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碎念|税务总局优化纳税信用评价,新规已从11月1日起实施
纳税信用评级越靠前,企业享受便利就越多。
编辑|Jasmine
审核|Stephy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与完善,企业的纳税信用早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被广泛应用,逐渐成为企业参与竞争的有力与必要条件之一,纳税信用可以说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
自2020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将正式施行,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发生重大调整。纳税信用评级越靠前,企业享受便利就越多。
那么关于纳税信用评价,这些你了解吗?
01
纳税信用是怎么评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中规定,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
年度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注: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02
纳税信用有哪些级别
纳税信用级别指根据《纳税信用管理(试行)》的评价方式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作出级别评价。纳税信用级别分为分为A、B、M、C、D五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M级纳税信用适用于未发生《信用管理方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
①新设立企业;
②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最新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中相关规定,纳税信用管理有以下变化:
1、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2、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3、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
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
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另本公告中也指出,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03
纳税信用的评价周期是多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6、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04
对纳税人的激励、惩罚措施
税务机关对于守信的纳税人将会予以激励,同时对失信纳税人进行惩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而如果被评为D级,则将有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05
如何修复纳税信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备注:
1、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
2、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3、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未来,企业纳税信用将会被运用到更多领域,同时,税务部门也将纳税信用信息“推出去”“连起来”,不断对接社会信用信息。让守信企业在税收服务、融资授信、项目管理、进出口等领域享受更多优惠和便利。
可见,纳税信用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因此,企业要认真遵守相关规定,经营好自己的诚信资产,以享受更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激励。