事。所谓“金融剩余”,就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非国有部门(包括居民以及民营企业等)在国有银行的存款大于国有银行向其提供的贷款的差额。从企业融资的角度来看,国有商业银行融资占绝对主导地位。这也是由渐进式改革内生出来的,银行成为促进工业化的工具、资金市场化配置的工具。这必然导致中国的“过度银行化”,使风险由企业领域转向银行领域以及相关的金融领域。
结论: 过度银行化的风险体现在,银行风险和财政风险、国有经济转轨的风险是“三位一体”的。鉴于在2004—2008年间,中国银行业的改制和上市工作将加速,因此不能不前瞻性地看到,银行业的风险将有可能最终“外溢”到财政上,迫使财政风险显性化。
治理结构不善带来的现实风险
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中国银行机构,导致了所有者缺位和职业银行家缺位的现象。
中国国有银行所面临的困境,脱离产权改革是不能的,但产权改革并非万能,治理结构的改革同样重要。
我国银行业是脱胎于传统体制下政府主导型的银行体制,银行机构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特别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扮演着第二财政的角色,政银不分,官本位盛行,基本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导致所有者缺位和职业银行家缺位。
官本位长期困扰治理结构的确立,而官本位和党纪约束却反过来构成了国有银行在缺乏公司治理结构时唯一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是银行自身长期不能解决的痼疾。目前不少城市商业银行中,国有股已经不处于控股地位,但地方党委或政府照样向自己没有股份或不控股的银行派出整套的干部队伍,这样越俎代庖能产生好结果是偶然的,产生坏结果倒是正常的,因为谁在支使不属于自己的钱的时候都不会太上心。国有银行内部老三会、新三会和党组常委三足鼎立,多头决策、相互掣肘,只能导致股东和董事会形同虚设。
国有银行除了治理结构方面的差距,有的还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中国国有银行所面临的困境,在于银行高管人员往往于银行家、官员、党员三个角色之间飘忽不定。美国曾经有研究人员对1979年以来出现问题的163家银行进行了统计,结果是81%的问题银行缺乏良好的信贷政策或者即便有好政策也形同虚设,63%的问题银行对关键部门及其高管内部监管不力,59%的问题银行没有对其贷款逐笔进行有效的事先、事中和事后风险管理。中国银行系统中人的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操作风险只会比上述统计情况更糟糕。
结论: 治理结构的欠缺显示出用官本位和党纪约束,已经不足以约束现代银行发展进程中决策多头、监督无力、内部人控制难以遏制的恶果。
金融控股渐进中的金融混业风险
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宏观管理的法规,将埋下新的巨大的金融风险。
目前中国银行业出现的另一种新风险,就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对银行内外部监管带来的一系列冲击。所谓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和各金融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不同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各种金融业务间建立“防火墙”。所谓银行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为银行控股公司,仅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而其他金融业务则通过所控股的金融子公司经营。
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的发展处于“有实无名”的阶段。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像中信、光大、平保公司等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现象。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的日益深入和不同金融机构之间错综复杂的业务交叉,各种尚不规范或者“有实无名”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新的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银行,对投资、保险和信托类业务表现出了日益浓厚的兴趣,不断尝试进行业务的渗透、交叉。
以银行为重要主体推进的金融混业势头,给外部监管带来了新风险。从目前的分业监管的分工来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密切合作。但目前央行和三会还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有效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成协同配合,更谈不上为金融控股公司制定统一的监管法规。如果长期缺乏对名义上不为金融控股公司而实为金融控股的公司进行宏观管理的法规,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又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在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必将会埋下新的巨大的金融风险。
松弛的内部监管是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另一风险滋生地。在内部控制松弛、缺乏自律约束能力,同时外部监管能力又不足的情况下,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四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投资(自办公司)等业务,实质上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但是由于银行自身缺乏应有的自律和风险约束机制,导致银行自身业务没有办好,投资设立的其他自办公司等也没有取得成功。目前我国初具雏形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在获得稀缺性资源金融经营牌照这一情况下,谋求垄断性利润的行为,离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经济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目前的控股公司大部分从国有金融机构脱胎而来,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存在着严重弊端,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尚待改善。
结论: 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中,由于组织模式、发展战略等原因处于低效运转状态的不在少数,只不过因为我国金融市场化的程度不高,而使诸多弊端隐而未发。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已经使得内外部监管的脱节显得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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